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淶源如何處理旅遊與礦山開采關系

發布時間:2022-05-12 02:10:38

1. 礦山開采量超出規定開采量怎麼處理

對礦產資源開采屬於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於礦產資源開采實施行政許可,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及個人應當在采礦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采礦,超出行政許可范圍進行采礦屬於違法行為。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申請開辦集體所有制礦山企業,應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

第29條規定:「單位開采礦產資源前應委託有相應礦山設計證書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設計;礦山設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未經審批的不得施工。」

第15條

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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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露天礦山開采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比較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的開采面坡度過陡,局部還存在陰山坎;二是有的沒有設警報器、避炮房(洞);

三是宕面頂部表土剝離工作半數以上未做;

四是有的作業場地堆料、積水過多清理不幹凈;

五是有的生產宕面與加工場地、民房、道路間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

六是有的生產宕面浮(險)石清理不幹凈;

七是爆破用導火索普遍短於1.2米;

八是部分電器設備、線路破舊,有的線路架設不規范;九是設備無牌、操作人員無證以及安全帽不按規定佩戴現象時有存在;十是運料車輛超載普遍。

2. 淶源礦山有手續可以開采

不可以。
淶源礦山有手續也不可以開采,目前來看是不可以的。
這幾年嚴抓生態破壞的,開采成本居高不下,搞不好還把自己送進去了。所以暫時不可以開采了。

3. 如何理解礦山保護與開發的關系問答題

保護與開發之間的關系,金鵬礦山機械為您整理:我國礦產資源豐富,礦業產值在國民生產總值中佔有重要比重。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是實現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必然選擇。近年,各省(區、市)政府管理部門在協調二者關系方面做了積極的努力和探索,積累了有益的經驗。
1.1 統一思想,制定區域宏觀發展戰略
各省(區、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積極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在確立制度、制定政策等方面,以生態文明建設為統領,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和礦產資源開發的協調發展。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提出了「環保優先、生態立區」和「兩個可持續」(資源開發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持續)的方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制定和完善有利於改善生態環境的經濟政策,對重點自然資源開發區實施強制性保護,建立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指標體系,堅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檢查驗收,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提出了「8337」發展思路,既要保障礦產資源供給,又要把內蒙古建成我國北方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
1.2 強化規劃引導,嚴控礦業權審批
通過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切實加強礦產資源勘查和開采管理,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強化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福建省國土資源廳嚴格環保准入,從嚴格控制新設立探礦權采礦權、從嚴審批探礦權采礦權延續、依法嚴格辦理探礦權轉采礦權三個方面進行規范,提出產業政策、規劃、環保、資質、安全、規模和技術等要求,促進采礦權人依法辦礦,統籌礦業經濟與環境保護的整體協調發展。
1.3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積極推進礦山開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要求編制各類規劃都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規劃的機關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或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按環評審批要求進行尾礦治理和生態修復。福建省規定礦山開采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按照許可權分級審批,煤礦、金屬礦開采由省級及以上環保部門審批,除普通建築用沙石料外的所有非金屬礦開采由設區市級環保部門審批,對礦業權環境影響評價未經環保部門批准,不予受理。
1.4 設立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
為保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各省(區、市)都陸續出台了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辦法,構建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監督管理長效機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對生產礦山要求編制「礦山環境保護方案」和「土地恢復治理方案」.
對礦山企業實行保證金制度,要求礦山閉坑時要達到恢復標准,經過評估後才能返還保證金。內蒙古自治區從2004年開始就啟動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管理前期工作,十餘年來出台了多份文件。強調「分期治理」,明確「分期治理」的要求,理順分期繳存與分期治理的關系。強化各級政府監督管理責任和礦山企業邊開采邊治理責任。
1.5 推進和諧礦區和綠色礦山建設
福建省通過持續「治亂」,強化「治散」,著力「治本」,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以產業整合帶動資源優化配置。對不符合規劃、規模、環保、安全等要求的小礦山逐步予以關閉,優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同時加大礦山治理資金投入,用於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交通干線、主要幹流「三區二線」可視范圍內的礦山「青山掛白」治理。
安徽省2012年部署了「礦山復綠」行動和「三線三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工作,解決全省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引導礦山企業按照國土資源部綠色礦山建設標准,開展國家級綠色礦山試點申報和建設工作。以試點申報和組織建設帶動礦山企業制訂科學采礦方案,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地質環境影響和破壞,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地質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1.6 劃定生態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環保局於2004年頒布了《新疆生態功能區劃》。隨著國家主體功能區劃和全國生態功能區劃的出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又啟動了《自治區主體功能區規劃》和與此相匹配的《自治區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的編制工作,新編功能區劃充分體現和貫徹了自治區「環保優先、生態立區」和「兩個可持續」的方針。
內蒙古自治區設定的自然保護區有185個。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27個,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60個。自然保護區面積達1366.44萬公頃,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面積為414.82萬公頃。2013年1月,國家林業局出台了《國家林業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開發等項目佔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的通知》(林資發〔2013〕4號),對內蒙古重點林區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進行了嚴格限制。
1.7 設立專門的資源環境保護機構
安徽省是礦產資源大省,礦業產值占年工業產值的三分之一左右,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對生態環境影響很大。為此,在2010年機構改革時,安徽省國土資源廳增設了「資源恢復整治處」,承擔全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這是目前全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唯一主要承擔礦山生態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的內設機構,凸顯了安徽省對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重視。
2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缺乏規劃的宏觀協調
我國地域遼闊,成礦地質條件優越,礦產資源豐富,成礦富集區大多處在劃定的水源涵養區或生態保護區范圍內。從生態保護的角度,國務院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對全國各區域都有明確的鼓勵、限制、禁止規定,而從礦產資源開發角度,卻沒有相應的國土規劃或者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規劃與之匹配,二者之間缺乏協調。主體功能區的劃定,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形成了制約,影響地質找礦工作的推進,同時也增加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環境成本。
2.2 礦產勘查開發與礦產資源規劃和規劃環評之間存在矛盾
地質找礦要遵循地質規律。地質找礦既是高效益又是高風險的工作,根據成礦預測開展找礦,存在不確定性。在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時,不可能預先對可能的礦產地進行規劃和進行規劃環評,而實現找礦突破之後,又面臨缺少規劃環評的問題,而且規劃環評要前置,礦山企業要開展工作就需要重新修訂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完成規劃環評才能進行開發,對礦山企業的生產和效益都造成比較大的影響,制約礦山企業的開發。這需要從立法角度解決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問題。
2.3 礦產資源開發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
《礦產資源法》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主要法律依據,但該法律自1986年出台以來僅在1996年作過修改,一些法律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經濟和礦業形勢。法律滯後致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受到嚴重製約,地勘單位、礦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環境保護的阻力很大,缺乏相關法律的支撐和保護,有時致使勘查開發工作難以推進。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面,雖然許多省(區、市)都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但這項制度只是政府文件、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法規,法律效力較低,一些比較有效果的條款由於缺少上位法律的依據而難以執行,無法從根本上制約礦山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的義務和責任。
2.4 科技創新促進協調發展能力不足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是要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大計。降低、減少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做到開發中保護,只能通過科技創新,改進勘查開發方法,提高勘查水平,減小對環境破壞,甚至促進環境保護,加強資源綜合利用與廢棄物回收,既使資源充分利用,又保護了環境。目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的科技創新能力不足,不能有效發揮科技創新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促進作用。
3 推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建議
3.1 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要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和「綠色化」理念。綠色化發展是整體優化,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實施途徑。用綠色化發展理論從認識上解決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問題,綠色化發展要求對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部署,統籌安排。
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會引起生態環境不同程度的破壞,而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又會制約資源的開發利用。社會發展「既要綠水青山,也要金山銀山」.不同經濟區位要依據資源環境稟賦、經濟條件的差異,因地、因時制宜,來協調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矛盾。
資源開發要以區域生態不被破壞或可恢復為前提。生態環境保護條件不具備的,待條件改善後再開發。以生態文明建設統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通過政策法規引導,有效實現二者協調發展。
3.2 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法律制度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方針,首先要健全完善各項法律制度,一方面要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礦產資源法要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相關行業法律法規相銜接。
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各部門都執行相應的法律法規,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往往與其它部門法律法規存在沖突,必須從其上位法規加以協調。
3.3 發揮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要加強規劃調控。以礦產資源分類、分級管理制度為基礎,通過實地勘查和科學研究,進行礦產開發和環境保護的可行性科學論證,確定礦產資源開發的空間布局和時序安排。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的基礎上,做好國土規劃,對開發與保護實施規劃調控,從制度安排上保障資源開發與生態保護協調發展。
3.4 以科技創新推動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我國礦產資源稟賦不高,品位低、共伴生礦多,選冶利用難,礦山普遍規模小而分散。因此加強科技創新,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顯得尤為重要。根據不同礦種,制定相應的技術標准和規范,提高准入門檻。在礦產資源的開采、選冶、材料加工、廢棄物處理等環節,提高科技含量,提升礦產資源綜合利用和開發技術水平,發展循環經濟,延長資源開發利用的產業鏈,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提高礦山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4. 河北省推動小礦有序發展的經驗

