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旅行社的主要業務有哪些。
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旅行社的營運項目通常包括了各種交通運輸票券(例如機票、巴士票與船票),套裝行程,旅行保險,旅行書籍等的銷售,與國際旅行所需的證照(例如護照、簽證)的咨詢代辦。
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則全球都有分店。從旅行社衍生的職業有:領隊、導游、票務員、簽證專員、計調員(旅遊操作)等。經營旅行社是必須要持有當局發出的有效牌照,並且必須是某指定旅行社商會的會員才能經營旅行團,進行帶團旅行。
(1)旅遊社的社會功能有哪些擴展閱讀:
法律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簡稱:《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已滿半年,從市場情況來看,對旅行社經營的規范作用顯著,遊客投訴量明顯下降。
《旅遊法》實施初期淘汰了部分經營不規范的旅行社,目前度過適應期的旅行社正逐漸改變經營方式,嘗試推出更多個性化的產品和服務。
《旅遊法》實施後,旅行社原來只依靠低價進行攬客的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想在市場中繼續生存,旅行社必須改變盈利模式,推出更能迎合遊客需求的產品和服務。
㈡ 旅行社主要有什麼業務部門及其提供的主要服務
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等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
向公眾提供關於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關服務,包括服務酬金和條件的信息。旅行組織者或製作批發商或批發商在旅遊需求提出前,以組織交通運輸,預訂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務為旅行和旅居做准備。
(2)旅遊社的社會功能有哪些擴展閱讀:
設立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即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一年的營業用房;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即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傳真機、復印機、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三)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㈢ 旅行社的職能主要有哪些
職能有:組織職能,銷售職能,分配職能,協調職能 和提供信息的職能。
旅行社的基本業務為:產品設計、宣傳與銷售業務,接待業務,會計業務。其職能有:生產職能,銷售職能,組織協調職能,分配職能和提供信息的職能。基本業務都是具體職能的體現,是在旅遊者從產生旅遊動機到旅遊結束的全過程中,提供與旅遊者旅遊相應的服務。
(3)旅遊社的社會功能有哪些擴展閱讀:
旅行社的義務:
1、旅行社最基本的義務是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旅遊服務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安全標准,有責任和義務在旅遊活動期間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
2、旅行社有義務按旅遊合同的約定向旅遊者提供相應的旅遊產品和服務,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必須價值相符。
3、旅行社有義務對由於自身的過失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別規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遊者合法權益受損害的,旅行社應給予賠償。
4、旅行社有義務在旅遊活動期間尊重旅遊者的民族習慣。
㈣ 旅遊業的功能是什麼
現階段,我國旅遊業的產業規模日益壯大,產業地位不斷提高,旅遊業的發展已經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廣泛重視。相對於我國旅遊業蓬勃發展的形勢,旅遊業的產業經濟理論研究卻顯得比較滯後,特別是針對旅遊業產業功能和產業地位的理論依據一直以來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這就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旅遊業的優勢究竟體現在哪些方面?體現的程度如何?旅遊業是否適合作為支柱產業?在哪些地區適合?這些問題不解決,必然會對旅遊產業政策的制定帶來一定的盲目性。
