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公務員出國旅遊規定
根據《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罩彎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 (物差悶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慶知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1)領導幹部出國旅遊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八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准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報送中央組織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業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備案。
B. 公務員出國旅遊新規定是如何
公務員出國旅遊新規定是如何,根據《兄孫公務員法》第二條,國家工作羨碰鏈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吵叢)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C. 公務員不能隨意出國旅遊嗎
公務員不能隨意出國旅遊,需要通過審批才可以。
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3)領導幹部出國旅遊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為適應改革開州襪放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形勢發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國(境)權利,公安機關將進一步簡化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手續,2005年以前在全國大、中城市實現公民按需申領護照。
即除保留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仍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單位意見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準出境的情形,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培跡旅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機關申領出入境證件。
為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的規定,維護黨紀政紀,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我們制定了《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
各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切實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各事配凳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人事部門要參照本規定,加強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諉扯皮,管理不力,出現漏洞的,要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D. 公務員可以出國旅遊嗎
公務員可以出國旅遊。因私事出國登記備案人員范圍是在職副處級及以上幹部、離退休副司級及以上幹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門和要害崗位的科級及以下幹部,以及事業單位相應層級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登記備案的內容主要包伏彎鬧括人員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職務、戶口所在地等。
《關於加強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的規定》
第八條
申辦因私事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人員申辦證件時,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見函。第四條
對涉及管理人、財、物,機要檔案和其他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國(境)外和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要從嚴把關,發現有法律法規規定鬧寬不準出國(境)的人員,以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人員,缺罩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國(境)。
E. 公務員出國有什麼限制
需要辦理普通護照,是登記備案人員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單位出具同意意見,並交驗戶口本、身份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作為國家公務員,其實也和其他居民一樣,依法享有各項公民權利。如果公務員利用年休假需要出國旅遊或是探親訪友等,都是完全可以的。但是由於公務員這個群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於身份的特殊性,需要按照相關的程序來辦理,不能像其他一般人員那樣想走就走,還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
公務員出國的條件:
1、國家公務員正處級以上幹部屬於國家報備人員,如需辦理因私護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機關、單位審批。只要不是正處級以上幹部都沒問題。
2、有些單位會將你辦理好的因私護照收回單位。
3、在辦理一些簽證的時候,例如歐美澳一類的簽證,必須提供單位在職證明的,這種情況一般單位不會提供,或者不願意提供。
4.有些崗位是不能出國的,例如國安局、保密局、警察之類的特殊崗位要出國不太容易,有的要打報告申請,有的索性想都不要歲禪想,等退休幾年以後才能出國。而其他非涉密單位的公務員是可以出國的。
5.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公務員退休出國有何規定
1、只要已經退休、退離以前掌握權力的枯此職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員」而不再是「正處級幹部」了;
2、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既然你已經不再享受正處級幹部的在職待遇、擔任正處級幹部的職務也不再行使正處級幹部的權力,那就無須受到正處級幹部的各種約束.市管幹部因私事申請短期乎敗塵出國(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國家有關探親假規定,出國(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幹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親假;已婚幹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親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親假).
2、直系親屬在國(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
法律依據:
《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