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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建設什麼旅遊集散中心

發布時間:2022-12-19 05:05:41

Ⅰ 連雲港市旅遊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旅遊的規劃建設、資源保護、產業促進、經營服務以及保障支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市旅遊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理念,發揮海洋、山體、濕地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優勢,突出西遊文化、山海文化、水晶文化、淮鹽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建設「一帶一路」國際旅遊門戶和山海相擁的知名旅遊城市。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加大對旅遊業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完善促進旅遊發展的考核激勵制度,建立健全旅遊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雲台山風景名勝區、開發園區等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關職責,做好促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促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旅遊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促進旅遊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經營自律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規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行為,組織開展培訓交流、技術研發、產品推介和市場拓展等活動,發揮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資源整合、產業融合、全域旅遊的要求,組織編制市旅遊發展規劃。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本區域旅遊發展規劃,並書面徵求市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促進旅遊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兼顧相關旅遊項目、基礎設施的空間布局和建設用地需求。
依法需要審批或者核準的旅遊資源開發項目,有關部門在審批和核准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遊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加大旅遊資源整合力度,避免低水平、同質化、小規模等盲目、重復建設,提高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集約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投融資平台作用,推動重點景區、景點實施整體開發和集團化經營,提高旅遊項目的市場集中度和區域競爭力。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國內外知名文化旅遊企業以及其他主體投資建設旅遊項目,並將重大旅遊項目、文化旅遊綜合體建設納入產業項目考核體系。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域旅遊的要求,完善基礎設施,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優化交通體系,實現機場、高鐵站、汽車站、港口客運站等交通樞紐與主要景區、景點之間交通的無縫連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旅遊集散中心,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交通換乘、應急救援等服務。第十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通往景區的道路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旅遊指示標識。第十四條旅遊景區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建設停車場、免費公共廁所、智能語音導覽系統,統一規劃、合理設置符合環境衛生、安全保障、無障礙等要求的配套設施。
景區開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聽取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利用自然保護區、海洋、海島、山體、森林、濕地、河湖等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護其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完整性,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利用歷史、文化、建築等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利用工業、農業、水利、漁業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項目的,應當保持其內容與環境、景觀、設施的協調統一。第三章產業促進

Ⅱ 成都市旅遊業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展旅遊產業、從事旅遊經營、進行旅遊活動以及實施旅遊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發展旅遊產業應當堅持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有效保護與科學利用相結合,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旅遊帶動發展規劃。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聯動機制,制定促進旅遊產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旅遊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旅遊產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條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促進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市場監管、旅遊公共服務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協調、規劃編制、資源保護開發指導、產品宣傳、市場秩序維護等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遊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第六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誠信經營、失信懲戒、失信復議等行業自律制度,規范行業競爭,開展行業培訓,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介、交流合作等服務。第二章旅遊產業扶持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旅遊產業發展中優先保障旅遊基礎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優先支持重大旅遊產業項目建設。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資源開發和保護、旅遊行政管理、旅遊規劃編制、旅遊宣傳促銷等項開支。

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第九條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十條旅遊項目建設在立項時應當書面徵求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有關建設程序報批。

旅遊城鎮、特色旅遊街、歷史文化景點、旅遊景區和重大旅遊建設項目,在規劃條件制定階段,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旅遊景區(點)外聯道路建設規劃、旅遊客運線路及站點規劃時,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對於旅遊產業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旅遊項目,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鼓勵農村集體土地依法流轉。第十二條旅遊城鎮、旅遊景區和旅遊通道的旅遊標識標牌、緊急救援設施、旅遊集散中心、旅遊信息服務設施、汽車營地、汽車租賃服務站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納入工程規劃,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產。第十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信息和政策扶持等方式,促進具有地方特色旅遊商品的保護、研發、生產、銷售。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旅遊商品開發項目,其經營者、權利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政府資金扶持。第十四條利用境內外知名品牌節慶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或者依託工業、農業、林業、水利、商務、體育、科技、文化、教育、醫療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產品的,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項目引進獎勵和旅遊產品策劃、包裝、宣傳、推介等支持。第十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人才培養規劃,制定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開展旅遊人才培養的政策,加大旅遊人才培養的投入,促進旅遊科研、旅遊教學和旅遊職業培訓工作,培養旅遊專業人才。第十六條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定期向公眾發布相關旅遊信息,並在機場、火車站、城市廣場、旅遊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等遊客相對集中的場所,設置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七條在本市從事農家樂旅遊經營活動的,其旅遊服務設施、食品衛生、垃圾處理、污水排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本市鼓勵農家樂旅遊向鄉村度假旅遊轉型升級,對全市重點鄉村旅遊度假區建設項目,給予建設用地指標、基礎設施配套等政策支持。

