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辦理旅遊經營許可證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在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20萬元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於相應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5)依法投保旅行社責任險;
(6)符合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
2.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材料
1. 設立申請書(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的《旅行社技術報告書》,一式三份
2. 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承諾書;
3. 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情況表;
4. 管理人員資格審核備案表。
3.旅遊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第一步: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名。
第二步:申請人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領取《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書》三份,並按照填報要求,如實、准確填寫資料,所申報材料要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市旅遊局首席代表對事項資料進行初審、受理後,將申報材料報本市旅遊局。
第三步:本市旅遊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派審批小組成員到擬定的營業場所進行現場勘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批文,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步:
1、批准成立的旅行社,申請人到本市旅遊局質量規范管理處領取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2、持批文到本市旅遊局辦公室交納質量保證金
3、持批文到本省旅遊局辦理《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4、持許可證到本市旅遊局質量規范管理處蓋章、備案
5、在60個工作日內,持批准成立旅行社批文、已蓋章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對作出不予批準的旅行社,請申請人到本市旅遊局質量規范管理處領取不予批准成立旅行社的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