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管理條例(2018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的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各項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的保護、開發、建設和管理。
度假區規劃范圍:北起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春新區、九台區界,南至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雙陽區界,西起洋浦大街,東至石頭口門水庫、飲馬河,規劃面積四百一十七平方公里。第三條度假區的建設與發展應當堅持科學規劃、注重特色、保護優先、合理開發的原則,建設集冰雪、避暑、休閑、農業觀光旅遊為一體的生態旅遊度假區。第四條長春市人民政府設立長春蓮花山生態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對度假區實行統一管理。第五條度假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度假區管理的各項實施辦法;
(二)編制度假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以及度假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度假區內自然資源的保護、開發與管理;
(四)依照許可權審批、管理度假區內的各類投資項目;
(五)受委託組織實施度假區內集體土地的徵收、徵用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工作,行使一級土地整理開發和土地收儲職能;
(六)負責度假區財政管理,行使一級財政管理權和獨立國庫管理權;
(七)負責度假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八)負責度假區內農業、林業、水利以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和計生、民政等經濟社會管理工作;
(九)協調有關部門在度假區內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六條度假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建立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體系。第七條國土、規劃、環保、公安(交警)、消防、稅務、工商等部門,可以在度假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分支機構,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履行各自職能。
金融、海關等單位可以在度假區設立業務窗口或者分支機構。第八條度假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經依法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和調整。
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各項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形成「多規合一」的度假區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鼓勵在度假區投資建設和經營下列項目:
(一)冰雪、溫泉、森林、民俗、民宿等旅遊資源開發項目;
(二)度假村、游樂園及餐飲、住宿、醫療、購物等旅遊度假配套項目;
(三)康體保健、運動休閑、養老服務等健康產業項目及配套產品項目;
(四)影視、動漫、藝術、設計、創意等文化產業項目;
(五)信息技術、人工智慧、新材料研發等高新科技項目;
(六)金融、商貿、物流、會展、教育培訓、商務辦公等現代服務業項目;
(七)休閑農業、田園綜合體、園藝花卉、特色農產品等現代農業項目;
(八)公共基礎設施、舊鎮(村)改造、特色小鎮等城鄉一體化建設項目;
(九)符合度假區發展建設規劃的其他項目及相關配套項目。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未依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第十一條在度假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國土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認定應當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第十二條度假區內集體土地的徵收、徵用及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由度假區管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擬征地通知書送達或者發布後,擬徵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改建、擴建的設施,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