要正確認識這一問題,首先還得從旅遊業的產業范圍說起。我國的旅遊業基本上是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起來的。對旅遊業產業范圍的認識也經歷了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在我國的旅遊統計中,最早的產業統計范圍僅僅包括旅遊經營部門的營業收入,即傳統的旅行社、酒店和景區三大塊。20世紀90年代後半期,隨著國內旅遊的迅猛發展,產業統計范圍擴大到「行、游、住、吃、購、娛」等旅遊六要素的各個領域,涉及到與遊客消費相關的各個部門,也就是現在所說的廣義旅遊業,也稱為「大旅遊」。相應地,旅遊統計也改變了原來的從部門產出的角度來衡量旅遊業的產出規模,改為從遊客需求的角度來界定旅遊業的活動范圍和規模。
從遊客的需求角度來統計旅遊業的產業規模,能夠更加客觀地反映旅遊業的產業貢獻,這也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旅遊統計思路。但由於遊客的消費是分散在國民經濟各個部門當中,使得旅遊業難以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部門而存在,因而也無法通過投入產出分析揭示旅遊業與其他經濟部門之間的內在關系。正因為旅遊業具有這樣的產業特性,以及對於這一特性的理解不夠透徹,使得我國一些地區對於旅遊業的產業功能和地位的認識還存在兩個誤區,一是針對旅遊業所佔的經濟比重,二是針對旅遊業的產業帶動功能。
誤區之一:我國目前現有的旅遊統計制度中,反映經濟規模方面的指標主要就是旅遊總收入。一些地方在衡量旅遊業的經濟貢獻時,往往是將旅遊總收入指標與GDP指標直接相比,用旅遊總收入占(或相當於)GDP的多少,來反映旅遊業產業規模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實際上,旅遊總收入與增加值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具有可比性,比較的結果只會大大高估旅遊業所佔的經濟比重,造成對旅遊業產業地位的錯誤認識,不利於科學合理地制定產業發展政策。這一認識誤區是建立在傳統統計依據基礎上的,筆者將之稱為收入比重說。
誤區之二:在政府和學術界當中,旅遊業一般被認為是一個關聯性強的產業。一些地方為提高政府對旅遊業的關注程度,在對於旅遊業關聯帶動效應的說明中經常引用旅遊業每創造單位產值和單個就業機會所能給整個社會帶來多少倍數的產出和就業機會,遺憾的是,這種引用的理論依據往往都是「據國際上測算」、「據估計」等一些缺乏嚴格科學意義的說明。我國學者李江帆(2001)曾運用投入產出方法建立了一個較為嚴謹的旅遊乘數效應測算模型,但這一模型也僅僅是針對狹義旅遊業(即旅行社行業)的測算模型,對於說明廣義旅遊業的乘數效應則缺乏說服力。但在實際工作當中,目前很多政府部門都在用狹義旅遊業的乘數效應來說明廣義旅遊業的產業功能。這種概念上的置換,雖然往往是無意識的,但客觀上則會誇大旅遊業的產業關聯作用。這一認識誤區是建立在產業測算依據基礎上的,筆者將之稱為乘數效應說。
因此,筆者認為,如何科學認識旅遊業的產業功能和產業地位是旅遊經濟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而迫切的課題。特別是在全國各地日益重視旅遊業發展的形勢下,科學制定旅遊產業政策,更加需要對旅遊業的產業功能和產業地位有一個客觀和全面的認識。
實際上,國家旅遊局在制定「十一五」旅遊業發展規劃中,提出了把旅遊業培育成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目標。這一提法與一些省區市提出的支柱產業或先導產業的提法已有明顯不同。筆者認為,造成這一差異的原因還是旅遊業的產業功能和產業地位缺乏科學的理論依據作為支撐。
不可否認,我國旅遊業的發展勢頭非常迅猛,一些地區的旅遊業客觀上也成為了本地區的產業支柱。但作為一個國家或一個省區來講,旅遊業離支柱產業究竟還有多遠?這個標准依然很模糊。
首先一個問題是支柱產業的標準是什麼?從產業規模角度來看,國際上都還沒有一個通用的定義。從產業功能角度來考察,美國經濟學家羅斯托認為主導產業必須具備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是依靠科技進步,獲得新的生產函數;二是形成持續高速增長的增長率;三是具有較強的擴散效應,對其他產業乃至所有產業的增長有決定性的影響。由此可見,產業關聯效應是衡量一個產業是否具備支柱產業和先導產業的重要條件。
由此帶來的第二個問題就是旅遊業的產業關聯效應如何測量?這依然是困擾旅遊學術界的一個難題。前文已提過,對於狹義旅遊業的產業關聯效應,我國已有學者進行了專門的研究。但我們對於旅遊業的產業范圍和產業規模的認識都是基於廣義旅遊業基礎上的,因此,必須用廣義旅遊業的測算數據來說明廣義旅遊業的產業功能。
以上兩個問題都是我們在制定旅遊產業政策時面臨的現實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政策的制定就會帶有盲目性。筆者絲毫不懷疑旅遊業的發展潛力和前景,各地大力發展旅遊業,是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的,也是人民群眾生活水平提高的必然要求。但各地的旅遊資源稟賦、經濟基礎和市場條件都不一樣,旅遊業所賴以發展的環境也不相同,旅遊業對社會經濟所起的作用也是有所區別的。這些都有賴於我們對旅遊業的產業規模和產業功能有一個更深入和更科學的認識,也是旅遊產業經濟理論進一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