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旅遊市場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的若干規定
一、科學編制旅遊規劃,嚴格監管旅遊項目建設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戰略,把旅遊產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省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經省旅遊、民族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方可批准實施。
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旅遊業發展規劃,編制全省旅遊專業性規劃;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省旅遊專業性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專業性詳規,並組織實施。
(二)旅遊項目建設實行「先此坦和規劃、後開發」的原則,嚴格按照程序報批。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含特種旅遊項目)、民俗風情點、旅遊演藝點、旅遊購物點、旅遊飯店、旅遊餐飲點等建設項目,應當報省政府相關部門批准。一般建設項目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先徵求旅遊、環保、民宗、文化、國土、海洋等相關部門對其專項內容進行審核的意見。重大旅遊項目建設應當向社會公布。
(三)旅遊項目建設要堅持高標准規劃、高質量建設、高水平管理的原則,重要自然旅遊資源實行政府主導規劃、主導建設、主導運作、主導投融資,做到科學、統一、合理、有序開發。
加快海南旅遊轉型升級,努力提高旅遊服務水平,在發展觀光旅遊項目建設的同時,把發展重點轉向休閑度假游項目建設。二、推進旅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依法嚴格監管旅遊市場
(四)實行旅遊綜合行政執法。已經實行行政綜合執法的市縣,應當把旅遊行政執法納入行政綜合執法范圍;未實行行政綜合執法的市縣,應當實行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價格等部門參加的旅遊聯合執法;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建立旅遊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將涉及旅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職能,納入綜合行政執法范圍,實行旅遊綜合行政執法。
(五)健全旅遊投訴制度。旅遊執法機構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旅遊市場日常監管,堅持日常檢查與集中檢查相結合,定點檢查與抽查相結合。完善全省統一的旅遊咨詢投訴受理電話和旅遊投訴案件的受理、登記、移交、結案等制度。三、加強對旅行社的調控和監管,依法治理零負團費
(六)對旅行社實行宏觀調控,建立健全旅行社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省旅遊市場情況和旅遊資源要素提出全省旅行社的總量和區劃布局,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實行旅行社計分考核制,嚴格旅行社資質等級評定,建立違規旅行社退出制度。
努力開拓客源市場,在國內外主要客源地有選擇地引進一批有實力、有品牌、帶客源、帶航線的旅行商落戶海南。
(七)依法規范旅遊合同。旅行社開展業務應當與組接團社或者遊客簽訂規范的旅遊合同,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旅行社名稱、地址、提供旅遊服務的期間、游覽景點、時間和線路以及購物點、專項旅遊活動項目、交通、食宿的標准、導游服務及其標准、旅遊費用、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責任及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事項。
實行旅遊行程表制度。旅遊行程表內旅遊服務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產品目錄規定。旅遊行程表作為旅遊合同附件,不得有合同以外的自理或者自費項目。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旅遊合同和旅遊行程表網上備案系統,實時監管。
(八)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旅行社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堅持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統一接待。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未依法取得旅遊經營證照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嚴禁旅行社掛靠承包經營,嚴禁旅行社與導游之間以買賣旅遊團的方式經營旅行社業務。
(九)依法治理零負團費。嚴禁以零負團費方式經營旅信昌行社業務,旅行社組接團應當先付款,後接待。全省旅遊經營實行費用「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銀行信用結算制度,統一結算。
旅行社組接團時應當一次性收費,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費項目。旅遊行程開始後,旅行社不得再向遊客收取合同以外的費用。嚴禁旅行社以任何名義向導游收取「人頭費」、「帶團費」等費用。
(十)強化對旅遊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禁止旅遊景區景點(含特種旅遊項目)、民俗風情點、旅遊演藝點、旅遊購物點、旅遊飯店、旅遊餐飲點、旅遊車船公司等經營者以導購費、森盯促銷費、人頭費、停車費、勞務費、咨詢費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賄賂旅遊企業及其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