近幾年,河北省堅持不懈地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頓工作,全省各地積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並及時總結和宣傳推廣這些經驗,引導和推動了全省小礦的有序發展。

6.4.2.1 整頓與規范同步———邯鄲的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模式

(1)堅持 「有效預防和嚴厲打擊」相結合,實行小礦有證開採制度。

邯鄲礦業開采歷史悠久,礦山點多面廣,管理難度大,特別是近年來,一些人受暴利的驅使鋌而走險,致使無證采礦出現反彈。面對嚴峻形勢,邯鄲市把取締和打擊無證采礦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採取高壓態勢進行打擊和取締,使小礦開發利用走上合法之路。其具體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強化小礦許可證領導人的責任,使各級責任人從根本上認識到小礦安全、有序發展的重要性。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及安全生產責任網路,市政府與涉礦縣(市、區)、市直有關部門,縣政府與縣直有關部門及鄉鎮政府層層簽訂責任狀,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並嚴格責任追究,對造成礦業秩序混亂和發生礦山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員嚴肅查處。

二是與監管部門聯合,促進小礦合法有序發展。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國土資源、發改委、煤監、安監、公安、電力、勞動等各部門建立了協調聯動機制,在清理整治中,各部門通力合作,大力提倡有證開采,對無證采礦實行齊抓共管,從電力、火工品、礦產品流通、勞動用工等方面,掐斷違法采礦的源頭,真正形成了政府領導、部門協調、合力攻堅的良好局面。另外,各縣 (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行政區劃、礦區分布情況,劃分了巡查責任區,明確巡查責任人員和檢查督導人員,嚴格堅持 「周查、旬檢、月調度」制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上報和及時處理,以防患於未然。

三是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構建群防群治體系,形成群眾監督的良好局面,以促進小礦有序發展。在 《邯鄲日報》和市政府網站上公開舉報電話,充分發揮了群眾的監督作用,對群眾舉報的案件做到了件件有落實,件件有迴音。

四是劃分重點整頓礦區,加強小礦合法發展的治理力度。根據邯鄲市礦業秩序的現狀,確定了三個重點區域:即相鄰縣交界區域、國有大礦及周邊區域、埋藏淺易反彈區域。對重點區域內無證礦進行重點打擊,實施專項整治。在國有重點大礦成立了聯合執法隊,形成聯查攻防機制。如西石門大礦建立了80多人組成的護礦隊,實行晝夜巡查,發現無證偷采,及時告知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聯合查處。

五是加大廢棄礦井充填力度,消除隱患,使小礦在安全的環境下發展。針對一些人利用廢棄井筒進行偷采現象,各縣 (市)國土資源部門對轄區內遺留的廢棄礦井及關閉礦井進行拉網式排查,對未充填或充填不實的礦井,進行了再充填,全市共充填廢棄井筒1100多眼,防止了伺機偷采現象的發生,減少了安全隱患。

六是取締無證小礦,加強小礦開採的許可證制度。對無證非法采礦活動,發現一個,取締一個,實行嚴厲的 「三不留、一充填」措施,即 「不留一間房屋,不留一台設備,不留一個工作人員,充填其井口」。

在打擊無證開采活動中,各縣 (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創建了各具特色的整治辦法。如武安市採取 「有證礦看管無證礦」的辦法,即規定有證礦對其范圍內的無證開采負有發現和制止的責任。如果范圍內存在無證礦而未發現,視為擅自允許開采所屬范圍內資源,依據 《邯鄲市礦產資源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持證礦山予以處罰。磁縣研究制定了《磁縣治理無證礦井 (山)實施意見》,創建了 「四位一體」監控體系,即包村鎮幹部、村支部書記、國土資源所工作人員、煤炭公司工作人員共同對關閉礦井非法開采進行監管,實行一個礦井、四人監管、出現問題共同承擔責任的管理體系。涉縣針對持證礦周邊違法開采難以根治的局面,大膽創新,建立公安局保安公司介入整頓機制,持證礦與保安公司簽訂協議,由持證礦山支付保安費用,設立防護區,防止違法行為發生。據統計,2005年全市就取締各類無證反彈礦1200餘礦次,推倒建築物1000餘間,沒收采礦設備200餘台 (件),水泥澆注井口40餘眼,有力地打擊了無證反彈的氣焰。2006年上半年全市共取締各類無證反彈礦300餘礦次,較去年相比大幅下降, 「剎風制亂」取得較好成效,礦業秩序明顯好轉。

