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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社流動資金包括哪些

發布時間:2023-01-05 13:33:52

1. 旅行社加盟需要什麼條件

開旅行社需要什麼條件?

每一個旅行社加盟項目都是有自己的加盟條件的,這些條件都是項目總部針對各方面的考慮而制定的。雖然項目不同,但是它們設置的加盟條件基本是相似的,只有在資金實力的要求上有高低的區別。為了讓加盟商們能夠對開旅行社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具體的認知,小編決定以加青年旅行社為例,做一個加盟條件的介紹,而之所以選擇青年旅行社,主要是因為它是目前加盟率很高,並且深受消費者們信賴和喜愛的旅行社品牌。在知曉選擇青年旅行社的原因之後,小編就來介紹一下它的加盟條件,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加盟商們要認同青年旅行社的經營理念,能夠主動執行總部頒布的各項政策,並且接受總部的管理和監督。

二是加盟商們要有豐富的行業經驗,能夠及時完成總部下達的指標。

三是加盟商們要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自己的銷售網路。

四是加盟商們要有豐富的行業操作技巧和科學的管理方法。

五是加盟商們能夠支付一定的保證金,並且遵守總部的經營規定。

2. 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可以有哪些

流動資金貸款根據其不同用途,還包括證券公司其它類貸款,主要包括不動產抵押貸款、存單質押貸款、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用於解決證券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營業部裝修等公司發展需要。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於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後,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2)旅遊社流動資金包括哪些擴展閱讀: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

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

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3. 大二商業計劃書旅遊流動資金怎麼填

內容如下:
1、流動資金10000元,運營階段的成本主要包括員工工資,物料采購費用,場地租賃費用等。
2、融資方式為四個創業成員自行出資,無需銀行貸款。

4. 流動資金預測包括哪些

流動資金預測是指依據企業已掌握的大量信息和資料,採用適當的方法,對未來一個時期的流動資金需要量作符合規律性分析的一種科學方法。

作用
流動資金預測的作用,可以為正確編制流動資金計劃與資金利用效果計劃提供依據,使企業做到心中有數,從而合理地使用資金,提高資金利用效果。

內容
流動資金預測的內谷,指的是流動資金預測的對象。就鄉鎮工業企業而言,流動資金預測的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l、預測流動資金的需要量。其中具體包括預測定額流.動資金的需要量和預測非定額流動資金的需要量。

2、預測流動資金的利用效果。其中具體包括:預測流動資金的周轉速度;預測加速流動資金周轉對生產增長的影響:預測加速流動資金周轉而節約的流動資金數額。

5. 旅行社如何運行(行內人士請進!)

旅行社及其整體運作程序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旅行社興起之時,我國正和盱由封建社會向半封建殖民地社會的轉變之中。自1840年,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開辟通商口岸,開工廠、建鐵路、修碼頭,西方國家的商人、傳教士、學者和冒險家紛紛來到中國,他們的足跡遍及我國沿海和腹地,所到之處都要求提供相應的住宿、交通、休息和娛樂設施。民族資產階級出於實業發展需要,經常來往於不同地區之間,促進了地區間聯系的加強,使旅館業、交通運輸業獲得了發展。中國一些有識之土紛紛出國考察學習,出國留學生也不斷增加。中國第一家旅行社就是在這種背景下誕生的。

我國旅行社的產生和發展

1923年8月,上海商業儲備銀行首先設立了旅行部,為旅客代售車船票,預訂艙位、鋪位和旅館,承擔接待任務,派遣導游,代管行李和發行旅行支票。先後在鐵路沿線和長江各主要港口城市設立了11個辦事機構,並於1927年6月1日正式成立中國旅行社。

旅行社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不同的社會經濟制度對商品經濟的發展方向、范圍和速度會產生影響,從而也會對旅行社的發展產生影響。解放前,雖然中國的旅行社取得了一定的發展,但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經濟制度下,不能不使旅行社的發展受到很大限制。

