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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的修訂背景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2-31 06:32:40

① 旅遊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旅遊法》於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

② 分析旅遊法產生的條件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國家發展旅遊事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旅遊規劃和促進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旅遊資源豐富的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跨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遊資源進行利用時,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旅遊發展規劃。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③ 旅遊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2013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游覽場所應當體現公益性質。
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國家建立健全旅遊服務標准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方便的旅遊服務。
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旅遊者有權知悉其購買的旅遊產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
旅遊者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按照約定提供產品和服務。
旅遊者的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得到尊重。
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享受便利和優惠。
旅遊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旅遊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十五條 旅遊者購買、接受旅遊服務時,應當向旅遊經營者如實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
旅遊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予以配合。
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④ 旅遊法的實施對中國旅遊業的發展有何意義

《旅遊法》的出台是中國旅遊發展的里程碑,是眾望所歸,是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的結晶,是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的法律保證。旅遊法的頒布,標志著中國旅遊業進入了全面依法興旅、依法治旅的新階段。
之所以說它是里程碑,因為《旅遊法》對旅遊相關內容都作了明確規定,對促進我國旅遊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它體現了三大特色:綜合法(面廣「吃、住、行、游、購、娛」六大要素)、人本法(以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主線)、銜接法(充分與現行法律和國際通行做法銜接)。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旅遊法》將成為我國旅遊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拓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是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4月25日通過,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前版本是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3]

⑤ 旅遊法產生的背景

法律分析:旅遊法是調整旅遊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以旅遊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這里強調「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表明旅遊法的概念是廣義的。它包括狹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其他調整旅遊活動中各種法律關系的有關法律、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及旅遊主管部門制定頒布的單行旅遊行政法規 和部門規章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一條 為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游覽、度假、休閑等形式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⑥ 旅遊法產生的原因

旅遊法產生的原因:

主體因素:可自由支配的收入、閑暇時間及旅遊動機。

客觀因素:豐富的旅遊資源、配套的旅遊服務。

基礎條件: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

產生背景:

2010年10月2日,在「2010世界旅遊日旅遊、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高峰對話會」上,與會嘉賓呼籲公共部門與私營企業合作維護生物多樣性。

而在下午關於「國民旅遊休閑與中國出境旅遊」的高峰對話中,中國旅遊研究院院長戴斌透露,國家正在制定《旅遊法》,這將是全球第一部站在國家的層面,體現發展旅遊的國家意志的法律。

⑦ 中國的旅遊法是什麼時候頒布的

2009年12月《旅遊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
201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在京召開了國家旅遊局配合起草《旅遊法》工作組第一次全體會議 2010年5月18日,國家旅遊局召開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旅遊法》專家論證會,通報全國人大財經委調研組的調研情況。
2011年2月15日 《旅遊法》立法專家座談會在京召開。
尚未頒布,可能今年出台