(2)堅持 「事先防範與事後查處」相結合,維護礦業管理秩序。

隨著礦業整頓工作不斷深化,在打擊無證礦反彈的同時,依法嚴厲查處越層越界違法開採行為,維護正常的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已成為當前礦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越層越界違法開采具有隱蔽性、難以發現、情況復雜的特點,比取締無證礦更難監管。目前,由於技術手段、執法手段都相對落後,依然存在發現難、取證難、執法難的困難。越層越界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往往帶來極為嚴重的後果,邯鄲市近年來發生的一些安全生產事故,大部分也與越層越界有關。因此,如何根治越層越界,從源頭上解決發現難、查處難,已成為亟待解決的嚴峻現實問題。邯鄲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創建了「七個一」管理模式,即一套辦法,就是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儲量動態檢測辦法;一支隊伍,就是建立一支儲量動態核查檢測隊伍;一圖,每月繪制一張儲量計算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一牌,就是設立了礦山開采公示監督牌;一牆,就是越界封堵牆;一保證,就是要求轄區內所有小礦,要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寫出不發生越界開采保證書;一公告,就是將越界開採的小礦名單每季在 《邯鄲日報》上予以公示、公告。實踐證明,這一舉措在遏制和查處越層越界開採行為上是行之有效的,成效也確實很明顯。

(3)堅持 「礦業整頓與安全整治」相結合,減少小煤礦安全事故。

在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采和越層越界開採行為的同時,邯鄲市加大了對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小煤礦的關井力度。這減少了大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對現存的小煤礦及其他小礦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要求小礦在提出企業利益的同時,不能忽視生產的安全性。2004年8月,市政府制定了 《邯鄲市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小煤礦實施方案》,提出用3年時間實現全市關閉小煤礦2/3的目標,關閉總量為165個左右。在關井工作中明確要求 「數量上只能多不能少,質量上只能高不能低,時間上只能提前不能落後」。為確保完成關井任務,市政府把關井任務分解到各有關縣 (市、區)並採取分季度下達關井指標的辦法,對完不成關井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將關井工作列入市政府對有關縣(市、區)整體工作考核的內容,實行一票否決。通過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邯鄲市小煤礦關井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2004年8月實施關井工作以來,全市共關閉小煤礦175處,其中2004年關閉51處,2005年共關閉100處,2006年上半年已關閉24處。2006年初,市政府決定將關井任務由原來關閉2/3調整為3/4,即將關閉小煤礦165個指標增加到220個以上,2006年關閉指標增加到77個,到2006年年底,全市保留小煤礦將不超過80個。

(4)堅持 「治散與治本」相結合,積極推進礦產資源整合。

針對邯鄲市礦業點多、面廣、規模小,存在布局不合理等的問題,按照國務院國發[2005]28號文件要求,在大力開展 「治亂」的同時,全力推進 「治散」工作。

一是確定了資源整合的指導思想。在對鄉鎮礦山和個體采礦布局進行資源整合中,突出圍繞礦權設置這個中心,切實處理好 「大與小、高與低、疏與密、多與少」之間的關系。大與小,是指要維護大礦的主體地位,解決大礦范圍內小礦山礦區范圍交叉重疊的問題,鼓勵大礦兼並小礦,小礦聯合辦礦,實現規模辦礦,集約利用資源。高與低,是指設定礦山企業的准入條件和標准,限定礦山生產規模,使礦山企業資源佔用量、生產能力與礦山服務年限匹配合理,生產裝備水平、安全生產水平、科學辦礦水平進一步提高。疏與密,是指解決礦點布置過密問題,原則上一個礦體只設一個礦權,避免一礦多開,大礦小開。通過對同一礦體多點開採的小礦山整合,既減少了礦井礦柱、邊界礦柱等資源損失,提高了資源回收率,又有效地避免了礦界糾紛。多與少,是指資源整合後的礦山數量明顯減少,因布局不合理導致的安全隱患顯著降低。通過科學設置礦權、合理確定礦區范圍、生產規模和開采方式,雖然大幅度降低了礦山數量,但通過技術改造、裝備升級等途徑,穩定了生產規模,達到了減礦提效的目的。

二是明確了資源整合的目標。通過資源整合,到2006年底,全市小煤礦由原來的285個減少到80個以內,小鐵礦由328個下降為180個。礦山布局趨於合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明顯提高,減礦不減產,既可保障地方經濟持續發展,又可建立規范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三是資源整合工作整體推進。按照市政府統一安排,邯鄲市國土資源局經過深入調研,制定了 《邯鄲市整合煤炭資源調整礦山布局的實施意見》,明確了調整整合煤炭資源的目標、范圍、原則、時間和具體措施,初步制定了小煤礦整合方案。武安、涉縣小鐵礦整合方案已編制完成,其中武安市小鐵礦資源整合方案已通過邯鄲市組織的專家審查,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廳審查批准,涉縣小鐵礦整合方案正在完善中。

四是以煤炭整合為著力點,實施重點突破。邯鄲市委、市政府把煤炭資源整合提高到煤炭資源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重要高度來認識,審時度勢,抓住國有大礦自身做大做強的強烈願望,以及國家產業政策和導向不利於小煤礦生產經營的有利時機,強力推進國有大礦與小煤礦實施聯合重組。如磁縣、峰峰礦區政府與峰峰集團就轄區內小煤礦實施聯合重組,根據協議,峰峰集團將依照規范運作,依法保護投資人利益,互利互惠,長期合作,安全責任落實和屬地交納稅費的原則,採取買斷、控股、參股、託管等多種方式與峰峰、磁縣小煤礦實施聯合重組。