Ⅲ 鄭州旅遊集散中心可以建在什麼地方

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綠環路。鄭州旅遊集散中心可以建在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綠環路,鄭州是指鄭州市,鄭州市(Zhengzhou),簡稱鄭,史謂天地之中,古稱商都,今謂綠城,河南省轄地級市、省會、特大城市。

Ⅳ 湖北省旅遊條例(201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合法權益,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以及旅遊的資源保護、規劃建設、經營服務、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揚本地文化,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利用、科學管理,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統一。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組織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旅遊業發展與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相結合,建立健全旅遊綜合協調體制機制,完善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實現旅遊業可持續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旅遊標准化運行機制,健全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加強全省旅遊形象宣傳,推進區域旅遊一體化建設和旅遊產品結構轉變,培育旅遊支柱產業,促進旅遊重大項目和重點區域的協調發展,推動旅遊強省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旅遊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和旅遊地居民增強保護旅遊生態環境的意識,倡導健康、低碳、文明的旅遊方式。第七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推動旅遊業誠信建設,發揮服務、引導、協調作用,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秩序。第二章旅遊規劃與促進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的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市場開發、旅遊產業發展等進行總體部署。
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旅遊規劃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旅遊發展規劃,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重大旅遊項目建設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資源保護以及旅遊項目、設施、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第十條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並公開徵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旅遊規劃予以公布。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境外、省內外的區域旅遊合作機制,鼓勵旅遊客運經營者開發跨區域運營線路和產品,實現區域旅遊客運一體化。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通往旅遊景區的交通項目,合理規劃建設旅遊集散中心、中轉站、旅遊客運專線、自駕車營地等交通設施,加強景區旅遊道路、步行道、停車場建設,推進旅遊交通設施無障礙建設與改造,為旅遊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務。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遊客運輸納入公共交通系統,合理布局旅遊交通線路、旅遊公共交通服務設施等;完善道路標識系統,主要交通干線和城市道路規劃建設應當包括旅遊交通標志、主要旅遊景區指示標志牌等內容。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旅遊業發展,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基礎設施建設、資源保護、公共服務、人才培養和旅遊形象推廣等方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涉及景區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環境衛生、供水供電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資金給予支持。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投資旅遊業,培育壯大旅遊市場主體,扶持特色旅遊企業,鼓勵發展專業旅遊經營機構,組建跨界融合的產業集團和產業聯盟。
鼓勵金融機構針對旅遊企業、旅遊項目創新信貸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旅遊保險產品和服務。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圍繞湖北旅遊整體形象,結合實際,創新旅遊宣傳營銷方式,加強特色旅遊宣傳推廣,促進國內外客源市場開發。
鼓勵各類媒體宣傳、推介本地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民俗風情等。

Ⅳ 昌吉回族自治州旅遊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科學發展,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旅遊、從事旅遊經營與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和宗教場所管理等方面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自治州旅遊業發展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社會參與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發揮資源優勢,突出地方特色。第四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完善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支持重大旅遊項目建設,培育旅遊市場,優化旅遊發展環境,促進旅遊業可持續發展。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職責。第二章旅遊業促進與發展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業發展聯席會議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相關重大問題。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逐年增加,重點用於旅遊規劃編制、重點項目開發、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宣傳促銷、商品開發補貼、信息化建設和教育培訓等。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發天山草原風光游、大漠戈壁景觀游、絲綢之路文化游、現代城市休閑游、冬季冰雪游和鄉村度假游等特色旅遊產品和項目。加大對天山天池等重點景區(點)基礎設施投入,打造以天山天池為中心,東部旅遊環線和西部百里丹霞旅遊相呼應的旅遊格局。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史前文化、岩刻文化、絲路文化、天山天池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和當代藝術等文化資源,開發旅遊文化產品,提升旅遊產品的文化品位。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建設旅遊城市、旅遊鄉(鎮)、村,創建高等級旅遊景區(點)、飯店、旅行社、滑雪場和農家樂等,扶持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和紀念品。第十一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推進農家樂特色化、規模化、標准化和集群式發展,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農牧新居和旅遊示範鄉(鎮)、村。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旅遊規劃組織編制和建設項目審核申報等工作。第十二條自治州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旅遊宣傳和促銷網路,開展自治州旅遊形象宣傳和旅遊產品推介活動,開拓國內外旅遊客源市場。

