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旅遊發票怎麼開
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同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一條 第(三)款第8點規定,按差額方式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列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