新中國成立後,為了保護華僑、僑眷的正當權益,方便他們出入境旅行,在黨和政府的關懷下,1949年11月19日,廈門市軍管會僑和務組接管了舊華僑服務社,並於同年12月開業。至此,新中國第一家華僑服社誕生了。1956年8月,除原有的廣東、福建兩省的華僑服務社外,天津、沈陽、鞍山、大連、長春、哈爾濱、撫順、阜新、漢口、南京、無錫、蘇州、上海、杭州、濟南、昆明等16個城市也建立了華僑服務社。1957年4月22日,華僑旅行服務社總社正式成立。隨著我國的國際地位日益提高,同我國建交的國家不斷增加,國際交往越來越多,除政府間代表團互訪外,應邀訪華的外國各人民團體、社會賢達人士以及申請自費來華旅遊的人也在逐漸增多。在這種情況下,經政務院批准,1954年4月15日正式成立了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和上海、杭州等14個分社。它們是社會主義的「國營企業」,負責承辦政府各部門及群眾團體有關外賓招待事務等事項;並發售國際聯運火車、飛機客票。中國國際旅行社成立不久,對內對外業務活動不斷擴大,先後同蘇聯、波蘭、蒙古、捷克、阿爾巴尼亞簽訂了相接待自費旅遊者的合同和互訪合同。並同18個資本主義國家的50多家旅行社發生了業務聯系。

1980年6月,中國青年旅行社正式成立。至此,我國形成了三大旅行社系統。他們在不同的范圍內為我國旅遊事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由於國內局勢的影響和國際關系的變化,我國旅遊業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對外實行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國際旅遊業作為開放政策的部分獲得了蓬勃發展。1978~1985年,海外入境旅遊者達6773萬人次。隨著國內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國內旅遊也迅猛發展起來。據統計,1985年國內旅遊人次約2.4億。國內、國際旅遊業的發展,導致了旅行社數量和工作量的急劇增加。到1985年底,全國有旅行社450餘家,其中有的承接國際旅遊業務,有的承辦國內旅遊業務。1989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逐步開辦海外旅遊公司,直接招徠海外旅遊者,還有的開始承辦中國人出國旅遊探親業務。至此,全國已經形成了一個不同規模、不同檔次、不同服務對象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多層次、多功能、適應性較強的旅遊接待體系。

旅行社的分類與特點

一、旅行社的分類

旅行社企業按其經營業務范圍的不同,分為三類

第一類:經營對外招徠並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旅遊的旅行社;

第二類:不對外招徠,只經營接待第一類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門組織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旅遊的旅行社;

第三類:經營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的特點

我國旅行社有4個主要特點:

1、是社會主義企業。旅行社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它具有旅遊活動經營自主權,可以取得旅遊收入和增加企業利潤;具有擴大再生產的功能。

由於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我國政府法規不允許外資或私人開辦旅行社,旅行社必須按社會主義的經營原則,向國家和企業職工履行職責,即向國家納稅,隨著企業收益的增加,不斷改善職工福利。

2、是服務性的企業。旅行社的主要產品是服務。它有間接服務,通過飯店、餐廳安排食宿;又有直接服務,如派出導游。旅行社要對導游的質量負責,而且要從接、游、住、食、購、娛六個方面為旅遊者提供質量保證。旅行社企業服務產品具有不可儲存性。

3、是經營文化性消費的企業。旅行社組織的客源消費具有文化消費的突出特點。旅遊者向旅遊景點的運動,是旅遊者去旅遊地欣賞了解,增長知識,修養文化。旅行社在經營中負擔著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傳播業務。

4、是新興產業中的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產業更迭是一種必然趨勢。旅遊業是朝陽行業,近10年來旅行社在數量上和經營上有很大發展,前景極其廣闊。

旅行社的營業范圍

各類旅行社在堅持搞好旅行社業務的原則下,可以開展與旅行社業務有關的多種經營活動。

第一類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招徠或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旅遊;在國內推銷旅遊路線;與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協議或合同,開展業務合作。

2、經國家旅遊主管部門批准,在條件成熟時,可以組織中國公民赴外國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探親旅遊。

3、在自願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實行聯合,組成旅行社經濟聯合體,向集團化的方向發展。

4、集團性旅行社應當制定章程,對其集團成員的業務關系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類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2、開展旅遊宣傳,與第一類旅行社或其它涉外部門簽訂聯合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協議。