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重點宣傳推介當地旅遊形象、旅遊資源和景區(點)。

文化、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宣傳推介工作;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開設旅遊欄目,加大旅遊公益宣傳力度。第十三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重點旅遊城(鎮)建立旅遊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線建設旅遊休憩所和自駕車營地。

旅遊集散中心、旅遊飯店和旅遊景區(點)應當設置公益旅遊信息平台,設置旅遊咨詢站(點)和電子查詢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交通、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機場、車站、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和旅遊線路等公共交通樞紐設置旅遊景區(點)指引標志,提供公益性旅遊信息服務。第十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交通建設時,應當將旅遊交通發展納入交通規劃,保證旅遊道路建設項目。

有關部門在規劃公共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時,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合理安排公共旅遊客運線路和設置站點,使城市公交服務網路逐步延伸到周邊主要景區(點)和鄉村旅遊點。第十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相關資源組織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開展旅遊服務規范、標准和技能的培訓,培養旅遊專業人才。

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技能培訓納入就業培訓計劃。鄉村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培訓,納入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體系,享受相關政策。

Ⅵ 銀川市旅遊促進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資源開發、旅遊經營以及旅遊市場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旅遊市場秩序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符合銀川市旅遊總體規劃,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突出文化特色,推進生態旅遊、休閑度假旅遊、紅色旅遊等旅遊產品的開發。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宣傳、市場營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從業人員培訓、旅遊新業態的培育發展和獎勵等。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第二章規劃與開發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統籌旅遊發展規劃。

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湖泊濕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跡、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考慮旅遊功能開發。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旅遊總體規劃和旅遊發展規劃。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和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規定,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旅遊項目建設應當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旅遊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配套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重點旅遊景區保護范圍和建築控制區域並予以公布。
重點旅遊景區保護范圍內的建築設施,應當保持與景區風貌和諧統一。第三章培育與扶持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投資導向目錄,鼓勵社會資本投向旅遊業及其基礎設施。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劃和建設道路、公共交通網路,應當配套建設旅遊集散中心、停車場(站)、旅遊交通標識標牌、旅遊集散服務信息查詢等交通和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開通景區之間的公共交通線路和旅遊專用交通線路。第十一條市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定期向公眾發布相關旅遊信息,並利用機場、車站、城市廣場、旅遊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等旅遊者相對集中場所的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二條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媒體宣傳本地旅遊文化、旅遊資源、旅遊產品及旅遊節慶活動等。第十三條鼓勵和扶持旅遊企業上市融資,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本市產業政策的旅遊企業給予信貸支持。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的合作,培育跨地區的旅遊市場,開發旅遊資源和旅遊客源市場,實現旅遊資源共享。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銀川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業發展工作考核評估制度,對縣(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實行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第四章服務與管理第十七條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旅遊服務標准化建設,加強對家庭旅館、鄉村客棧、旅遊宿營地、自駕車營地等旅遊經營活動的引導和規范化管理,促進品牌化發展。第十八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准實行規范化、標准化服務。第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旅遊救援體系,制定旅遊安全事故防範和處置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修訂。第二十條鼓勵和引導建立旅遊行業協會,旅遊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和引導作用,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第二十一條旅遊景區(點)應當具備與接待容量相適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及通訊服務設施,確定旅遊者最大容量、最大瞬時容量等旅遊者承載量控制指標,並建立預警機制。

旅遊景區(點)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旅遊咨詢、救助和投訴電話。

旅遊景區(點)應當採用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設置中外文對照的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