6.4.2.2 政府與企業同力———興隆鐵礦采選一體化整合模式

興隆縣鐵礦資源比較豐富,近年來小鐵選廠遍地開花,最多時達到178家。這些小鐵選廠工藝落後、污染破壞環境,而且互相爭搶資源,直接導致礦業秩序的混亂。為有效解決小鐵選廠亂建、亂堆、亂排問題,從2006年11月以來,興隆縣將治理小鐵選廠作為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提出年產1~3噸鐵精粉的小鐵選廠必須全部關閉,同時要求地處河床邊、公路邊、村莊邊的鐵選廠必須全部搬遷上山。新建和保留的選廠要達到年產5萬噸以上鐵精粉生產能力,要有標準的尾礦庫、標準的廠房和設備。經過治理整頓,全縣共關閉小鐵選廠90多家。對需要搬遷的選廠,由國土、環保、林業等有關部門共同選址,尾礦庫全部選擇在兩山夾一溝之間,委託有關專業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同時要求選礦企業對尾礦庫進行梯級使用,逐層逐年進行綠化復墾。為有效解決采選分離引發的爭搶資源問題,興隆縣在礦山企業組織開展了采礦企業與選礦企業結對子活動,從而實現了采選一體化。

歷經半年多的治理整頓,河北省興隆縣原來眾多的小鐵選廠目前已被全部取締,全縣保留下來的選礦企業走上了規模化生產、規范化管理的軌道,穩定了礦產開發秩序。

6.4.2.3 禁新與恢復同步———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模式

為了嚴格限制新的礦山環境問題出現,採取各種措施恢復治理遺留廢棄礦山,加快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步伐。邯鄲市率先實施 「千礦萬畝」綜合治理工程。目前已投資2億多元,對被1000多個小礦破壞的地表、植被進行了恢復,治理恢復土地2萬畝,其中,耕地8000多畝,林地8000多畝,恢復建設、養殖用地4000多畝。同時,制定了全面治理規劃,確定了全市52個重點治理礦區,涉及整治復墾土地面積5.6萬畝,計劃再用2年時間,使全市被關閉礦山的礦區自然生態環境全部得到治理。實踐證明, 「千礦萬畝」綜合治理工程不僅讓萬畝荒蕪的土地再現生機,實現了資源的開發與保護、人與自然共存的和諧發展,而且為解決建設用地佔補平衡提供了有效嘗試。目前已經在全省范圍進行推廣。具體做法如下:

第一,制定了建設 「綠色礦山」的七條標准。換句話說,只有符合這七條標准,才算得上 「綠色礦山」。七條標准分別為:一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礦山開采不在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及其附近地區,礦山開采不對主要交通干線和旅遊公路兩側直觀可視范圍內的地貌景觀造成破壞。二是礦山建設項目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地質環境 (地質災害)評估。制定礦山開發利用和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繳納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三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須採用先進的生產技術,要選擇有利於生態保護的工期、區域和方式;礦區廢棄水須得到綜合利用;露天采場作業要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自上而下、分水平台階開采。四是礦山產生的廢土、廢石、廢渣和尾礦的堆放要符合設計要求;廢水、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排放量及噪音污染程度等均達到國家和省的有關標准要求。五是閉坑礦山須實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並達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的要求,不能給當地農業和附近居民造成新的危害,要確保糾紛得到妥善解決。對礦山采空塌陷區及廢棄井,要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則,進行回填治理、土地復墾或其他用途改造;礦山廢石堆和尾礦庫及地質災害治理率要達到100%並符合有關規范要求;閉坑礦區佔用土地的70%復墾為耕地或林地,植被恢復效果必須明顯,荒地面積要小於礦區佔地總面積的30%。六是礦山採取邊開采、邊恢復的治理措施,每年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資金投入要達到礦山銷售收入的5%以上。七是礦山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健全、礦區整潔,綠化覆蓋率不少於50%。河北省明確提出,新建礦山一律按七條標准審批和建設,力爭用3~5年時間,讓全省50%的已建礦山、閉坑或接近閉坑的礦區達到 「綠色礦山」建設標准;到2010年,全省礦山或礦區全部達到 「綠色礦山」建設標准。

第二,制定了 「千礦萬畝」綜合治理工程實施方案,積極引導,各方參與。堅持對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與礦產資源保護並重,加大對廢棄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整治力度。堅持誰治理誰受益的方針,本著宜農則農、宜耕則耕、宜牧則牧綜合治理,以填實礦區內的廢礦井、清理礦渣、平整地面、復墾土地為治理標准,先易後難、分期分批由國土資源部門或所在地鄉、村組織實施。治理工程的費用以治理受益單位自籌資金為主,並實行復墾治理資金補貼的激勵機制,有效激勵和調動包括地方政府、村鎮、集體、個體農民在內的多方投資治理積極性。為給建設 「綠色礦山」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河北省從2002年起,依法對新建礦山實施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制度;2006年12月, 《河北省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出台,從而在治理恢復生態環境方面真正告別了 「企業采礦,政府買單」的現象。

第三,多種渠道,形式多樣的投資形式。綜合治理礦山環境,資金是個大問題。按照誰治理誰受益的方針,邯鄲市建立了以治理受益單位自籌資金為主,其他投資為補充的多渠道投資機制。①市國土資源局補貼投資形式。邯鄲市政府從1997年開始,實施了資源儲量佔用金制度。規定非金屬礦、煤礦、鐵礦,每噸繳納0.1元、0.3元、0.5元,作為地表恢復的專用基金,至今已收取逾2000萬元。按照 「取之於礦山,用之於治理」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邯鄲市國土資源局利用已收取的資源儲量佔用金,作為 「千礦萬畝」工程的啟動資金。規定每治理復墾1畝土地,可補貼1000元。以起到 「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調動各方參與 「千礦萬畝」工程的積極性。②以村集體投資為主的形式。多年來礦業開發,使邯鄲市的不少礦業村集體有了一定的資金積累。在這些經濟條件較好的村,在綜合治理過程中,主要以村集體投資為主,農民出義務工。如西石門村,近年來村集體累計投入治理資金已達6000多萬元。③以個人投資為主的形式。在峰峰礦區河泉村,有一處利用礦山廢棄地建起的九山生態園,這處佔地180畝的生態園,由經濟林、用材林和一個大型養豬場組成,這個總投資達2000多萬元的礦山生態恢復工程,就是由3位當地農民合夥個人投資完成的。④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形式。峰峰礦區新坡鎮東崗一帶過去有6個小煤礦,還有70~80個小瓷土礦、小粘土礦,20世紀末這些小礦被依法關閉後,留下一片廢墟。近年來,由峰峰礦區政府直接投資5000多萬元進行恢復治理,已在這里建起了一個美麗的鳳凰山公園。⑤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投資形式。對一些村集體經濟實力較差的礦業村,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投資進行恢復治理,然後將耕地無償交給當地農民耕種。如2006年由邯鄲縣國土資源局自籌資金200多萬元,為東高河村恢復治理礦山廢棄地500畝,目前這些耕地已交由當地農民種植。