3、與我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旅遊公司、旅行社單位簽訂協議,接待上述旅遊團(者)。

第三類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1、經營本國公民在國內的旅遊業務。

2、與國內旅遊有關的各種服務項目。

3、根據業務需要,在自願原則基礎上發展橫向聯合,與同類旅行社和要聯合經營合作協議。

旅行社主要業務及在旅遊活動中的作用

旅行社的主要業務是從事旅遊活動的經營,即為旅遊者的旅遊活動進行計劃、組織和安排,並為旅遊者提供所需要的各種旅遊服務項目,從而獲取相應的報酬。具體說來,旅行社的業務活動主要有:

第一,承接同旅遊有關的各種委託代辦業務。旅行社自問世以來,就是替社會團體和零星客人代訂飛機票、車船票、安排客房,接受服務和其它委託業務。直到今天,接受委託仍是旅行社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1984年,中國國際旅行社接待398,722人次,其中,零星委託者佔9.1%。同年,中國旅行社接待的825,779人次外籍華人、華僑和澳台同胞中,零星委託者佔54%。旅行社在開展這種業務時,必須事先同有關方面簽訂合同或達成協議,取得代辦人的身份,然後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事項。經費由委人承擔,旅行社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它是旅行社在辦理委託事項時所付出的勞務報酬。由於旅行社每日接受委託事項較多,因而可以集中辦理,簡化了客人分別到各個有關部門預訂和購票的繁瑣事務,大大方便了公務者、商人和旅遊者尤其是那些異國它鄉的外地人。委託代辦業務不僅發生在旅遊者同族行社之間,而且不同地區、不同國家的旅行社同旅行社之間也相當普遍,它們互相承接對方的委託事宜。

第二,計劃和組合旅遊產品。旅行社不是物產品的生產者。從前它只是同旅遊產品的供給部門的航空公司、租車公司、飯店、鐵路、輪船公司等達成協議,充當旅遊者與這些部門的中間人,代辦有關旅遊業務。後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參加旅遊活動的人數越來越多,旅行社便預先從這些供給部門訂購一定數量的客房、機座根據計劃和市場需要,設計出一條條包價旅遊路線,然後通過銷售渠道推向市場。這就是經過旅行社加工和組合的旅遊產品,它不同於各個旅遊供給部門直接向旅遊者提供的單項產品和服務。

這種組合的旅遊產品既面向團體旅遊者,也銷售給個體旅遊者。60年代以來,經過旅行這組合後的旅遊產品發展很快,成為旅遊批發商的主要業務。

銷售組合的旅遊產品是我國第一類旅行社經營的主要業務。特別是中國國際旅行社、中國旅行社和青年旅行社三個總社。它們每年都要推出一些新的包價旅遊線路,供海外旅遊者選購。一些有外聯權的旅行社銷售這類旅遊產品的業務也在迅速增長。例如,1982年中國國際旅行社系統中,地方國旅外聯的旅遊者只有23,855人,1984年增加到136,745人,平均每年增長54.7%。在這些外聯的旅遊者中,有相當部分的人是購買組合旅遊產品,使旅行社由從前的委託代辦的被動局面轉變為主動地位。這是旅行社業務活動的重大發展,也是當代旅遊業的主要特徵之一。

第三,接待旅遊者。旅行社根據旅遊團或旅遊者購買的包價旅遊路線,組織人員接待,幫助安排途中交通、食宿,參觀旅行社地及其它事項是旅行社第三方面業務。在國外,除少數旅遊批發商和旅遊組織外,一般旅行社均有此項業務,在我國,三類旅行社均經營這一業務。尤其是第二類旅行社,則以接待旅遊者為主要業務。要接待好旅遊者,旅行社必須配備專職或經過培訓的兼職接待人員,即陪同或翻譯導遊人員。他們一方面充當旅遊者向導,幫助旅遊者安排和解決旅途中的需要和碰到的各種困難;另一方面,介紹和宣傳我國和所訪之地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和建設成就,聽取旅遊者的意見、批評和建議,以改進旅遊接待工作。

