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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哪些行為是違法的

發布時間:2023-01-03 10:38:46

❶ 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實務解讀(十一·上)——「導游、領隊問題」

以下為正文約1889字 閱讀約5分鍾


導讀:

本期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實務解讀系列專門講述導游、領隊人員的問題,這也是我們旅行社規范經營中的重點內容,導游、領隊的工作有其特殊性,所以不能和一般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

故而,本篇文章,就從定義、安排導游問題、導游服務費、導遊人員管理等幾個方面來說一下導游、領隊的問題,方便旅行社的管理,促進旅行社的規范經營。


01

導游、領隊定義

導游 是指,依法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的委派,為 旅遊 者提供向導、講解即相關 旅遊 服務的導遊人員。


領隊 則是指,取得導游證,具有相應的學歷、語言能力和 旅遊 從業經歷,並與委派起從事領隊也未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從事領隊業務的導遊人員。


現在我們國家經過改革,已經取消了領隊證,導游和領隊全部統稱為「 導遊人員 」,而領隊也一般稱之為 出境導游


根據 《 旅遊 法》《旅行社條例》等 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可以看出,導遊人員從事 旅遊 服務業務的前提是取得導游證,然後再接受旅行社的委派才可以。


我們日常所說的團上的 「管家」「領隊(無證)」「服務人員」 等,均 不可以以導游名義 從事 旅遊 服務業務,更多的只能定義為為 旅遊 團服務的工作人員;若稱之為導游必須取得相應 導游證 ,否則就是違法從事導游業務。

02

旅行社組織 旅遊 是否必須安排導游?


根據 《 旅遊 法》 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 旅遊 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 旅遊 ,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 。」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旅行社在組織出境 旅遊 時必須安排領隊全程陪同,否則就是違反《 旅遊 法》第96條之規定,可能被處以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入境 旅遊 的,也需要安排導游全程陪同,否則也可能受到處罰。


但是,該條款 並未規定 旅行社組織境內 旅遊 必須安排導遊人員,也就是,旅行社組織境內 旅遊 的,可以不安排導遊人員提供導游服務。


所以大家也就不必對此進行糾結,另外提醒注意的是,如果跟遊客已經達成了協議,收取了導游服務費,那就得按照要求安排導遊人員。


03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


我們在第二點也說明,旅行社組織出境 旅遊 或者接待入境 旅遊 的團隊,必須安排領隊或者導遊人員。那麼既然法律要求,就必須安排合格合法的導遊人員才可以。若旅行社跟遊客約定提供相應的導遊人員的,則也需要安排合法的導游。


導遊人員必須持有導游證,若從事領隊業務的,還必須具備上述第一點中所需要的領隊條件,否則就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在此特別提醒一點的,旅行社一定要在安排、委派導遊人員時,需要核查一下導遊人員的導游證件,是否在有效期之內;我們的導遊人員的,也一定要及時的去更新自己的證件,否則可能屬於無證從事導 了。


04

旅行社未向臨時聘用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


根據《 旅遊 法》之規定,旅行社的導遊人員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與旅行社建立勞動關系的長期導游;另一種是與旅行社建立臨時僱傭(勞務)關系的短期導游。


長期穩定的具有勞動關系的導游,一般是根據業績拿工資和績效,不存在單筆導游服務費;針對於臨時僱傭的導游,其權利更難以保障,雖然現在也有全國 旅遊 服務監管平台,要求旅行社提前支付導服費,但是事實上很多都是導遊人員自己墊付的。


所以,《 旅遊 法》特別規定了,若旅行社未向(或者未足額支付)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的,則也可能面臨5000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范操作才是旅行社經營之本,旅行社對導游、領隊的規范管理更是對核心業務發展的驅動力。以上給大家講了幾個關於導游的幾個問題,下一篇文章,還會繼續為大家寫一下導游業務操作的法律問題。


敬請各位讀者關注該《旅行社違法違規行為實務解讀》系列文章,本律師將在後續繼續更新,通過一篇文章解讀一個旅行社的違法違規行為,讓旅行社及相關操作人員對自身行為做到心中有數。

❷ 旅行社有哪些侵權行為及解決辦法

個人覺得是 侵權 而不是樓上說的那些 旅行社安排線路都會有線路表 這些客人提前都會看到 如果覺得不安全可以不報名或者提前准備等 如果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安全 這根旅行社無關的 還有第三點就更跟旅行社毫無關系了 對吧 侵權為地接旅行社私自減少行程所標注景點 改變行程所標注住宿酒店星級 減少行程所標注餐 和一些服務設施 已經私自給客人推大量自費景點 組團社 給客人提供的形成並沒有在當地實施 組團社沒有與旅遊者簽訂合同 這才是侵權的 也是最嚴重的
解決辦法就是給組團社打電話 以及去旅遊局投訴