第四,因礦制宜,多樣式治理。主要有五種形式:①西石門鐵礦區的 「植樹封渣、尾砂造田」治理模式。該礦區多方投資10145萬元,利用尾砂造田1050畝,並植樹50.2萬株,綠化荒山3800畝;築壩改河4400米。現已呈現出良田千疇、麥浪翻滾、一派生機的景象。②小汪礦區的塌陷區治理模式。通過填埋廢石、廢渣,從塌陷礦區廢棄地取土覆蓋的方式,開發出新增土地,同時也使原塌陷廢棄地得到整理,形成了 「一塊面烙成兩塊餅」的模式,整個工程整理優質可耕地2000畝。③ 車王口礦區 「宜林則林」模式。礦區原有70多個小煤窯,這些小煤窯被關閉後,整個礦區內廢棄井筒遍地,礦渣到處堆積,通過充填井筒,清渣平整,植樹造林2000多畝,改善了生態環境。④峰峰礦區的 「地下轉地上」治理模式。該區原來有400個小煤礦,經過關井壓產現降為70餘個,積極鼓勵和引導民營資本向非礦山企業轉移,利用原廢棄的廠址和礦山廢棄地,建成了一批焦化廠、種豬廠、煉鐵廠等企業和果園、林地,將地下聚寶盆轉化為地上搖錢樹。目前全區7個鄉鎮329個已關閉小煤礦的4600畝廢棄土地資源得到了有效利用,新建各類企業200家,年產值6億元,已成為當地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⑤涉縣采沙區的治理模式。涉縣赤岸村是抗日戰爭時期晉冀魯豫革命根據地指揮中心。為治理因采礦造成的環境破壞先後籌集投入資金900多萬元,築壩修渠、填溝整地,開發整理耕地近千畝,使昔日的亂河灘,成為今日的米糧川。

5.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設計和運用礦山環境保護經濟政策的原則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

1972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並採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把它作為制定環境政策的基本經濟原則。近年來,人們把該原則擴展到:由於環境質量是一種稀缺的資源,污染者不僅要支付達到環境質量的「可接受狀態」的污染削減成本,還應該支付由於其污染所造成的損害成本;同時,還要進一步把資源利用也納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則,並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該原則將使用者成本納入到價格體系中,使得價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則在確定和選擇具體的環境經濟政策過程中具有重要的意義。

2.預防和預警原則

從側重治理政策向預防政策的轉變是環境管理的發展趨勢和必然,該原則要求在設計經濟政策過程中,在意識到環境問題和資源利用問題以及與此相應的社會後果存在不確定性的條件下,通過一定的經濟手段來避免那些可能發生的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包括從源頭控制廢物的產生並繼續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經濟效率或費用有效性原則

在環境經濟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其所要達到的環境和資源保護目標以及手段實施的相應成本之間的關系。同時,在不產生顯著的負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環境決策和強制執行設定在社會能夠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體化原則

環境經濟政策並非是萬能的,每一種經濟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應當進行各種手段的組合,尋求一種揚長避短基礎上的優勢互補。由於環境政策會影響其他因素的變化,具體的經濟手段與其他手段或不同經濟手段之間組合應用能夠產生更有效率的結果。政策一體化的趨勢會使不同政策部門、不同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政策與政府幹預的其他領域的政策相協調,並有利於開發新的、基礎更廣泛的經濟政策。

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一)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制度

(1)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全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發展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調查評價結果和上一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送原批准機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備案。編制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規劃》等相銜接。

(2)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和要求:①從礦山環境保護角度,劃分出宜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嚴禁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區內采礦;嚴格控制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和鐵路、主要公路兩側以及海岸線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限制在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過渡區)、地質災害易發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從事礦產資源開發活動。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采礦,要有保障生態環境質量的可靠措施。②礦山開采區應與工業區、商業區、居民生活區以及重要交通干線、水利工程設施相分離,並留有一定的安全距離。

(3)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②礦山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主要任務;③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分區;④礦山環境治理的重點工程;⑤保證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未經審批或者經審批不合格的,采礦登記管理機關不頒發采礦許可證。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補充編制,並報原采礦許可機關重新審批後實施。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資質證書。編制方案應按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的要求執行,編制方案要根據編制規范確定礦山環境影響評估的級別。一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甲級資質;二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乙級以上資質;三級評估方案的編制單位,必須具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設計丙級以上資質。

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①礦山概況及礦區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狀況;②礦山開發的技術、方法及其開采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③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礦山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三)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

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向采礦許可證的頒發機關一次性或分期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未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的礦山企業或者個體的采礦申請,不予采礦登記,不頒發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人履行了批準的「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所確定的環境治理任務,經驗收合格後,保證金及利息全部返還給采礦權人。需要變更開采范圍的,經采礦許可證發證單位復核並變更後,相應調整交納的保證金數額。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采礦權人必須有政府主管部門證明,礦山環境治理義務已由提交相同保證金的受讓方承擔時,才可以依法批准將采礦權轉讓他人。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未達到批準的綜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責令采礦權人限期進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達不到要求的,由負責收取保證金的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組織設計施工單位使用保證金進行治理。

1.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準的探討

國內有關省市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方式

國內目前已有12個省(市)出台了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從有關省市制定的辦法看,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的徵收方式有以下幾種形式。

(1)以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所確定的礦山環境治理工作量為依據,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礦山企業協商確定保證金數額。此種方式可稱為「一礦一收式」,它是以礦山企業與行政管理部門的類似於協定的形式確定礦山應繳納的環境治理保證金。其優點是針對每一個礦山的具體情況,保證徵收的金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業的困難,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後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資金保障;缺點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計演算法」。其要點是根據礦種和治理強度的不同,確定不同礦山的基價(或標准)、影響系數,按照時間、空間考慮的角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

從時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基價×礦山規模×采礦許可證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價為不同礦種每生產一噸礦石提取的環境保證金。

從空間范圍考慮:環境保證金=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式中,標准為單位治理面積(m2)治理費用,視礦種和治理類型而定,影響系數由治理難度和破壞程度而定。這兩個參數均由政府管理部門規定。

(3)按礦山企業銷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此種方法較為簡便,缺點是沒有考慮不同種類礦山治理難度、破壞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證金出現「兩極分化」的現象,使各個礦山的保證金與實際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這種方式也較少採用。

2.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應考慮的幾個問題

(1)礦山數量的變化。總體上,礦山數量呈不斷下降趨勢,礦山產值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會越來越小。這一特點確定了無論採取何種方式收取礦山環境保證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難度都不會很大。