以上三項是旅行社的主要業務。為了成功地開展這些業務,改進旅遊服務質量,方便旅遊者,擴大旅遊市場佔有率,旅行社還需要進行其它方面的相關活動。如派出駐外機構,從事旅遊宣傳、調研和開展公共關系活動等。

旅行社這些業務活動的放展和加強,提高了旅行社在旅遊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旅行社不再僅僅是在旅遊需求者與旅遊供給者之間權為中間人,受旅遊者的委託,辦理委託事項,也不僅僅是作為旅遊供給者的代理人,作為航空公司,飯店等旅遊供給部門銷售環節的延伸,代理它們發售交通客票的客房。而同時作為旅遊活動的獨立經營者,一方面計劃和組合旅遊產品,以完全不同的面目出現在旅遊市場上;另一方面,參與旅遊供給者的行列,派出陪同或導游番譯人員,承接旅遊接待任務。旅行社的這種角色使它由從前單純適應旅遊市場需要的地位變為能對旅遊市場到一定的調節功能,利用它在旅遊供需中所處的特殊地位既對旅遊者的流向和流量產生影響,又能對旅遊供給部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生產和銷售方向起誘導和監督的作用。

旅行社的開辦條件與申辦程序

一、旅行社的開辦條件

1、主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旅行社章程。旅行社章程是該旅行社據以生產,並指導今後業務活動的規范和行動准則。它的基本精神和內容應符合我國政府制定的有關法律,如《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等。一般說來,旅行社章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旅行社的名稱、性質、開辦宗旨和目的、組織機構、經營業務范圍和種類、資金來源和財務管理制度以及為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所應承擔的責任或義務。

2、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及必要的營業設備。一、二、三類旅行社營業場所實際使用面積,分別為200平方米、100平方米、30平方米。一類社要擁有電傳機、傳真機、直線電話機(不少於4部)、電腦、復印機、打字機;二類社須有電傳機、直線電話機(不少於兩部)、復印機、打字機;三類社要有直線電話。這是旅行社營業的起碼條件。對第一類和第二類旅行社,還要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即在旅行社經理下設置一些部門,如負責對外國旅遊者的聯絡或接待的部門等。在同外國旅行社和其它旅遊部門的業務來往中,旅行社要有全權代表該社的法定代表人。通常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是指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如董事長總經理或經理,根據我國《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不能充任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

3、要有一定數額的注冊資本。即旅行社用於經營流動所擁有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它們是保證旅行社維持其業務正常動轉的物質基礎,也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的重要依據。根據我國《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經營招徠和接待海外旅遊者的第一類旅行社,必須擁有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經營接待海外旅遊者的第二類旅行社,須擁有人民幣25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經營國內旅行業務的第三類旅行社,要有人民幣3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4、要有按照經營的業務范圍向旅遊者提供符合服務要求的組枳能力。旅行社要組織旅遊活動,必須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活動能夠順利進行所擊破要的飲食、住宿和交通等基本服務。旅行社必須能夠通過自己的組織能力,同有關方面簽訂協議或合同,確保為旅遊者提供符合規定的各種服務。

5、要有能夠保證服務質量,熟悉旅遊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導遊人員和服務人員。旅遊活動的組織是一項政治思想要求高,處處為旅遊者著想且專業性強的工作。特別是國際旅遊者的組織和接待,更要具有全心全意為旅客服務的思想和較高的政策水平,以及對國際旅遊業務的深切了解。因此,擁有一批熟悉旅遊業務的各類人員是旅行社保證旅遊服務質量的基本要素。熟悉旅遊業務的各類人員包括經理人員、財會人員(一類社要求為會計師、二類社為助理會計師)、銷售人員、翻譯導遊人員(一類社在編導遊人員和外聯人員不少於25人,外語人員不少於20人;二類社在編導遊人員不少於15人,外語人員不少於10人)和其它服務人員。其中不同類型的旅行社,熟悉業務和文化水平要求的程度也不一樣。對於第一、二類旅行社,經理人員應分別具有大專、中專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有從事旅遊工作和經濟管理工作的經驗。對第三類旅行社,則要熟悉旅遊業務,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各類旅行社經理,均須經旅遊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旅行社開辦的申辦程序

