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旅遊合同的合同文本
第一條本合同詞語定義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旅遊業務的企業法人。
2、旅遊者,指與旅行社簽訂國內旅遊合同,參加國內旅遊活動的內地居民或者團體。
3、國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飲、住宿、游覽等服務活動。
4、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國內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
(2)住宿費;
(3)餐費(不含酒水費);
(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第一道門票費;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6)導游服務費和旅行社(含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費用;
(2)合同約定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項目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5、購物場所,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專門或者主要以購物為活動內容的場所。
6、自由活動,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7、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安排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8、旅行社責任保險,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9、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財產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10、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2、轉團,指由於低於成團人數,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出發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國內旅遊團隊的行為。
13、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5、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景點臨時不開放。
16、業務損失費,指旅行社因旅遊者行前退團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已發生的實際費用。
17、黃金周,指通過調休將春節、「十一」等3天法定節日與前後公休日相連形成通常為7天的公眾節假日。 第二條 旅遊行程安排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准);
(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
(8)購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不超過行程日數的一半,並同時列明購物場所名稱、停留的最多時間及主要商品等內容);
(9)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10)另行付費項目(如有安排,旅行社應當在簽約時向旅遊者提供《另行付費項目表》,列明另行付費項目的價格、參加該另行付費項目的交通費和導游服務費等,由旅遊者自願選擇並簽字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另行付費項目應當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
《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應當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性用語。
第三條 簽訂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和《另行付費項目表》,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條 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
2、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安全避險措施,應急聯絡方式;
3、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
4、妥善保管旅遊者提交的各種證件;
5、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載明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6、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和須注意的問題,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7、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8、提示旅遊者購買個人旅遊保險;
9、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安排購物和另行付費項目,不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項目;
10、旅遊者在《行程單》安排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旅遊者提出索賠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進行索賠,自索賠之日起超過60日,旅遊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付;
11、向旅遊者提供合法的旅遊費用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13、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的投訴,出現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採用拼團方式出團的,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仍承擔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行程單》兌現旅遊行程服務;
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另行付費項目安排;
3、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4、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旅遊、工商等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保障卡等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如實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員詢問的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所提供的聯系方式須是經常使用或者能夠及時聯繫到的;
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3、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尊重旅遊服務人員的人格,舉止文明,不在景觀、建築上亂刻亂畫,不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
7、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採取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
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9、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時,提供合法有效的憑據。 第十條 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旅遊團隊50%以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因情況緊急無法徵求意見或者經徵求意見無法得到50%以上成員同意時,旅行社可以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證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遊者全額退還旅遊費用。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應當由雙方協商後合理分擔。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條第2款的約定實施變更後,將未發生的旅遊費用退還旅遊者,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提出變更的一方承擔(但因緊急避險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擔)。
第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
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符合出遊條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第十二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 第十三條 不同意轉團、延期出團和改變旅遊線路的合同解除
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和改變其他線路出團的,視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按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不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額退還旅遊費用;旅遊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發生旅遊費用的,應當扣除已發生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旅遊費用。
旅遊者或者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旅遊者在行程中脫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十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補救,未採取補救措施或者已採取補救措施但不足以彌補旅遊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旅行社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安排本合同約定以外的另行付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自費項目的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旅遊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遊服務的,應當負擔旅遊者在被中止旅遊服務期間所訂的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費用,並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如果因此給旅遊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遊者在出發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在出發當日或者出發後得知的,旅行社應當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旅遊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全額退還已交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旅行社委託的第三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同旅行社違約,旅行社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在出發前7日以內(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下列標准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
