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跟隨著旅行社遊玩,中途可退出嗎
中途退團是可以的,但費用的退還不會很多。像大巴車的費用,已經產生的費用,已付過訂金的住宿費用等是不可以退還的。只能退還尚未發生的門票、住宿、餐費等費用。另外有一些特價團,在報名的時候註明不得中途離團,甚至有可能要交錢才能離團。
旅遊行程開始前或者進行中,因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要求旅行社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要求是合理的。需要視具體情節才能計算出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五條: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中途退出旅行社,旅行社應返還剩餘價款。若《旅遊合同》有此類格式條款,有失公平,則無效。
出門旅遊追求的是開心,但在跟團時不可避免的會遇上一些「陷阱」,由此產生不愉快的糾紛。遇上類似問題時,除了生氣以外,更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當然,具體的問題還需具體分析,不可簡單的套用法律法規來維權。
❷ 旅遊者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
第一,在旅遊目的地的選擇上,不要只盯著著名景點和熱點地區。出遊前多留意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信息,選擇一些新開發的景區,隨團走一些新組合的路線會更有收獲。第二,想要不花冤枉錢,並物有所值,最好先做到:找正規旅行社,乘「游」字頭大巴車,到開放的景點去。第三,學會簽合同,保護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根據旅遊是先交錢、後上路的消費特點,旅遊合同自然成為旅遊者的護身符。旅遊者出行前一定要與旅行社簽訂合同,在合同中還要明確游覽景點數目、導游服務標准等,明確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在以後的旅行中,雙方要按合同履行自己的承諾。如果旅行社不按合同辦事,像改變住宿酒店星級、降低用餐標准等,旅遊者要將其違約事實和造成的後果真實記錄下來,以便今後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九十二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協商;(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衍生問題: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的含義?指公民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利益或者權利。又根據上述旅遊者的定義,我們將旅遊者的合法權益表述為國家旅遊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制度所保護的,不能被非法侵犯的旅遊者的這種利益或者權利。
❸ 跟團旅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該怎樣維權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旅遊已成為許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內容。
旅遊方式有多種多樣,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跟團游,即遊客通過旅行社報名,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被旅行社編入一個旅遊團,由旅行社制定旅遊路線和行程,安排酒店、餐廳、景區門票等事項並有導游全程陪同的旅遊方式。另一類是自由行,即一切旅遊事宜完全由遊客自行安排的旅遊方式。
為了省心省力,許多遊客特別是一些中老年遊客更願意選擇跟團游。
然而,由於受經濟利益驅動和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有些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侵害遊客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因旅行社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遊客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故意或過失給遊客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欺詐遊客,導游向遊客索要小費或私拿回扣。
跟團旅遊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作為一名遊客該怎樣維護自身權益呢?筆者推薦以下解決方案。
與旅行社方面進行協商和解。 在旅遊過程中碰到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的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組團社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後再做決定。
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旅遊法》規定,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有關調解組織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消費者在與旅遊經營者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等機構與旅遊社進行調解解決。
向旅遊管理行政部門申訴。 申訴時應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材料,證據材料包括:旅遊合同、旅遊行程表、旅遊發票、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等。