❸ 擅自從事旅遊業務的處罰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旅遊業務或者旅行分社、旅行社服務網點超經營范圍的行為的處罰。
1、立案責任:發現擅自經營旅行業務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事前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策責任:作出重大行政處罰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集體討論,作出具體處罰內容的決策。 6、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自由裁量權適用等內容。7、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8、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依法加處罰款並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9、公示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日內依法公示行政處罰信息。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修正)》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❹ 旅行社違規行為有哪些

案例簡介:

w縣一家國內旅行社簡稱A社,與S市某國際旅行社簡稱B社簽有委託招徠授權協議,並持有B社的授權委託書,負責在本地為B社招徠業務。

2016年8月A社負責人劉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肖某,肖某等6人提出要去菲律賓旅遊,請劉某幫忙。於是劉某向其推薦了B社的一款菲律賓游游產品,肖某等6人在A社交付了團費及保險費,A社代B社收取了費用。旅遊期間,肖某在旅遊車上由於躺卧在後座上不慎被摔下,回國後第二天致電A社要求去醫院檢查,A社則委派工作人員陪同前往醫院檢查,檢查結束後被收住院治療。此間肖某親屬要求旅行社支付醫院檢查費用, A社工作人員告知,如果B社同意A社代為墊付醫療費用即可墊付。於是肖某家屬直接與B社聯系醫療費用問題。

由於肖某家屬對B社處理結果不滿意,於是投訴到省旅遊局,省旅遊局責成當地W旅遊局對此進行處理。

w旅遊局對此投訴經過調查,認定A社屬於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擬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爭議:

該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旅行社之間委託收客行為。對於委託收客的合法性在業內引起爭議,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理原則,旅行社之間的委託收客是正當的,法律並沒有禁止旅行社之間的委託收客。此案例中關鍵點在於A社的代收客人是否是經營范圍,因為在詢問調查取證過程中,並沒有證據表明A社從中有盈利行為,並沒有利潤產生。因此大家認為沒有利潤不能算作經營行為。

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六十條規定,旅行社委託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遊產品並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委託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2、《旅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一)境內旅遊; (二)出境旅遊;(三)邊境旅遊;(四)入境旅遊;(五)其他旅遊業務。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具體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3、《旅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案例分析:

按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理原則,依據《旅遊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旅行社之間的委託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有一個問題值得大家思考,經營出境業務是要有特定條件的,法律對於旅行社經營業務范圍是有禁止性規定的。所以說,盡管要遵循「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理原則,但這里存在著一個禁止性的業務范圍的劃定。不是所有的委託行為都合法成立。 超越經營范圍的委託是不被法律認可,也就是說是被禁止的。

案例焦點:

在本案例中,如何判定A社的代收客行為是否屬於經營行為?

1、A社與B社之間有正常的業務往來,有代收客的協議和委託授權,正常的收客行為屬於合法的經營行為;

2、代收出境客人從事經營活動屬於超越了本社的經營許可范圍,屬於違法行為:

3、如何界定A社與B社之間的收客行為是否是經營行為?

a 、A社是否以自己旅行社的名義和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旅行社與客人之間的旅遊合同是判斷是否經營的重要標志;

b、A社收取旅遊費用是以旅行社名義收取還是個人代收並交B社。如果是以A旅行社名義收取費用,毫無疑問,則可認定為經營行為。

c、A社以本社名義收取費用,簽訂合同。

經營行為的認定,只要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便可以被認定為從事了經營業務。

4、如果不具備上述三種條件,即使收客行為存在,其行為也難以被認定為經營行為,如果僅以有收客事實為依據認定代為收客行為為違法行為,依據並不充分,處罰有失公允。

案例提示:

鑒於上述案例中的實際情況在當前旅行社操作中比較普遍,因此有必要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加以規范,規避法律風險。

1、 代收客行為一定是有資質的旅行社之間的合同行為,沒有資質的旅行社代收客屬於違法行為。

2、 代收客的合同、收費均要以具有與旅遊產品匹配資質的旅行社來完成。

3、 國內社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出境旅遊合同收取費用,而應當以有出境資質的旅行社名義簽訂旅遊合同,收取費用。

4、 旅行社之間的代收客行為要旅行社雙方簽訂書面合作協議 ,並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等,不能以委託授權代替合作協議。

5、 在合同中必須對旅遊團款的收取和支付、服務品質的保障作出相應約定 。

6、 委託社應當對以自己名義收客的代理社對團隊操作做出明確的約定。

需要了解的相關法律規定:

對於行政機關(旅遊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認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來維護自身權益。

1、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 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2、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舉證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4、 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特別提示:各地旅遊局紛紛更名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其核心任務是推動當地旅遊業的發展,促進旅行社業務的提升,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節點,因此旅遊投訴是影響當地旅遊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作為旅遊企業積極處理好投訴,滿足客戶的合理訴求,避免激化矛盾,才能更好的發展。在實際工作中要注重各種契約、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依規做實事,對於法律法規禁止的事項要堅決不做,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則可以大膽探索實踐。這就是法無禁止即可為。