申請開辦各類旅行社的單位,應按照《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填寫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的「申請經營旅行業務登記表」,經有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發給「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後持此證及其它有關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1、開辦申請書。

2、旅行社章程。章程內容應包括:旅行社的名稱(第一類和第二類旅社應同時附有英文譯名);辦公地址及電傳、電話號碼;經濟性質;宗旨和目的;業務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額及資金來源;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對旅遊者承擔的責任;其它應說明的問題。

3、旅行社正、副經理的履歷表。

4、上級主管財務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書。

5、如租用辦公、營來場地,應出示租用房舍不少一直在一年的合同證明。

6、與民航、鐵道、公路交通、航運、飯店等簽訂的購票、用房等協議書。

7、使用集團性名稱的旅行社,須提交該集團同意使用其名稱的證明文件。

8、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屬於國家限制或者禁止辦企業的,中央一級部門,應出示國務院的批准文件;地方部門,就出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中央一經部門開辦的第一類旅行社因業務需要在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首先徵得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報國家旅遊局審查後方能設立。

旅行社的財務管理

利用貨幣形式對旅行社的經營活動進行的綜合管理。它是旅行社貨幣資金的形成、分配和使用過程中的各項管理工作的總稱,是旅行社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旅行社的經營活動要藉助於一定的財產物資來進行。由於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存在,旅行社必須用貨幣這個統一的價值尺度,與各方面發生經濟關系。衡量為旅遊者提供的勞動量,取得勞動報酬;作為支付和積累的手段;計量企業的各項財務物資。在經營過程中通過貨幣形式來表現的各種財產物資,就是旅行社的資金。它包括固定資金、流動資金和專用資金。

旅行社的經營活動是藉助於資金的運動來實現的。依據資金運動的規律性,有計劃、有目的地正確組織財務收支,處理資金運動過程中的種種經濟關系,客好用好各種資金,為發展旅遊經營業務,增加旅遊外匯收入,增加利潤,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服務,是旅行社財務管理的意義所在。

旅行社的總會計師,就是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的成員,旅行社的財務部門積極參與旅行社經活動,旅行社才能取得良好的成果並能向效益型企業轉化。

一、旅行社財務管理的任務

旅行社財務管理任務主要有四個方面:

1、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制度,正確處理企業內外各方面的經濟關系。第一,企業與國家的關系:即企業與主管部門的關系與銀行、財政部門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是財務方面是通過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撥款、繳款與貸款的關系。在處理企業與國家的關系時,一定要樹立整體觀念,分清各種資金的來源渠道,按規定的成本開支范圍,不得亂擠成本;及時足額地上繳稅金的利潤,不得拖欠;按國家外匯管理的超幾何分布定,及時辦理旅遊外匯的上交和留成手續。第二,旅行社與其它企業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企業之間的分工協作和相互支持關系。處理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事實上的物資管理制度、價格制度和結算制度,全面履行經濟合同,本著在等價交換的原則相互計價結算各項經濟往來。第三,企業與職工之間的關系:主要體現為企業的財務成果與職工收入和福利待遇的分配關系,必須把企業的財務成果和職工的工資、獎金以及福利待遇掛鉤,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勞動積可接受性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旅行社的接待服務水平。

2、積極為經營服務,促進旅行社業務的發展,全面完成旅遊接待任務和有關經營事業的開拓。旅行社的財務管理,要根據旅遊業務和多種經營發展的需要,正確組織資金供應,及時滿足企業經營需要,要使資金合理地分布在經營過程的各個階段,加快周轉,要促進企業經營業務的發展,全面完成旅遊接待任務和有關的事業。這樣,才能使企業擴大經營收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廣開財源,加速資金的周轉,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

3、正確進行財力監督,維護完熟會主義企業財產不受侵犯。旅行社的財力管理,既管現金,又管物資,為了保護企業的財產物資不受損失,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合理的財產物資收發、使用和保管制度,明確經濟責任,防止財產物資的丟失、毀損和浪費,要定期定進行財產的清查盤點,掌握各項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做到賬物相符;要認真貫徹國家的財經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堅決同那些貪污盜竊、破壞財經紀律的行為作斗爭。