根據與旅行社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在簽訂的旅遊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與旅行社達成仲裁協議,可以據此提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持民事起訴書、旅遊合同等相關證據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鄧先生一家三口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遊合同,旅行社在合同中承諾:旅行中居住酒店全程四星,升級兩晚五星;不強迫遊客參加自費項目。結果是全程沒有五星,只有一個晚上是四星,其他四個晚上都是不帶星的一般賓館,鄧先生一家人還被迫參加自費項目。據此,鄧先生先與旅行社協商賠償未果,又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申訴,但認為其處理不公,最後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定有證據證明旅行社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提供入住的酒店僅有一晚為四星,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旅遊經營者擅自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判決旅行社賠償鄧先生3000元,鄧先生提出的被迫參加自費項目等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予以駁回。通過運用法律手段,鄧先生最終較好地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遊客在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應當對旅行社應承擔哪些義務和相關免責事由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更加合法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也對旅行社可能的免責情形作了相應規定。
第三人行為導致遊客損害的免責。 如果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遊客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則應由該第三人承擔責任。如果旅行社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則應對第三人不能賠償部分承擔相應補充責任。
遊客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免責。 如果遊客在未告知真實信息的情形下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不適合自身身體條件的旅遊活動,致使遊客出現人身損害,旅行社對此不承擔責任。
旅遊輔助服務者侵害遊客權益的免責。 如果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造成遊客人身、財產損失時,則應由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旅行社在對旅遊輔助服務者盡到謹慎選任義務後對此不承擔責任。
遊客隨身物品滅失的免責。 由於遊客隨身物品並未實質交付旅行社保管,不在旅行社實際控制之下,旅行社客觀上不能履行保管義務,也無法承擔該保管責任。
遊客脫團後遭受損失的免責。 遊客在脫團後遭受的任何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行社均不承擔責任,除非能證明旅行社在遊客脫團的問題上存在過錯。
❹ 如何維護旅遊消費者權益
維護旅遊消費者權益要制定和完善旅遊法律法規;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構建政府支持系統,加強政府監督。
一、制定和完善旅遊法律法規
首先要制定旅遊基本法,旅遊基本法是旅遊法律規范體系中的「憲法」,它處於主導地位,具有權威性,它規范旅遊經營行為,具體規定旅遊消費者的權利,對其基本權利予以特別保護,因此是必不可少的。
同時,在旅遊法的指導下制定包內含旅遊六要素以及相關市場管理等方面的細分法律,形成完整獨立的旅遊法律體系,為旅遊者保護自己的權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規范旅遊合同制度,旅遊經營者提供的旅遊合同有利於旅遊消費者這一方。
二、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
要完善監督管理體制,加大執法經費的投入,加強對旅遊經營者、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大力發揮旅遊監察、紀檢部門的執法功能,是旅遊執法工作落實到實處,同時加大對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進一步增強法治觀念、增強服務意識、訴訟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等,提高整體執法隊伍的素質,促進旅遊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
三、構建政府支持系統,加強政府監督
構建旅遊企業信用機制,積極引導旅遊經營企業加強自律建設,形成約束旅遊企業信用活動和信用關系的行為規則。完善旅遊信息發布制度,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該負責旅遊信息的發布,是旅遊者充分、及時了解旅遊市場最新信息和價。
旅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❺ 你作為旅遊者如何去維護自己的旅遊基本權益
隨著人們經濟收入的增加,人們在滿足物質需求後,越來越注重精神需求,近年來我國遊客數量呈現出有增無減的態勢。很多遊客由於對旅遊勝地的情況不是很了解,因此,大多會選擇報團旅遊。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糾紛案例。那麼,旅客該如何利用旅遊消費維權維護自己的利益?
一、 遭遇「霸王條款」可請求認定無效
(一)旅遊者遭遇「霸王條款」,如何維權?
實踐中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相比,處於弱勢地位,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依據本規定人民法院應支持旅遊者的請求。
(二)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如何獲得救濟?
在旅遊糾紛中,旅遊經營者違約,主要體現為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准等行為,對於旅遊經營者承擔責任的范圍,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判決並不統一。有僅支持景點門票費用的,有支持景點門票費用與交通費的,也有凡是合理費用均支持的。我們認為,從維護旅遊者利益的角度,旅遊者完成約定行程的合理費用均應得到支持。旅遊是以精神愉悅為目的的消費活動。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欺詐行為,不僅屬於嚴重違約,而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對於旅遊者遭受的損失,僅賠償旅遊門票、交通費等損失,則很難彌補旅遊者的損失,也不足以警示違約方,此種情況下,可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旅遊經營者應雙倍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二、旅遊經營者擅自轉團造成損失須擔責
(一)實踐中,旅遊者不可能隨身攜帶行李物品去旅遊,通常是將行李放置在旅遊車上,能否理解為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之間形成事實上的保管合同?