Ⅶ 山東省旅遊條例(201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旅遊資源,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科學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促進和發展、旅遊規劃和資源開發保護、旅遊經營和旅遊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旅遊業發展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社會參與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協調,突出地方特色,促進區域旅遊合作,建設國際觀光與休閑度假旅遊目的地,實現國內、出境、入境旅遊協調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將旅遊業作為國民經濟戰略性支柱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旅遊發展規劃和政策,保障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支持重大旅遊項目建設;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定期對旅遊工作進行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旅遊業發展協調促進委員會,協調解決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旅遊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促進和發展、旅遊規劃和資源開發保護以及旅遊經營服務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第六條旅遊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參加旅遊行業協會。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制定服務規范,完善自律制度,加強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調查研究、市場拓展、信息交流及培訓、協作等活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對為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旅遊促進和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旅遊資源、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和旅遊發展需要逐步增加,主要用於區域性和城市旅遊品牌的宣傳推介、旅遊規劃編制等公共項目的支出。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圍繞好客山東旅遊品牌和市場需求,編制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和實施計劃,有重點地開發境內、境外旅遊市場。有關部門和組織在重大文化、體育、經貿活動中應當使用和推廣好客山東品牌。新聞媒體應當將好客山東品牌推廣納入公益宣傳。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省旅遊市場開發總體方案和實施計劃的指導下,圍繞使用和推廣好客山東品牌,確立具有本地特色的旅遊品牌和宣傳主題,拓展旅遊市場。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支持組織和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利用荒山、荒坡、荒灘、海島、廢棄礦山、采礦塌陷區等開發旅遊項目。第十一條設區的市和重點旅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建設旅遊集散中心、汽車旅遊露營地、汽車租賃服務站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公共交通樞紐、重要商業街區、大型文化設施等公眾聚集區設置公益性旅遊咨詢設施;在通往重點旅遊景區的交通路口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指示標識。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鄉建設和改造中,應當注重傳統文化、現代風貌和地方特色相協調,規劃和建設購物、餐飲、娛樂、健身等特色街區,完善城市郊區旅遊設施建設和服務功能,建設環城市旅遊休憩帶。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鼓勵職工利用休假、法定節假日旅遊。

鼓勵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為旅遊經營者、旅遊者提供信貸支持和消費信貸產品;鼓勵擔保機構為旅遊經營者貸款融資和旅遊者消費信貸提供擔保服務。第十四條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旅遊院校及學科建設,發展旅遊職業教育,加強旅遊科學研究,培養旅遊專業人才。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編制旅遊標准化發展規劃,在旅遊服務質量、設施、信息、旅遊者權益保護等領域制定地方標准,推行旅遊標准化。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旅遊業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實施。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發展需要,規范旅遊購物市場秩序,引導和支持開發、銷售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旅遊商品。

Ⅷ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旅遊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遊資源,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規劃、開發、經營、服務、管理和進行旅遊活動的單位與個人,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嚴格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發揮資源優勢,突出民族特點和地方特色。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旅遊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質量投訴,查處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違反旅遊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旅遊景區、旅行社、旅遊飯店、旅遊運輸企業依法設立行業協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制定行業規范,建立誠信經營制度。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狀況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規劃編制、重點項目開發、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宣傳促銷、旅遊商品開發補貼、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教育培訓等。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發展規劃,在徵求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相關部門在審批旅遊建設項目時,應當徵求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普查,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旅遊資源保護和開發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長白山自然資源、民族文化資源和圖們江地區的區位優勢,支持國內外投資者開發生態旅遊、民俗旅遊、邊境旅遊、冰雪旅遊、紅色旅遊等特色旅遊產品。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朝鮮族文化與旅遊的結合,依託特色飲食、傳統歌舞、民俗禮儀、體育娛樂和文化遺產,開發民俗文化旅遊產品,打造長白山文化和金達萊文化等民族特色文化品牌,提升旅遊產品的文化品位。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建設具有朝鮮族特色的旅遊城市、旅遊鄉鎮或者街區。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扶持民俗文化旅遊產品的市場化運作,引導開發能夠吸引旅遊者參與的文化演藝產品和文化娛樂消費品。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開發具有民族特點和地方特色的旅遊商品、紀念品。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發冰雪等冬季旅遊資源,經營冬季旅遊項目,並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圖們江區域國際旅遊合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邊境旅遊協調機制,解決邊境旅遊的重要問題。第十七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重點旅遊城鎮建立旅遊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線建設旅遊休憩所和自駕車營地。

車站、機場、旅遊飯店、旅遊景區應當設置公益性旅遊信息平台。

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主要公路上設置旅遊景區、旅遊集散中心指路標識。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旅遊宣傳促銷工作,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等活動推介旅遊產品,傳播旅遊信息。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路,發展旅遊電子商務。第十九條自治州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旅遊教育以及旅遊從業人員培訓工作,建立朝鮮語旅遊培訓基地,提高職業技能,促進旅遊就業。第二十條價格管理部門在制定或者調整景區門票價格時,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依法舉行聽證會,景區門票價格調整,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延遲6個月執行。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委託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公務活動服務事項。第二十二條從事旅遊業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依法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依法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從事旅遊客運的企業和車輛,應當依法具有客運資質,並取得客運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旅遊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實施旅遊興疆戰略,優化旅遊發展環境,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促進旅遊業發展的規劃引導、產業扶持、業態培育和服務管理等活動。第三條促進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文旅融合,挖掘和發展紅色旅遊,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旅遊集散中心,南疆絲綢之路文化和民族風情旅遊目的地,天山世界遺產旅遊產業帶、阿爾泰山生態旅遊產業帶、西部邊境旅遊產業帶,打造新疆是個好地方品牌,推動旅遊業成為戰略性支柱產業。第四條促進旅遊業發展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發揮資源優勢,實行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市場運作、行業自律,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第五條自治區、州(市、地)、縣(市、區)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行政公署)統籌、部門聯動的綜合協調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旅遊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旅遊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旅遊業的投入、扶持,並將促進旅遊業發展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外辦、市場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統計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者安全、文明、環保旅遊,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和經營低碳、綠色、環保旅遊產品。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共同維護旅遊秩序,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倡導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旅遊業發展,樹立責任意識、形象意識,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遊環境。支持有關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旅遊公益活動。第九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和公益服務,反映行業合理訴求,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介、交流合作、信息共享、行業培訓等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旅遊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引導第十一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全區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