⑧ 談談你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的一些認識、看法或建議。

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對於《草案》,各界爭議頗多,近期媒體關注的焦點集中於對其缺陷的討論,比如《草案》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其中「低於成本價」如何界定和由誰來鑒定成為爭論的一個焦點;「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也被指實際操作中難以實現;針對旅行社的違法行為,最重的處罰是20萬元以下的罰款,被指責為只規定行政處罰,缺少刑事處罰等。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出台旅遊法到底對於遊客、從業者和旅遊企業有哪些意義,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各方討論的最終目的是推動《草案》趨向完善並早日得以通過。為此,記者采訪了這部法律的參與起草者。在幾位資深行業研究者眼中,《草案》的出台意義重大,亮點眾多。
中國旅遊研究院學術委員會主任魏小安認為,《草案》,是中國旅遊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國旅遊業6000萬人的心願,更是人民群眾生活權利的保障和權益的保護,是每年上億人次入境旅遊者旅遊質量提升的保障。沒有法律的規定,旅遊的地位得不到落實,旅遊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旅遊企業始終在歧視性的環境中成長。「如果說製造業解決了短缺,服務業提升了便利,那麼,旅遊業就是幸福的載體。幸福需要保障,從旅遊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遊法出台。」魏小安說。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也認為,旅遊是關乎我國人民福祉的大事。要讓這個行業健康發展,必須要用法律作保障,「現階段推出旅遊法意義重大」。
亮點之一:綜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選擇
「公布的《草案》,盡管還有不解渴之處,作為研究旅遊業發展法律問題20多年的學者,還希望這個法律能夠規定更多的內容,解決更多的問題,但客觀地說,無論是採用的立法模式、框架結構、規定的主要內容都是很精彩的。」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韓玉靈教授說。
綜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選擇。據不完全統計,世界上約有60個國家頒布了旅遊法,其立法模式包括綜合立法模式、組織法模式、合同法模式、促進法模式等不盡相同。綜合立法模式,通常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全面,涵蓋發展原則、促進、旅遊主管部門的職權、旅遊服務、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行為、旅遊市場監管等。韓玉靈認為,其優點表現在「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將一國旅遊業發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囊括其中,立法成本小、效力高。鑒於我國的政治體制、法律體系、法律環境等現實情況,選擇綜合立法模式為最佳。」
亮點之二: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是主線
「在研究《最新境外旅遊法律匯編》中收錄的旅遊業較為發達、旅遊立法也相應具有代表性的30個國家、地區的旅遊法律、法規時我們發現,進入21世紀以來,各國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對於旅遊者的規定呈增加態勢。」韓玉靈說。例如,2005年出台的越南、寮國《旅遊法》,對旅遊者的問題有專章規定。2009年修訂的《俄羅斯旅遊法》,第三章規定了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2009年實施的《墨西哥旅遊法》也有專節規定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2007年生效的《美國旅遊促進法》、2006年修訂出台的《日本觀光立國推進基本法》等,都將旅遊業的發展提高到為國民創造幸福生活環境、滿足國民日益增長的需要的高度。此次《草案》在章節中設專章規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從規范市場、規范經營行為和從業資格、規定旅遊安全等都體現了對旅遊者權益的保護。
與此同時,還規定了旅遊者的義務和經營者的權利,其最終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旅遊消費有其特殊性,不僅應當規范經營者行為,規定旅遊者權利,也需要規定旅遊者的義務。因為實現參加旅遊活動的目的,常常需要旅遊者的配合,旅遊者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不理智消費、不適度維權,最終其權利還會受到侵害,從這個意義上說,規定旅遊者的義務,一方面體現了權利義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所以,旅遊法不僅規范了廣泛關注的零負團費、低成本銷售等問題,也規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遊服務合同;還規定了旅遊市場監管和權利救濟,這些都體現了立法者希望營造良好的市場范圍,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思路。
亮點之三:規劃入法
魏小安認為,長遠來看,中國旅遊面臨著大發展的局面。發展涉及總量增長、結構優化和水平提高。據預測,未來5年中國旅遊投資總量將達到5萬億元,反映了各地對旅遊發展的實實在在的決心和力度。「錢怎麼來,錢怎麼花,錢怎麼賺,必然成為未來的突出問題,這就更加需要旅遊規劃的指導和推進,旅遊規劃成為發展的龍頭。」魏小安說。
魏小安指出:「規劃入法,而且單獨作為一章,極具中國特色,是創新,也會引發爭論。」從實踐角度看,中國旅遊規劃和旅遊發展基本是同步的,在發展過程中積累經驗,鍛煉人才,在實踐中產生了較大作用,很多地方都提出「無規劃,不建設」。在這個過程中,大量外國專家介入,先後有7個省級旅遊規劃由世界旅遊組織安排專家團隊編制,「在實踐的相互交流中,我深切地感覺到,這樣的模式是個好模式。從發展的角度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對於旅遊規劃、策劃、設計等各個方面,仍然會有長期的需求,也有必要進行規范。約束和規范的主體主要是各級政府,這是通過法律的方式,使地方在發展旅遊中,減少盲目性,避免投資沖動,取得更好的結果。而且會起到較好的示範效應,體現科學發展。因此,雖然具有中國特色,但也是普適經驗。」魏小安說。
「毫無疑問,旅遊業對於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消費、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如果不注意有序開發,不在保護的前提下利用資源,就可能吃了祖宗飯、斷了子孫路。」韓玉靈說,即將出台的旅遊法,有利於規范資源的開發利用,《草案》在我國已經有28個資源相關法律的前提下,進一步提出資源的開發要有在統一編制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地體現了上述理念。