出發前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0%;
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60%;
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8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業務損失費不足以賠償旅行社的實際損失,旅遊者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行社予以賠償,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業務損失費後,應當在旅遊者退團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旅遊者退還剩餘旅遊費用。
2、旅遊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足額支付旅遊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的業務損失費。
3、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5、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6、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旅遊者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1、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協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旅遊時間
出發時間________,結束時間_______ ,共_____天_____夜。
第二十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
(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__元/人;兒童(不滿12歲的):_______元/人
合計:________元
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和時間: 。
第二十一條 個人旅遊保險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旅遊者投保的個人旅遊保險。
保險產品名稱: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_________元人民幣
保 險 費: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最低成團人數: 人;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 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至 旅行社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第二十三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出團。
第二十四條 黃金周特別約定
黃金周旅遊高峰期間,旅遊者和旅行社對行前退團及取消出團的提前告知時間、相關責任約定如下: 提前告知時間 旅遊者行前退團應承擔的責任 旅行社取消出團 應承擔的責任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出發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旅行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旅行社監督、投訴電話:
_____省 _____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Ⅱ 旅遊合同範本有哪些
(一)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範文本,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旅行社與旅遊者之間簽訂團隊境內包價旅遊合同時使用(不含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及邊境游)。
2.雙方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空格處應當以文字形式填寫完整。
3.雙方當事人可以書面形式對本示範文本內容予以變更或者補充,但變更或者補充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4.本示範文本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使用。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旅遊者: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人(名單可附頁,需旅行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境內旅遊服務,指旅行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游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旅行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交通費;(2)住宿費;(3)餐費(不含酒水費);(4)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6)導游服務費;(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2)合同未約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3)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導游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旅行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購餐飲、住宿、交通、游覽、導游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經導游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未經導游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旅行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境內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旅行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旅行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遊行程單
旅行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和具體安排(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2)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點、星級,非星級飯店應當註明是否有空調、熱水、獨立衛生間等相關服務設施);(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准(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准);(6)旅行社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游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7)自由活動的時間;(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行程單》用語須准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准用語中不應當出現「准×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為准」「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旅行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旅行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6.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旅行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4.在出團前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所到旅遊目的地的重要規定、風俗習慣;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應急聯絡方式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5.按照合同約定,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持證導遊人員;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7.為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當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10.提示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13.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七條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2.拒絕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導游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旅行社出具發票;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旅行社協助索賠;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旅遊者的義務1.如實填寫《旅遊報名表》、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系方式准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系;2.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3.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在旅遊行程中從事違法活動,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4.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等文明行為規范;5.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6.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7.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幹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為;8.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合同的變更
1.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合同的轉讓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不成團的安排
當旅行社組團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和改變線路出團:旅行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變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旅行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旅行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不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旅行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旅行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准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准為:
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旅行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旅行社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7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並按下列標准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旅行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准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旅行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旅行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旅行社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旅行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旅行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因不聽從旅行社及其導游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旅行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旅遊者應當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責任
1.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
2.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3.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旅行社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結束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時;共_____天,飯店住宿_____夜。
第二十一條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_____元/人,兒童(不滿14歲):_____元/人;其中,導游服務費:_____元/人;旅遊費用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旅行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旅行社購買(旅行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准);□自行購買;□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_______________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旅行社委託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履行合同;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3.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4.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拼團約定
旅遊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__________旅行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2.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旅行社承擔;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Ⅲ 國內旅行團旅遊組團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旅遊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乙方參加由甲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旅遊內容】
本旅遊團團號為:______________。
旅遊線路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團出發時間為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天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服務標准】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布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准》(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旅遊費用】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______日付訖。
第四條【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游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准,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非項目費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業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出發時間地點】甲方應於_____年___月____日____時____分於_____(地點)准時集合出發。甲方未准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人數約定】本旅遊團須有______人以上簽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於約定出發日前______日(不低於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後,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
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
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繫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甲方退團】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准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余額的100%。
第九條【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准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4.在旅遊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第十條【合同轉讓】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
Ⅳ 旅遊服務合同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職務:
聯系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職務:
聯系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准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xx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游費用為;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准;
5.游覽行程安排、游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游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條:《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xx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准;
3.相關的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第六條: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xx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准,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並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准雙方約定為:;
5.要求導游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xx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准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xx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准;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准》;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准。
第十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xx%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准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並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xx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准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與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xx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甲方:
地址:
電話:
郵箱:
乙方:
地址:
電話:
郵箱: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一、旅遊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
二、旅遊的地點及每個旅遊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為_____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
三、旅遊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標准內。
四、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旅遊的費用
本次旅遊的費用總計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遊出發前_________日交清。
六、旅遊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並保證乙方的旅遊安全。
七、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_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遊,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遊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_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八、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遊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遊出發前_____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遊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九、轉讓
除本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的轉讓均屬無效。
十、爭議處理
1、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2、若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解決。
十一、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簽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旅遊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