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以及上一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相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報上一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編制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遵循嚴格保護、整體布局、合理開發、優化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鄉村振興規劃、綜合防災減災規劃,以及各類自然保護地、歷史文化名城、文物等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利用規劃相銜接。第十三條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與旅遊業發展相關的規劃時,應當徵求同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意見,統籌協調旅遊項目、旅遊設施、服務要素與土地利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之間的關系,合理預留旅遊發展空間。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五條旅遊景區(點)應當編制旅遊景區(點)規劃,經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六條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旅遊景區(點)規劃經批准實施後,不得擅自改變。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序辦理。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開展年度監測分析,並對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Ⅹ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遊發展條例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發展旅遊業,旅遊規劃、旅遊資源保護、旅遊經營和旅遊活動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資、市場運作的原則,堅持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有效保護相結合,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突出地方特點和民族特色。第四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作為支柱產業培育發展。第五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發展旅遊業。捐贈資金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費優惠,並列入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使用。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設立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第六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業發展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制定旅遊發展政策和措施,督促旅遊發展重大事項的執行。第七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監督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旅遊綜合協調具體工作;
(二)組織旅遊資源普查,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旅遊重點項目規劃和旅遊線路規劃;
(三)組織實施旅遊市場開發和宣傳促銷;
(四)制定和實施旅遊人才培訓計劃;
(五)按照旅遊發展規劃和旅遊重點項目規劃,組織實施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
(六)規范旅遊企業及從業人員合法經營和服務行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受理旅遊者投訴,指導旅遊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七)監督和檢查旅遊服務設施和服務質量;
(八)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九)推進旅遊發展信息化建設。第八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發改、財政、規劃、交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文化、民族宗教、衛生、農業、林業、水利、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九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路管理系統、假日旅遊預報制度和旅遊警示信息發布制度,向公眾發布相關旅遊信息。在機場、車站、碼頭、廣場、景區(點)、旅遊集散中心等遊客相對集中的場所設置旅遊信息多媒體,為旅遊者提供咨詢服務。
廣播、電視、報刊、政府門戶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開設旅遊欄目,開展旅遊公益宣傳,為遊客提供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第十條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堅持旅遊資源的保護與合理開發相結合,因地制宜、低碳環保,突出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地質景觀、綠色生態特點,發揮地方民族文化多樣性和自然環境生態優勢,整合旅遊資源要素,提升旅遊品牌檔次,明確旅遊整體形象和旅遊文化宣傳推介主題,參與跨區域旅遊合作與發展。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基礎設施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旅遊發展規劃相互銜接。第十一條旅遊交通線路及配套的服務功能設施應當納入城鄉交通路網統一規劃建設。城鎮交通線路和站點的設置應當兼顧沿線的旅遊設施和景區(點)的旅遊功能。
編制景區(點)外聯道路建設規劃、旅遊客運線路和站點規劃,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城鎮和旅遊資源富集地區的供電、給排水、通信、環保、衛生、綠化、消防、水利等旅遊服務功能和相關旅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三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預留旅遊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重點旅遊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優先安排。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與當地民族特色、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定水土保持和景觀保護方案,配套建設必要的污染物處理設施。第十五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鼓勵利用自然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資源,開發獨具特色和具有歷史文化內涵的旅遊產品。第十六條州、縣兩級人民政府對條件成熟的旅遊景區(點),可以經營權、項目特許經營權、收費抵押權等入股、融資,合資、合作開發旅遊景區。但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旅遊景區土地使用權之日起,2年內無正當理由未進行開發經營的,其土地使用權由原批准機關無條件收回。
鼓勵投資開發旅遊資源,對建設旅遊開發區、重點旅遊景區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政策優惠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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