❺ 以組織旅遊的名義招攬顧客從事傳銷活動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旅行社以誘使遊客從事非法傳銷為目的招攬顧客,屬於違法行為。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因此可知,法律明確禁止了旅行社組織參與違法活動,其組織行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

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因此可知,法律明確禁止了旅行社組織參與違法活動,其組織行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

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條 對組織者、領導者、引誘、脅迫參加者進行處罰,對參加者不予刑事處罰。

因此,旅行社組織遊客從事非法傳銷的行為,將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❻ 旅遊咨詢服務公司有酒店訂房服務屬於違法行為或者違法旅遊條例嗎當地的旅遊部門說是違法的!請指點一下

不是的,不屬於違法行為。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提供的相關旅遊服務,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務;安排住宿服務;安排餐飲服務;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導游、領隊服務;旅遊咨詢、旅遊活動設計服務。

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託,提供下列旅遊服務:接受旅遊者的委託,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託,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6)旅遊公司哪些行為是違法的擴展閱讀:

旅行社經營的相關要求規定:

1、旅行社因業務經營需要,可以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核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及副本,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統一樣式,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印製。

2、旅行社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後,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3、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於1年。賬戶存期屆滿1個月前,旅行社應當辦理續存手續或者提交銀行擔保。

❼ 最新違反《旅行社條例》做出的處罰有哪些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行社條例》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入境旅遊業務、出境旅遊業務的; (二)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 (三)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二)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業務,或者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到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為旅遊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遊活動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向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以低於旅遊成本的報價招徠旅遊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在旅遊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託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遊業務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託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的事宜簽訂委託合同。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不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支付報酬,或者所支付的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 (一)拒不履行旅遊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遊團隊,或者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旅行社違反旅遊合同約定,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的; (三)接受委託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遊團隊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遊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 (一)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報告的; (二)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遊的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並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其主要負責人在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被吊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予以處理的; (二)未及時公告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情況的; (三)未及時處理旅遊者投訴並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遊者的; (四)接受旅行社的饋贈的; (五)參加由旅行社支付費用的購物活動或者游覽項目的; (六)通過旅行社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個人、組織牟取私利的。

❽ 團購雲南低價游,遊客被強迫購物,旅遊公司的安排合法嗎

315的調查記者在進行采訪的時候就調查到這樣一件事情,他團購的一個到雲南的低價旅遊套票,花費880元的價格就可以享受六天五夜的旅遊。在整個過程當中,記者使用攝像機拍攝了整個過程,同時也發現了一個特殊的現象,那就是在旅遊的過程當中,依舊存在著導游強迫遊客購買物品的行為。這件事情被曝光出來之後,又引起了很多網友的憤怒,大家認為旅遊公司這樣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那麼今天我們就來探討一下旅遊公司的做法。

第三,如何評價這一次的調查?

其實很多人對這樣的調查結果是意料之中的,因為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的確可以碰到很多像這樣的例假旅遊團,這已經成為了一個行業的潛規則。大家都知道這些低價旅遊團本身就是為了賣東西所存在的,並不是真正意義上來帶我們進行旅遊的,畢竟他們的價格根本就不能夠裹住他們的成本。但還是有很多人喜歡貪小便宜,結果卻吃大虧,然後又找到消費者協會去投訴。所以說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還是要加強維權意識,但同時也要注意消費陷阱。

❾ 旅遊公司法律法規包括哪些

一、旅遊 公司法 律 法規 包括哪些? 在法律層級上,除了《旅遊法》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之外,我國規范旅遊活動的法律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司法解釋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有: 1、規范旅遊者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護照法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 2、規范旅行社旅遊經營活動的有《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邊境旅遊暫行管理辦法》等。 此外,調整旅遊活動的一般性法律還包括《 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法 》、《公司法》、《 刑法 》等。 《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6868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6868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6868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 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二、旅遊公司的義務有什麼? 旅遊經營者的義務是指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旅遊活動中應履行的責任,即旅遊經營者依法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者抑制自己的某種行為。旅遊經營者的義務與旅遊消費者的權利相對應,旅遊消費者權利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旅遊經營者履行義務來實現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至二十五條規定,旅遊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與旅遊消費者約定的義務。 2、接受旅遊消費者監督的義務。 3、保證商品或服務安全的義務。 4、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 5、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 6、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三、旅遊公司有哪些權利? 旅遊經營者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1、依法自主經營。 2、拒絕任何部門強行推銷商品。 3、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收費和罰款。 4、拒絕無合法證件人員的檢查。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違反其職業道德、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求。 綜上所述,旅遊公司是一種特殊公司,要特許經營,主要法律文件有旅遊法、旅遊管理辦法,還有一些法規,包括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旅遊公司在經營的時候,要提供優質服務,確保遊客的人身安全,並且要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如果存在違法經營,消費者可以到有關部門投訴。

❿ 旅行社有以下哪些行為可導致直接責任人員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暫扣吊銷

你好,根據 旅遊法 規定吊銷旅遊從業人員資格證的依據如下: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第九十八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第一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一)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
(三)未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
第一百零二條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私自承攬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導游、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取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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