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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形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8-20 18:13:20

『壹』 旅遊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法律分析:旅遊合同分為包價旅遊合同和代辦旅遊合同。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等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旅行社接受旅遊者的委託,為其代訂交通等,收取代辦費用的屬於代辦旅遊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貳』 旅遊合同是什麼合同類型,它是15種合同中的哪一種

關於旅遊合同的法律性質,理論上一向分歧很大,主要有委託合同說、行紀說、居間說、承攬契約說、服務合同說等觀點。但在旅遊合同中,旅行社並不受旅遊者指示的拘束,相反,在旅遊過程中各項旅程、食宿及活動等基本是由旅行社安排,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並無將旅遊服務的內容和條件詳細報告給旅遊者的義務,在旅遊結束後,也無將其所支出經費的詳細內容、帳目向旅遊者報告的義務;這與委託合同、行紀合同明顯不同;在實踐中,大部分旅遊活動是由旅行社以自己的名義與其他服務者直接訂約,這與居間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一方向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他方支付報酬顯有區別;旅遊合同中旅行社「先收費、後接待」的商業習慣又和完成工作後再給付報酬的承攬合同相沖突;服務合同又明顯忽視了絕大部分旅遊活動並非旅行社提供的客觀事實,而且也不能指出旅遊合同的特殊中介性質。旅遊合同應是一種新型的合同,不能歸入傳統民法中的任何一類有名合同。因此,應從立法上直接進行規制,使旅遊合同典型化、有名化。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行性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這就是合同類型自由原則。據此,當事人訂立了法律未規定的非典型合同系自然之事。何況社會在不斷發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復雜,當事人不能不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但這並不意味典型合同無存在的必要。原因之一,當事人往往不是法律專家,所擬合同不周全、未達利益平衡系常有之事,而典型合同規范是立法者就實際存在的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的交易形式,斟酌當事人的利益狀態和各種沖突的可能,以主給付義務為出發點所作的規定,一般都能體現公平正義,符合當事人的利益。以典型合同規范補充當事人約定的疏漏,使合同內容臻於完備是十分必要的。原因之二,典型合同規范中可設有強行性規范,在當事人的約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狀態嚴重失衡時,可以給強行性規范矯正,從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因為如此,在合同類型自由的原則下規定典型合同,仍然必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後,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應適時地規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從這種意義上說,合同法的歷史是非典型合同不斷在變成典型合同的過程。外國旅遊合同立法的歷史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旅遊合同立法是和旅遊法的發展分不開的,資本主義社會以前,人類社會已有一些關於旅遊法的萌芽,但長期以來,真正意義上的旅遊法並未產生,更談不上旅遊合同的立法了,直至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相當長一段時間,隨著現代旅遊業的興起,各國逐漸意識到一種新的商事關系和新型合同正在出現,傳統法律和商業習慣並不能有效安排這種新的商事關系,也不能公平地處理所產生的合同糾紛,於是各國紛紛頒布旅遊法,並相應地在旅遊法和民法中制定、增補了大量調整旅遊合同的法律規范,這一趨勢主要表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立法活動中,如<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第651條、《南斯拉夫債務關系法》第859條至896條、《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4章第5節以及日本、英國等國旅遊基本法中的一些相關規定。另外,聯邦德國還於1979年制定了單行的《旅遊契約法》 與各國國內旅遊合同立法相適應,1970年4月布魯塞爾外交會議還通過了《關於旅行契約的國際公約》,標志著世界旅遊合同立法開始趨向統一。綜上可見,旅遊合同是一種新型的合同,參照國際通行作法及港澳台旅遊合同立法的成功經驗,應將旅遊合同典型化、有名化。

『叄』 旅遊的簽訂合同內容有哪些

對於旅遊合同的種類,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所使用的是包價旅遊合同,具體內容是包括旅行社提供的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三)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四)組團社,是指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組團社委託,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輔助人,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肆』 旅遊要簽什麼合同

旅遊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七條:旅遊服務合同是指旅遊經營者與旅遊者約定旅遊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8歲以下未成年人報名簽合同,需在監護人的監督下簽訂合作。所以,簽訂旅遊合同還是必須要在你父親的監督下進行。

(4)旅遊合同形式有哪些擴展閱讀

旅遊服務合同的告知義務有以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1.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2.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

3.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

4.旅遊者應當注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

『伍』 旅遊合同類型是什麼

旅遊服務合同主要包括包價旅遊合同和旅遊代辦合同兩種。所謂包價旅遊合同,就是指傳統意義上的組團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有關旅行的全部服務(包括吃、住、行、游、購、娛等旅遊服務),遊客支付費用的旅遊合同。所謂旅遊代辦合同,也稱委託旅遊合同或者中間人承辦的旅行合同,是目前旅遊者與旅行社簽訂的包價旅遊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常見的旅遊合同。實踐中,旅遊者為了減少自助旅遊的不便,同時又希望自由支配旅遊空間,往往會藉助旅行社的專業知識、業務經驗和渠道,委託旅行社代辦部分與旅遊有關的服務,如代訂機票、車票、客房,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代辦旅遊保險等。在這種情況下,旅遊者與旅行社之間簽訂的合同就是旅遊代辦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五十八條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下列內容:
1.
旅行社、旅遊者的基本信息;
2.
旅遊行程安排;
3.
旅遊團成團的最低人數;

『陸』 包價旅遊合同

法律分析:包價旅遊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遊服務,旅遊者以總價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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