4、對旅行社的全部經營活動實行嚴格的貨幣監督。旅行社的經營活動很大部分要通過貨幣收支來進行。這就要求財務管理要合理控制貨幣支出,正確組織貨幣收入,並且把收支聯系起來,監督各項經濟活動,及時發現並糾正旅行社和集團經營活動中出現的偏差,完成各項財務計劃。

二、旅行社報價、結算與撥款

旅行社的組團報價主要由外聯銷售部門根據價格規定、收費標准進行,財務部門有審議和重點復核之責。旅遊者來華後付的款項,由接待部門負責摧收。結算和撥款是財務部門的業務。

我國經營對外招徠的業務的旅行社,對國外旅行社費用結算,必須堅持「無收費,後接待」的原則。有的旅行社還採用過三個月前預收定金的做法,正常來華者,預定金作為包價的一部分,如預定來華旅遊者取消來華時,預定金不予退還。

國家旅遊局1988年發布《對國外旅行社旅行費用結算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國外旅行社必須在旅行團入境前將該團應付的旅行費用寄到中國銀行我方旅行社賬戶上;旅行團在華旅行期間增加旅行社負責人同意,延期交付的要加收滯納金。

6. 國家旅遊局關於發布《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開辦旅行社的條件第一條申請開辦第一類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經營第二類旅行社業務滿三年;
(三)年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不少於一萬五千人次和旅行社業務創匯總額不少於五百萬美元;
(四)總經理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在旅遊部門從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滿三年,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五)具有經考試合格的英、日、法、德及中國地方語的導遊人員和外聯人員。在編導遊人員和外聯人員不少於二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國旅遊者為主要業務的旅行社的外語導遊人員和外聯人員不少於二十人;
(六)具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七)營業場所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少於二百平方米;
(八)擁有電傳機、傳真機、直線電話機(不少於四部,其中一部為接受遊客問詢和投訴的專用電話)、電腦、復印機、打字機等設備和辦公用具。第二條申請開辦第二類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經理人員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有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經驗,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三)具有經考試合格的英、日等兩種以上的外國語及中國地方語導遊人員。在編的導遊人員不少於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國旅遊者為主要業務的旅行社的外語導遊人員不少於十人;
(四)具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五)營業場所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
(六)擁有電傳機、直線電話機(不少於兩部)、復印機、打字機等設備和辦公用具;
(七)有穩定的客源渠道。第三條申請開辦第三類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理人員應熟悉旅遊業務,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二)具有五人以上經考試合格的漢語普通話或地方語導遊人員;
(三)具有專職的財會人員;
(四)有直線電話機和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第四條本辦法公布之日前已經開辦的第一類旅行社,達不到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須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兩年內達到;屆時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如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登記為第二類旅行社。第五條各類旅行社所擁有的流動資金在其注冊資本額中所佔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第六條在中國境內不得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的旅行社。第二章旅行社的審批第七條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對全國或本地區各類旅行社的數量和結構比例進行宏觀控制,可以批准、暫緩批准或者停止批准開辦各類旅行社。第八條申請開辦各類旅行社的單位,按照《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填寫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的「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登記表」,經有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發給「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後持此證及其他有關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九條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辦申請書。
(二)旅行社章程。章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1)旅行社的名稱(第一類和第二類旅行社應同時附有英文譯名);
(2)辦公地址及電傳、電話號碼;
(3)經濟性質;
(4)宗旨和目的;
(5)業務經營范圍;
(6)注冊資本金額及獎金來源;
(7)組織機構;
(8)財務管理制度;
(9)對旅遊者承擔的責任;
(10)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三)旅行社正、副經理的履歷表。
(四)上級主管財務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書。
(五)如租用辦公、營業場地,應出示租用房舍不少於一年的合同證明。
(六)與民航、鐵道、公路交通、航運、飯店等簽訂購票、用房等協議書。
(七)使用集團性名稱的旅行社,須提交該集團同意使用其名稱的證明文件。
(八)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屬於國家限制或者禁止辦企業的,中央一級部門,應出示國務院的批准文件;地方部門,應出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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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旅遊社流動資金包括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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