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遊退票政策
法律分析:在旅遊度假產品行程開始前7日至4日(不包含雙休日及法定假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度假產品費用總額的10%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在旅遊度假產品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不包含雙休日及法定假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度假產品費用總額的20%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在旅遊度假產品行程開始前1日以內(不包含雙休日及法定假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度假產品費用總額的30%的違約金。違約金金額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 若您所預訂的產品在目的地停留的日期部分或全部處在春節、國慶節、五一勞動節、元旦或其它國家性或者地方性重大節日期間(具體時段以國家節前頒布的休假日期為准,以下類同),鑒於在春節、國慶節、五一勞動節、元旦或其它國家性或者地方性重大節日的特殊狀況,如您取消此類已生效訂單,需向供應商支付全部旅遊度假產品費用總額的100%的違約金。(一)因供應商原因取消訂單:在您按要求付清所有旅遊度假費用後,如因供應商原因,致使您的旅遊度假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供應商應當立即通知您,除無條件退返您已支付的所有費用外,還應按如下標准支付違約金,但不涉及其他賠償:在旅遊度假產品行程開始前7日至4日通知客人(不包含雙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還客人全部旅遊度假產品款項以外,另外支付給客人全部旅遊度假產品費用的10%作為違約金。在旅遊度假產品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通知客人(不包含雙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還客人全部旅遊度假產品款項以外,另外支付給客人全部旅遊度假產品費用的15%作為違約金。在旅遊度假產品行程開始前1日內通知客人(不包含雙休日及法定假日),除退還客人全部旅遊度假產品款項以外,另外支付給客人全部旅遊度假產品費用的20%作為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范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