第二條旅遊的地點及每個旅遊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為_________。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_時至_________時。
第三條旅遊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標准內。
第四條導游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游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旅遊的費用
本次旅遊的費用總計_____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遊出發前_________日交清。
第六條旅遊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系,提供,並保證乙方的旅遊安全。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_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遊,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游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遊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_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遊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遊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遊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Ⅳ 旅遊協議書
現如今,協議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協議書能夠成為雙方當事人的合法依據。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寫好協議書而煩惱吧,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旅遊協議書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為了提高員工外出旅遊的安全意識,強化員工的紀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明確員工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時公司與員工雙方的責任,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員工和公司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甲 方: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一條:甲方自願參加乙方集體旅遊,並承諾遵守本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甲方旅遊可能出現的個人安全、經濟、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由甲方自己承擔。
第三條:甲方不得擅自離開團隊,給集體或團隊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否則後果自負。
第四條:在旅遊期間發生事故及責任,甲方使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等造成的傷害,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條:甲方應切實注意個人財產安全,不得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如甲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甲方個人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第七條:甲方應切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自願參加。願獨立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害。途中因本人遊玩出現的任何事故及責任均自行負責。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兩負責人各一份。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乙方確定甲方返回公司後自動解除。
第一部分特別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旅遊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範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採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旅遊者參加國內旅遊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遊者參加旅遊應選擇具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且明碼標價的旅遊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遊者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遊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
三、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准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准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遊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遊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徵得旅遊者(甲方)同意後,可以委託其他旅遊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並向旅遊者(甲方)提供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遊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託旅遊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託的旅遊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遊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遊者在出遊前,有權知道旅遊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遊意外保險,旅遊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遊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遊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遊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印製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遊人員按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准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遊過程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遊者認為旅遊經營者未按旅遊合同標准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遊有關的服務並對旅遊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後,有權要求組團旅遊經營者賠償。
十、旅遊者屬於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願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遊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遊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號,郵編:
江蘇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遊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
國家旅遊局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
各省轄市均有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國際機票專屬優惠
甲方購買國際機票、即贈送_________元全程飛安險。(一般旅行社並無此項優惠保險)
二、國內旅遊專屬優惠
乙方為甲方辦理履約保險_________元及責任保險_________元附加醫療_________元。(一般旅行社僅為旅客辦理履約保險_______元及責任保險_________元附加醫療_________元)
三、國外旅遊專屬優惠:
甲方組團人數達_________人(含)以上、委託乙方所辦理之旅遊團體:
a.乙方為甲方辦理履約保險_________元及責任保險_________元附加醫療_________元。(一般旅行社僅為旅客辦理履約保險_____元及責任保險_________元附加醫療_________元)
b.致贈國際電話卡一張。(一般旅行社並無此項優惠)
甲方參加旅行團體之人數未達_________人、報名參加乙方或其他旅行社所組之旅遊團體、即贈送_________元全程飛安險。(一般旅行社並無此項優惠保險)
四、本合約之甲方須提供證明為其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合約依政府司法機關之相關法令訂定、一式兩份、並由甲、乙雙方各執行一份為憑。並以誠信為最高處理原則、上述之各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如有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另訂補充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旅遊者或旅遊團體),聯系電話:。
地址:,郵政編碼:。
乙方:(組團旅遊經營者),聯系電話:。
地址:,郵政編碼:。
甲方自願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遊服務,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遊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並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遊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內容與標准
1.主要事項
旅遊單位,人數(男人、女人),名單附後。
旅遊者,性別,年齡,人數。
團號。
行程共計天,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主要游覽景點。
交通工具,標准。
用餐次數,標准。
住宿次數,標准。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保險情況。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應交納團費總額。
註明所包含的費用:。
付款方式。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准,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准,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後乙方已採取善後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遊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於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執行。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補充條款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託代理人]:乙方[委託代理人]:
旅遊者:
身份證號碼:(單位章)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廣州航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供車方)
乙方: (用車方)