(2)社會經濟發展規劃要求。要保證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人居環境的和諧發展,對於環境問題比較突出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設定,在2015年以前實現礦山環境的根本好轉,則必須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強化環境保證金的收取。

(3)轉產礦山企業的環境治理問題。由於社會經濟發展和市鎮建設的需要,有些礦山企業可能需要關閉,但采礦權沒到期,企業轉產,法人沒變,其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如何解決,需有特定的政策。

3.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建議

礦山環境保證金的徵收應採取多種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適應不同省份、不同情況下礦山的環境治理。下面分生產礦山和新建礦山兩種情況論述。

(1)生產礦山的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在生產礦山,應從「時、空」兩個方面進行徵收。在生產礦山已有的環境問題沒有進行治理的,需一次繳清該部分治理的保證金,剩餘生產年份根據環評和開采方式,對可能形成的環境問題進行預測,估算剩餘生產年份治理保證金。其公式為:

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預測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或:生產礦山環境保證金=累計待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2)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收取方式。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根據環評報告書(表)和礦山開采方式預測的環境問題徵收,其計算公式為:

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生產規模×基價×采礦許可證有效期

或:新建礦山環境保證金=預測環境治理范圍×標准×影響系數

(3)非正常關閉礦山或在環境保證金徵收辦法頒布之日起一年之內關閉的礦山,根據礦山環境治理的實際需要,如企業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委託他人治理。

4.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

(1)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標准。保證金徵收「標准」是按治理的種類,摺合為每單位治理量的費用,如土地復墾,其標准為××元/畝或××元/m2。主要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收取標准列於表5-2-1。

表5-2-1 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徵收標准

(2)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是按礦種,按每采出1t礦石提取。其確定的理論公式是: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基價=徵收期預估礦山環境治理總費用/徵收期礦山礦石生產總量=(土地復墾費+采礦區治理費+固體廢棄物處理費+其他)/礦石生產總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礦種的開采規模,礦山環境問題的種類、規模及其治理費用。

(3)礦山環境保證金按產值徵收的比例確定思路。按產值徵收需要考慮礦種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難易程度,因此,按產值徵收的計算公式需作適當調整:

(年度)礦山環境保證金=礦山企業年產值×徵收百分比×影響系數

這里關鍵是確定徵收百分比和影響系數,下面著重討論徵收百分比。

根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十一五」至2015年期間,礦山個數、礦山產量、礦業產值均呈下降趨勢。

礦山環境保證金徵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費/「十一五」至2015年礦山總產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間數,則按產值徵收的環境保證金百分比約為4%。

(4)影響系數的確定。影響系數是按礦山種類及其對環境的破壞影響程度而選擇的計算參數,同樣生產規模的條件下,有的礦種,其開采對環境的影響較小,有的則較大。影響系數的大小一是取決於破壞面積,破壞面積越大,則影響系數越大;二是看破壞程度,破壞程度越大,影響系數取值越大。

所以,影響系數可看作破壞面積與破壞程度的函數,計算公式如下:

某礦種影響系數=該礦種礦山環境破壞面積/礦山環境破壞總面積×破壞程度等級值

式中:破壞程度等級值是根據礦山總的破壞情況,將破壞程度分成若乾等級最低一級為1,每增加一級,等級值加1。通常情況下,礦山環境破壞程度可分為3級。

(四)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

在當今強調資源環境並重的時代,特別強調在大量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必須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而生態環境的保護則必須依靠國家環境政策和相關制度予以保障。近幾年我國探討建立並積極試點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就是一項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這一制度所調整的對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應是:矯正生態環境保護或破壞行為產生的環境利益和經濟利益的分配關系,它是以經濟激勵為主要特徵的環境經濟政策和其他相關的制度安排。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的必要性

該制度的建立不失為恢復和改善礦山環境而採取的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強礦業權人維護礦山生態環境的責任意識和合理開采利用礦產資源的自覺性,又可為切實開展並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積累必要的保證資金。但從目前一些地方實際工作情況看,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解決,一是不能嚴格按照規定標准要求礦業權人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證金,繳費額度偏低,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實際需要;二是各地對指導和監督礦山企業落實治理責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還沒有完全到位。為此必須進一步完善環境資源法律、法規,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對礦山企業徵收部分費用,形成礦山環境補償基金,以保障礦山環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一是保障區域環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預防和解決礦山環境問題的需要;三是我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需要。

2.不斷拓寬我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來源渠道

確保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的多元化和暢通是實現對礦山環境恢復進行補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國內外的許多理論研究和補償實踐表明,目前對生態環境補償資金的來源渠道主要有:①採取稅收或稅收附加等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②由各級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補償礦山環境產權權能的外溢;③採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形式來籌集補償資金;④對特定區域的受益單位或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及個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補償基金;⑤出售特許權,即通過將開發特許權出售給個人或單位而實現有償使用,出售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減損礦產資源的自然價值,並將部分開發利潤返還給礦山企業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⑥積極發展生態旅遊,將部分環境產權市場化,在旅遊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補償基金;⑦對破壞礦山環境或未依法進行環境治理的礦山企業採取的懲罰措施而收取的罰沒收入以及礦山環境復墾植被收取的恢復費用等列入補償基金;⑧鼓勵社會團體、個人贊助。此外還可採取其他渠道。但我國目前礦山環境恢復補償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中央和地方)預算資金和礦山企業自有資金兩個渠道,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漸成熟,可以考慮拓展其他資金來源渠道。

3.理順礦山環境恢復補償的途徑

補償是實現礦山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會再生產和自然再生產的一個必要環節,有利於維護礦產資源所有者和礦山企業經營者的權益,有利於實現社會福利的公平,有利於資源產業的持續發展。從理論上說,礦山環境恢復補償主要有如下幾種主要途徑:①對口補償。這種補償形式是由資源外部經濟的受益者或資源的破壞者向資源外部不經濟的受損者或資源的保護者提供補償。②統籌補償。由政府主持,主要運用財政杠桿,通過稅費徵收、轉移支付或財政預算等方式實現價值補償。由於我國目前資源定價和計量技術上存在許多難題,特別是在無法明晰產權界限時,往往只能由政府來進行統籌補償。③市場替代補償。把復雜的環境資源計價問題和環境補償問題交由市場解決,而產權所有者可以將部分環境資源市場化,實現資源的市場替代恢復治理,實現自我補償。

4.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基金

專款專用,主要用於解決歷史遺留、計劃經濟時期產生、政策性關閉、責任人滅失等需要政府投入開展治理的礦山環境問題,用基金恢復礦山環境治理的支出。具體包括: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5.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經濟政策