⑨ 《旅遊法》實施之後,國內旅遊行業有了哪些改變是否還會強制購物

謝邀。這是個大問題啊!不好答,我試著來。就題主大問題,我分為幾個小部分,分別是《旅遊法》對導游的影響,《旅遊法》對旅行社的影響,《旅遊法》對酒店和景區的影響,《旅遊法》對遊客的影響。在這之前,我們來看兩個對比。(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我們來看這個統計,旅遊法出台後,旅遊人數增長減少,旅遊收入也是」增長「較少。接下來我們看這張圖:(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我們看到,雖然各方面增長減少,但是《旅遊法》頒布並不意味著不掙錢了,反而掙得不少。接下來我們切入正題,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旅遊法》出台的背景。旅遊業在近兩年為中國經濟總值帶來了大幅度利益提升,同時越來越多的問題浮出表面,比如導遊行業的不規范,小旅行社遍地開,旅遊車證件不齊全卻在運營,強制購物帶來爭端,遊客素質低下,景區門票亂漲價和維護不到位等等諸多問題。每年大家被美麗的景色吸引,被越來越多的「歡迎您」嚷的心裡癢癢,再一看團費低到爆,腎上腺素飆升,趕緊趁著假期體驗一把"便宜的不要臉"的美麗景色。但是期望太大,回去後反而抱怨團餐質量太差,景點全部是人,導游為掙錢領進黑店等等,這時的投訴無門首先是自己理虧,因為你圖便宜啊!如此低的價錢,如此混亂的市場,相關旅遊部門雖三令五申出各種規定,但是依舊是控制不了我泱泱大國」省吃儉用「的美德,遊客依舊受不住超低團費的吸引,旅行社沒理由不掙錢。《旅遊法》出現以前,是有兩本《旅遊政策法規》和《導游業務》來監督各個部門的,事實上《旅遊法》的幾乎全部內容都取之於此,也細化於此。我們業內人士大部分說的都是:」以後再瞎弄,就不是扣個證而已了,那就是犯法啦!「足以見證《旅遊法》的力度之大才是是整個旅遊行業不得不按照規則實施一擊強拳。順便說個讓遊客們高興的好消息,新法第35條第三款規定,若旅行社在組織、接待旅行者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旅遊者有權在旅行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或先行墊付退貨貨款。然後我們說,《旅遊法》對導游的影響。《旅遊法》的出現,很明顯也最受大家關注的就是對購物點的強力打擊。自由購省去了我們導游的很多事兒,當然也增加了遊客和我們之間的信任度。在此我想替廣大想好好乾活的導游說句話,諸位,你們以為我們不想正兒八經帶團嗎?我們每天有多辛苦你們造么?基礎工資都不給你們以為我們是機器嗎?這中間還涉及到司機師傅的提成問題,如果你不推銷不購物,司機師傅也是會給可憐的導游擺臉,更有甚者會乾脆半道挑桿子不幹。這時候,苦逼的導游腫么辦?導遊行業內的混亂,已經不是你導游詞講的多到位,服務多用心來比較高低。而是比誰掙得外快有多又好,又能爭取的來掙錢多的」好團質「。這不科學啊~行業不規范,即使我們有一顆好好乾的心,也被業內的大環境催的不幹吐聲。只是盡量不卑不亢,做好本職工作。接下來我們看看《旅遊法》對旅行社業的影響。大家都看到,團費漲了。之前過於便宜的國內景區以及」新馬泰「三地等漲幅最大,也說明了這些景區之前的不規范程度。反而本身團費就不低的歐美團漲幅不高,當然本身基礎就大,花銷多。基礎交的錢多了,團質就不會過差。住宿餐飲就有固定保障,導游也會有固定工資的保障,遊客沒有便宜可占,反而剩下了和旅行社和導游鬥智斗勇的時間,好好欣賞風景了。我記得《全國導游基礎》一書里對於」遊客「的定義,首先是經濟條件允許,然後是有空餘時間進行一次短期遠離居住地的旅行。所以高團費高團質,才是你快樂出遊的保障,不是用道德來強制要求誰。在資源分配不均等的前提下(比如導游零團費),沒有人會免費的愉快的為你服務的,不是嗎?但是對旅行社最大的影響,是關於責任制的制定。如下圖:(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合同法》對旅行社要求頗多,好像無論是誰犯了規定,只要和旅行社有關系,他就得承擔責任。想想何其苦逼。這樣嚴格的控制之下,並沒有太好的效果,所以《旅遊法》的出台,讓旅行社更能放心大膽好好的工作啦!然後我們說說《旅遊法》對酒店和景區的影響。團費上漲導致自由行、自助游的增多。這可樂壞了經濟型酒店。