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從主觀方面看,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並沒有訂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而不是保管物品。旅遊者將行李物品放在旅遊車上的行為,雖然有讓旅遊經營者代為看管的意思表示,但考察雙方意思表示的主要目的是進行游覽而非保管物品。從客觀方面看,雙方並未發生交付行為,而且,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作為保管人,在實際履行過程中,未能充分享有保管人的權利,包括對保管物的知情權、接受保管物的交付等。故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代為保管旅遊者行李物品的行為認定為成立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並不妥當。依照合同性質、交易習慣,旅遊經營者對於旅遊者的行李物品負有保管的附隨義務。
目前,旅遊行程中因行李物品損毀、滅失而發生的糾紛較為常見,有必要對相關責任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明確了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責任賠償范圍和除外情況。旅遊者的物品分為行李物品與隨身物品。對於行李物品,旅遊者不可能隨身攜帶,只能由旅遊經營者或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為旅遊者代管,如果在保管期間發生行李物品的毀損與滅失,適用保管合同的規定。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屬於隨身物品,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輔助服務者無保管的義務,應提示旅遊者隨身攜帶,不放入行李物品中。
❻ 旅遊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理性消費:避免旅遊糾紛
其實很多不愉快的旅遊糾紛是可以避免的,市旅遊質檢所所長梁遠超這樣告訴記者,最重要的是,遊客要做到防患於未然,理性消費。
提醒市民:首先報名參團時,要選擇有資質的旅行社,確認其經營范圍,注意查看「一證一照」,即工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國內旅行社只能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包含港澳的出境旅遊須由有出境游資格的國際旅行社經營,不要選擇中介公司和咨詢公司。」其次,樹立科學的理性消費觀念,追求質價相符的產品,而不能眼睛只看到低價,一分錢一分貨是顛撲不破的真理,旅遊糾紛往往與低價密不可分。
另外,非常重要的是,跟選定的旅行社簽訂正規的旅遊消費合同,最好簽由主管部門監制的格式合同,明確雙方的權益義務和違約責任。針對以往投訴較多的自費、購物次數多、佔用游覽時間多的問題,建議遊客在出發前確認好行程中費用所包含的項目和景點的停留時間,以便必要時通過導游或領隊交涉;購物要索取正式發票。
再者,出門旅遊,雖然圖的是個「樂」字,但平安是前提,遊客還應樹立旅遊安全意識和風險轉移意識,購買個人旅遊意外險,這是由血的教訓總結出來的經驗。
理性維權:避免過激行為
旅遊途中,遇到旅行社違約時,要盡量溝通、協商解決。梁遠超提醒廣大消費者,出門前,先記下組團社的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旅途中出現問題時,先與地接社導游或領隊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千萬不要採取過激行為,比如拒絕登機、登船、中斷旅行,這樣將使自己的損失擴大,屬於維權過當,擴大部分的損失將不會得到賠償。
如果現場交涉後,仍無法解決,遊客可在返程後再追究旅行社違約賠償責任。有5種維權渠道可供選擇:報名的組團社、市旅遊質監所(含各區縣,投訴電話96927)、消委、合同仲裁機關或直接向法院起訴。投訴時效為90天,投訴范圍包括合同上約定的涉及吃、住、行、游、購、娛六要素。如果不是合同約定的購物點、參觀點,遊客自行游購,發生意外,均屬遊客自身問題。對調解不成的案件,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裁決。保證金賠償案件一般在90天內審結。
向消委會投訴。消費者在旅遊中遇到旅遊服務質量問題,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投訴。投訴信要寫清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郵編、電話號碼;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號碼;投訴事件經過及有關憑證、材料。
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費者委員會、質監所將不再受理。
向旅遊質監所投訴的條件有:(1)投訴人是旅遊合法權益直接受到侵害的旅遊者和其合法代理人;(2)有明確的被投訴旅行社,具體的要求和事實根據;(3)屬於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適用的范圍。
旅遊投訴應當向旅遊質監所遞交賠償請求書,列明以下內容:被投訴旅行社的名稱、導游姓名;請求人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及團隊名稱、地址、電話;賠償請求和根據的事實、理由與證據;遊客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旅遊行程安排表、發票等資料的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