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包價旅遊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遊行程安排;
(三)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四)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安排和標准;
(五)游覽、娛樂等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
(六)自由活動時間安排;
(七)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的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方式;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包價旅遊是指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開始前即將全部或部分旅遊費用預付給旅行社,由旅行社根據同旅遊者簽訂的合同,相應地為旅遊者安排旅遊途中的吃、住、行、游、購、娛等活動。又可分為團體包價旅遊、半包價旅遊、小包價旅遊和零包價旅遊。
『貳』 旅遊的簽訂合同內容有哪些
對於旅遊合同的種類,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所使用的是包價旅遊合同,具體內容是包括旅行社提供的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四)組團社,是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託,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