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旅遊客車到底多少年報廢
看這旅遊大巴是否辦過營運證,沒辦過就看第一點,辦過就看第二點:
一、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二、(四)20座(含20座)以上計程車,營運車轉為非營運車或非營運車轉為營運車,使用8年。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使用期限的一半。
㈡ 營運旅遊客車幾年報廢
1.根據《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08),計程車是指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至指定地點的車輛,並不是指所有的營運車輛。
2.根據《關於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997]456號)第二條「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計程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第七條「除19座以下計程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准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的規定,除出租、旅遊外其他營運載客車的強制報廢年限是10年,經檢驗合格的可延長5年。
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准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第二條「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第三條「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的規定,旅遊營運載客車的強制報廢年限10年,經檢驗合格的可延長10年。
3.根據現行有關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我們整理出《汽車報廢標准規定使用年限表》附後,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