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遊客景區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其實在景區發生的意外受傷事故,也並不一定都需要景區或者旅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有些遊客意外受傷是因為完全不聽從導游的安排或者沒有按照景區的提示觀看自己造成的意外傷害,損失也要自己承擔,否則的話,賠償標准只能不同情況不同計算。
法律分析
景區意外受傷的賠償標準是沒有統一規定的,在人身意外傷害當中國家只規定了賠償項目。意外受傷會產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這些賠償,最終的賠償標準是要根據這些項目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一一的進行計算的,不是在景區受傷就都能獲得相同的賠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