為了統一規范客運市場,根據國家的相關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包車協議:
一、甲方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 座(空調)
旅遊客車, 輛,為接持旅遊團隊(機關單位職工)提供客運服務。
起止時間: ,線路: ,經停: ,路程(單程、往返),沿途司機食宿由乙方安排。途中如有線路變更,須徵得甲方調度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總計車費共人民幣 元,乙方負責支付往返的路橋費、停車費、高速公路費以及司機的食宿。
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車輛須具有:齊備合法的營運證照,購齊國家規定的固定稅費和車況良好的客運車輛。
四、乙方在甲方承載前交清本次租車費用,或簽署協議當天交付甲方訂金,出發當天乙主一次性支付所有包車費,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發票的,請提前告知甲方准備,當天出具發票,發票另加5%稅點。
五、乙方在租用甲方車輛時應遵守國家有關交通法規,不得從事違法活動,不得超員,運載貨物, 乙方必須愛護甲方車輛,不得在車內吸煙,不得裝載有腐蝕性或其他有刺激性氣味的物品,不得強行要求駕駛員做違反操作規程和違章的行為;必須按規定的路線行程,並按規定上落客,否則甲方司機有權拒絕出車,由此造成的罰款、扣證等相關費用損失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在派出車輛前,需提前一至二天與乙方再次明確上車地點、時間和聯系方式。並將車號、 駕駛員姓名、聯系方式告知乙方。
七、乙方在交付租車定金後要求退車的,甲方按用車7天前扣總車費的10%,用車前6至4天扣總車費的50%,用車前3至1天扣總車費的80%,用車當天車費不退。
八、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權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九、雙方特別約定: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簽名: 乙方蓋章簽名:
電 話: 傳真: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甲方(團隊或個人):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日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雙方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說明
1、本合同甲方應為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出境的團體或個人,乙方應為具有出境旅遊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2、雙方簽章確認的行程表、旅遊發票、旅遊報名表均為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報名出團
1、甲方報名參團時,應自備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因私護照或通行證,並提供經常使用或能夠保證及時聯系的電話、手機或傳真號碼,否則乙方在需要通知卻通知不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2、甲方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情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在報名時付清團費,乙方收取團費應出具發票。
4、乙方應在出團前召開說明會,把行程表發給甲方,詳細說明有關事項。甲方缺席責任自負。行程表應根據雙方確認的行程而細化,列明旅遊線路、時間、景點、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稱及標准、用餐次數及標准、購物娛樂安排、領隊和相關旅行社聯系人及緊急聯絡方式等。
5、旅遊用匯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兌換、使用及辦理核銷或退匯。
三、團費包括
1、本次行程簽證費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費、機場稅(費)、游覽交通費;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級酒店的住宿費;
4、行程表所列的餐費(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費旅遊項目第一門票;
6、領隊、導游服務費。
四、團費不包括
1、旅途中火車、輪船上餐費;
2、個人旅遊意外保險費和航空保險費;
3、行程表所列自費項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
4、衛生檢疫費;
5、出入境行李的海關稅、搬運費、保管費和超重(件)行李托運費;
6、酒店內的酒水、洗衣、通訊等費用;
7、小費等其他私人性開支;
8、其他未約定由乙方支付的費用。
五 、退團和取消行程處理辦法
1、甲方退團或乙方取消行程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指乙方為甲方安排本次旅遊已支出的費用,下同),並按以下標准支付違約金:
出發前14天(以自然日計算,下同)以上,團費總額5%;
出發前13至8天,團費總額10%;
出發前7至1天,團費總額15%;
出發當天,團費總額20%。
2、更改出團日期,更改方應與對方協商,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業務損失費,協商不成按退團或取消行程處理。
3、雙方對本條內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六、有關責任問題
1、乙方應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需要的服務,對可預知危及甲方人身、財物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乙方應按國家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因旅行社責任造成甲方人身、財產損害時,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處理。此外,乙方應向甲方推薦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3、乙方擅自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並組團的,甲方有權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業務損失費,並退回甲方已交團費,乙方按照團費3%支付賠償金;甲方在出發後才得知存在擅自合並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外,還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團費5%的標准支付違約金。
4、甲方應遵守國家出入境管理、海關管理以及相關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土人情、民族習慣;不涉足黃、賭、毒場所,違者後果自負。
5、甲方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違反有關國家或地區法令而被懲罰、拘留、遣返或追究其它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甲方在旅途中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團費扣除業務損失費後,剩餘部分退回甲方,乙方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7、甲方在旅途中自行離團或不參加計劃內的某項團隊活動,視為自動放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乙方增加任何旅遊項目(包括增加景點、購物、娛樂項目等),應以不影響原計劃行程為原則,並獲得甲方書面同意。
8、旅途中,甲方應妥善保管好個人財物,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9、因申請旅遊簽證被拒簽、被拒絕出入境、傷病等屬於甲方個人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按時成行或行程中止,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扣除業務損失費後將剩餘團費退回甲方。
10、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應當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乙方可在已收團費中扣除業務損失費後退回甲方;造成團隊行程更改、延誤、滯留或提前結束時,甲乙雙方可根據當時的情況協商解決,如發生費用增減,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擔,減少部分退回甲方。
11、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況,乙方與甲方協商後可對行程作出適當調整,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調整造成服務檔次降低或活動內容減少,乙方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賠償甲方損失。
12、出境旅遊過程中雙方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國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甲方不應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實施違反行程國家或地區法令的行為或採取其他拖延行程、擴大影響的措施強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擴大的損失甲方自行承擔。
七、旅遊內容與標准
1、甲方報名人數:______ 人( 大 小,附名單),目的地國家(地區)旅遊線路:_______ ;
2、乙方組團 ,或轉_____旅行社出團;
3、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景點、酒店名稱、餐飲及購物、娛樂等(見行程表,雙方簽章確認為准。)
4、出發日期及時間_____,集合地點______;結束日期及時間_____,解散地點______;
5、領隊及導游服務(特殊約定除外);
6、團費_____元/人,小孩____元/人(小孩費用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與標准商定),合計總額______元。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1、乙方的服務質量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監管,如因團隊的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甲方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賠償,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
2、本合同發生糾紛,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法院起訴。
九、雙方修改或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EE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EE汽車運輸(深圳)有限公司
甲方於20xx年6月15日和6月29日向乙方租用豪華大巴車共計XXX部用於員工到"深圳歡樂谷"旅遊,現就相關事宜商定如下:
1、乙方提供的車輛必須是豪華大巴車(49座,司機不在內),豪華大巴車的司機由乙方派人負責。
2、乙方提供的車輛必須於6月15日和6月29日的早晨和下午到達甲方所指定位置。
3、在行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和外部環境所造成意外,一律由乙方承擔責任。
4、乙方在深圳歡樂谷的停車位置由乙方自行負責。
5、經甲、乙雙方商定:每部車的租車費用為720元,XXX部車共計租車費用為XXX元,甲方於20xx年6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租車訂金1000元,尚未支付部分於20xx年6月30日全部付清。
6、車輛的使用具體形式:(乙方派車於當日早上將甲方員工從所指定位置送至"深圳歡樂谷",當日晚上將甲方員工從"深圳歡樂谷"接回所指定位置。
7、具體用車日期、時間及相關事項約定如下:
用車
日期
用車數量
早上車輛等候地點
早上送人時間
晚上車輛等候地點
晚上送人時間
聯系人及電話
備注
6月
15日
福永XX公司
供車方
用車方
寶安XX公司
6月
29日
福永鎮XX公司
寶安XX公司
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如有違約,一切後果及責任由違約者承擔,並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元。
甲方代表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簽字日期: 乙方簽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