實行稅制「綠色化」

稅收制度「綠色化」就是提高有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整個礦山企業稅額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於礦山環境保護的稅收在總稅額中的比例。稅制「綠色化」的手段主要有兩種,一是調整現行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稅制結構,提高「綠色」稅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礦山環境稅。從稅制改革的發展趨勢來看,我國稅制「綠色化」首先應從完善現行的稅制結構開始。

(1)調整資源稅費政策。鑒於資源稅同礦區使用費的性質相近,可以考慮將礦區使用費合並到資源稅中,由稅務部門統一管理。這樣不但能夠起到調節級差的作用,同時也維護了國有所有者的權益,有利於徵收管理。

對於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採用企業的開采量。自然資源的開采利用,無論企業是否銷售獲利,都對資源造成破壞,不可再生資源尤其如此。採用開采量作為計稅依據,能夠促使企業考慮市場需求,從自身利益出發,合理開發利用資源。

應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資源稅稅額進行相應地調整。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在局部地區做了有益的嘗試。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振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調整東北老工業基地部分礦山資源稅稅額的通知》,規定東北地區可根據有關油田、礦山的實際情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對低豐度油田和衰竭期礦山在不超過30%的幅度內降低資源稅的標准。這一政策為資源稅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今後應該完善資源登記的劃分方法,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並據此對稅額進行調整。

(2)實行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改變原有的單一的減免稅的優惠形式,採取加速折舊(如:對勘查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社會資產投資等可以加速折舊,對利用「三廢」轉化為生產產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稅)。采礦權人按照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環境治理,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稅收支出等多種優惠形式,可能的情況下,在現有的資源稅基礎上,設立一個環境資源稅稅種。在引入環境稅的過程中,應處理好稅收與收費的關系,並探討將排污收費逐步過渡到環境稅之中。

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的土地給予優惠政策

依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履行合法手續,進行廢棄礦山的環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據廢棄礦山區位、資源狀況和廢棄地的利用方向,確定治理者的治理權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

(1)對已經依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經復墾恢復到可利用狀態後,土地使用權不變。復墾後土地的用途和經營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確定。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復墾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出租。也可置換破壞的集體耕地,或置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或者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3)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後可用於耕種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後,可以依法折抵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4)對復墾國有礦山廢棄土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旅遊業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復墾單位或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6. 礦山開采時佔用了公益林,受到怎樣處罰

礦山開采佔用公益林按理來講是觸犯了法律的,具體的條款和處罰辦法煙台奧普礦山機械已經為您整理相關的條款供您閱讀:
第一條 為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加快林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境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採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林業事業應當列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實行林業建設目標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專職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行使林業行政管理職責,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林業用地面積占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縣(市、區,下同)劃為林區縣。林區縣的劃定,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業基金制度。林業基金的來源及使用的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用於林業的資金。各級農業發展基金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用於林業。
第七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森林法律、法規,增強公民的綠化意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保護森林資源、植樹造林、發展林業等方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2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編輯
第九條 森林資源實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類經營管理制度。
公益林的投資經營者,有獲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權利。
商品林的投資經營者,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益林建設的投入。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按照事權劃分,由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分擔。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於對納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資源、林木的投資經營者的補償,以及公益林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管理等。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應當優先保障重要生態功能區。
公益林范圍的確定和調整,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國有林場、苗圃和自然保護區等單位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按隸屬關系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工作的指導。
利用森林資源開發建設森林公園或者從事森林旅遊的,應當接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破壞森林資源。
第十二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定期組織森林資源調查。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檔案、統計、公告制度,每年逐級上報森林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開發林業,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人工商品林基地內的林木憑採伐許可證採伐,採伐限額實行單列管理。採伐跡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返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國有林場、苗圃的隸屬關系,不得侵佔國有森林資源。
國有林場、苗圃的設立、變更、撤銷或者改變隸屬關系,應當由所在地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未建立國有林業單位經營的國有林,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也可以委託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山林應當堅持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穩定林業承包生產責任制,引導林農實行多種形式的聯合採伐、聯合造林和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
第十六條 承包到戶經營的宜林荒山、荒地、荒灘,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綠化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歸集體經營,或者合作造林,或者重新發包經營。
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已開墾的陡坡地,應當退耕還林。退耕還林的,按照規定享受補助和優惠政策。對生活困難的山區林農,當地人民政府還應當有計劃地實施下山安置。
第十七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情形外,森林、林地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抵押、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擅自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第十八條 各項建設工程必須徵用、佔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審核同意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經批准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並向被徵用、佔用林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林地、林木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經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需要採伐林木的,由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林木採伐許可證,採伐的林木納入當年的森林採伐限額。
第二十條 因埋設、架設輸電、通訊、廣播等管道、線路需要採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

3第三章 植樹造林編輯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植樹造林工作的領導,開展植樹造林宣傳教育,組織造林專業隊伍、單位、公民開展植樹造林活動,落實植樹造林任務,組織檢查驗收,提高植樹造林質量。
第二十二條 依法負有植樹義務的單位應當完成當地綠化委員會分配的植樹任務。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綠化費,用於綠化。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業、事業單位區域內的造林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平原綠化和沿海防護林體系,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風景名勝區和城市規劃區內的造林綠化,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
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植樹造林。
鼓勵用材單位、經營單位與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林農合作造林,或者承包、租賃荒山、荒地造林,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三條 主要江河、溪流兩側,鐵路、公路兩旁,湖泊水庫周圍,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等宜封山育林地方實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四條 植樹造林應當堅持結構合理、品種優良、生物安全、適地適樹的原則,鼓勵種植優質高產高效的樹種。
植樹造林實行質量負責制。植樹造林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確保造林的質量。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

4第四章 森林資源保護編輯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工作,實行森林防火責任制、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組織、防火檢查制度,保障森林防火、撲火經費。對參加撲火的人員給予誤工、誤餐等補助,對因撲救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給予醫療、評殘、殘疾補助、撫恤,並追究肇事者以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有林地區的村民委員會和基層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護林防火組織,制訂護林防火公約,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全省森林防火期。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提前或者延長本地區的森林防火期,確定森林防火重點期、重點區,並予以公告。
加強對林區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內,確需在野外用火的,應當落實防火措施,經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機關批准。在森林防火重點期、重點區內,嚴禁野外用火。
在省、市、縣、鄉(鎮)行政區域交界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共同負責森林防火、撲火和護林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檢疫工作的領導,實行森林病蟲害防治目標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做好森林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防治技術的指導工作。
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益林、森林自然保護區林木的保護和管理。
古樹名木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檔案,設立標志,明令保護,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
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未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採伐和採集。珍貴樹木和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的認定,分別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林業執法工作的需要,按有關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設立森林公安機構。