(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圖片來自網路文庫PPT截圖)對於酒店、賓館以及星級的規范,也對旅遊旺季的酒店亂漲價現象有部分控制。」對議論紛紛的景區門票漲價問題,《旅遊法》提出了明確限制。其中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並要求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6個月公布。「——摘自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旅遊法》給旅遊業帶來什麼?「最後我們說說《旅遊法》對遊客的影響。《旅遊法》讓人欣慰的是,除了對業內人士的規范,還有對遊客本身的規范。我們看到近兩年中國遊客各種丟人的事件頻繁出現在新聞中,讓身為中國人的我們汗顏。」中國遊客「真是把中國人的臉丟到世界了。掛上這個標簽,讓文明遊客多了一份信譽保障。最後我想說一句,無論是《旅遊法》還是《旅遊政策法規》、條款,正兒八經做生意做事甚至出行的人一定是拍手叫好的,因為規範本身對於這類人群是他們本身堅持的,卻苦於本分卻掙不到錢。所以法律規范對於有道德的企業和人群來說,應該是讓人更安心更努力工作的先決條件。再者說一句不僅僅是旅遊適用的話,貪小便宜吃大虧。最後貼出對於旅遊市場的預測(非我本人預測),同樣摘自網路文庫PPT截圖。觀賞~多圖好辛苦的~各位觀眾看我這樣認真給個贊吧~!這位我不知道是誰的人,翻了一下一個問題沒提過一個回答沒答過,啊哦。把我們導游當作小姐的先生,我只能說邀請你來玩啊~小姐可以沒有,導游也是不需要的對嗎?旅遊池子很臟哦,出來見到導游離遠一點啊,千萬別旺季找導游問線路,找旅行社幫忙買機票,找車隊尋車自駕,甚至別住賓館。因為這都是臟池子里的東西啊!顯示全部

⑩ 中國《旅遊法》的立法歷程是怎麼樣的

在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旅遊立法是從上個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為了保障現代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我國在頒布的眾多民事和經濟的法律和法規中,十分重視對旅遊業的法律保護。但是,由於旅遊活動領域存在著某些不同於一般經濟或民事關系的特殊的權利義務。僅靠通用性法律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足以調整這些特殊的權利義務。這樣,調整旅遊社會關系的專門法律法規也不斷出台。所以,目前我國有兩類法律和法規調整旅遊社會關系。一類是通用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盡管這些法律從立法意圖上不是專門針對旅遊社會關系制定的,但事實上它所提供的法律原則和規定也適用於旅遊事業。另一類是專門調整旅遊關系的法律、法規。旅遊業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產業部門,旅遊專門立法工作起步較晚。1985年5月11日,國務院頒布了《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旅遊業管理方面的法規。該《條例》施行後,相繼有幾十個專門法規問世。這些法規在實踐中也在不斷地修改和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制定的旅遊法律、法規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條理》、《導遊人員管理條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旅遊投訴暫行規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從制定的部門來看,有的是國務院批準的旅遊法律法規,有的是國家旅遊局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法規。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地方旅遊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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