5第五章 森林採伐及木材經營管理編輯
第二十九條 森林、林木的採伐,應當根據森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採伐指標實行限額採伐。採伐胸徑五厘米以上的林木,應當納入採伐限額的范圍。
竹子的採伐實行計劃管理。
第三十條 公益林、天然闊葉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林木,禁止採伐。
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採伐後難以恢復植被的陡坡、險坡地上的林木,禁止採伐。
第三十一條 採伐林木應當依法申領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審核發放採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年採伐限額發放採伐許可證。發放採伐許可證應當核定採伐的目的、地點、樹種、林況、面積、蓄積、採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項目。
第三十二條 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應當於當年或者最遲於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公益林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完成更新造林的,給予適當的造林補助。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發放採伐許可證:
(一)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其權屬有爭議的;(二)上年度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森林病蟲害除治跡地更新造林任務未完成的;(三)無作業設計的公益林、天然闊葉林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四)法律、法規禁止採伐的其他林木。
第三十四條 林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林農利益,減輕林農負擔。除國家規定的稅收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林農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木材市場的設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護資源的原則。林業、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木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單位或者個人在林區縣經營、加工木材的,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禁止利用天然闊葉林燒制木炭。限制利用天然闊葉林生產人造板、食用菌等。
第三十六條 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出縣、出省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木材運輸證件。木材運輸證件應當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件的,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和個人不得承運。
在縣內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的,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
第三十七條 申請木材運輸證件,應當提交採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檢疫證明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需辦理木材運輸證件手續:
(一)居民自用的傢具;
(二)國外進口且單據齊全的木材;
(三)個人隨身攜帶的零星小件木製品;
(四)回收的商品包裝木箱板;
(五)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依法對運輸的木材和採挖的樹木實施檢查。
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設立或者撤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木材檢查站、木材運輸巡查大隊對違反木材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收購、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的,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暫扣有關的木材和採挖的樹木。
暫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七日。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到三十日。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及糾紛處理第四十一條 森林、林木、林地屬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二條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後(以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圍為准)、自留地、自留山以及在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林木,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種植的林木,屬個人所有。
義務栽植的林木屬該林地權屬單位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協議或者合同規定確定林木權屬。
合作營造的林木屬合作者共有。
第四十三條 確認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屬,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林業「三定」時按規定核發的權屬證書為依據。林業「三定」時未確定權屬或者確定權屬有錯誤的,以土地改革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或者有關部門保存的土地清冊為依據。合法的權屬變更,應當予以確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原發證機關應注銷所發的山林權屬證書:
(一)發證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發證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土地改革時重復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其權屬應當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管理和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已協商解決的,核發權屬證書予以確認;協商不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雙方各半結合自然地形劃分;權屬確定前新造的人工林屬造林方所有,權屬確認後造林方的林木需要繼續生長在另一方林地上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權方按比例分成。
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土地證上記載的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准。四至記載的地貌、地物泛指的,以靠得最近的地貌、地物為界址;四至記載的地貌、地物不能確定的,由有行政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後的演變情況和經營管理現狀酌情劃定。
土地改革時,森林、林木和林地未確定權屬的,土地改革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已批准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屬國家所有。
有爭議的無證林地屬國家所有,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權給集體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人工林屬造林方所有;天然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後的演變情況和經營管理現狀酌情確定。
第四十六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含合作化前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公社化前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屬國家所有;公社化後劃歸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已有協議或者作過處理的,應當予以確認。
土地改革後至合作化前,因遷居、嫁娶隨帶或者贈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屬接受方集體所有;合作化後隨帶或者贈與的,其權屬仍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生效前,非林地所有權方在林地所有權方營造的林木,其營造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權方按比例分成;本條例生效後,擅自在林地所有權方營造的林木,無償歸林地所有權方所有。
第四十八條 發生糾紛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一個縣范圍內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由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商解決;跨市、縣范圍的,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糾紛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糾紛解決前,應當維護現狀,任何一方都不準進入爭議區域砍伐林木或者從事其他相關林事等活動,有關人民政府不得發放權屬證書。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理山林糾紛工作的領導。負責處理山林糾紛的機構按規定的職權具體辦理山林糾紛的處理工作。

6第七章 法律責任編輯
第五十一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盜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擅自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樹種、方式、時間或者地點,採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內,違反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等規定採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定之前擅自採伐有爭議林木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至三倍的樹木,並處實際損失價值二至五倍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毀林開墾、築路、築墳、採石、取土、開礦、建壩的;
(二)違反規定采種、采脂、挖根、剝樹皮、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三)違反封山育林規定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
(四)其他故意毀壞森林、林木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的,沒收非法收購的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木材、樹木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林區縣經營、加工木材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對貨主可以並處非法運輸木材或者採挖的樹木價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一)重復使用或者使用有效期以外木材運輸證的;
(二)使用經過買賣、非法轉讓所得的木材運輸證的;
(三)運輸的線路與木材運輸證規定的起止地明顯不一致的;
(四)在縣內運輸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
第五十七條 利用天然闊葉林燒制木炭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燒制的木炭和違法所得,並可處非法燒制木炭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按規定或者越權批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批准文件無效,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對審批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林農收取費用的,責令如數退還林農,並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拒絕、阻礙護林員、木材檢查人員和其他林業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違反《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採伐,包括採挖。
本條例所稱木材包括:原木、原條、鋸材、原竹、竹材、人造板、木(竹)炭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木材。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 礦山環境治理現狀

1.2.1 項目實施及資金投入

20世紀90年代以前,由於體制、管理和歷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礦產資源開發一直處於粗放管理狀態,大部分礦山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致使礦山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礦山地質災害頻繁發生,不僅威脅到礦區居民的生產、生活安全,而且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和制約了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90年代初期,礦山環境屢遭受破壞和不斷惡化的趨勢引起中央及各級政府的廣泛重視,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建設工作逐漸提到日程。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先後在全國建立了煤炭、石油、有色金屬、黃金等礦山開采和燃煤發電、燒制磚瓦等20多個不同類型的土地復墾試點。國家環保總局結合全國的生態示範區建設試點,在馬鞍山、淮北、遷安等10多個市、縣開展了以礦區環境保護和生態重建為主要內容的生態示範區試點建設工作。冶金、煤炭、化工、有色金屬等部門也從本行業的實際出發,開展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試點工作。如神華集團公司自1986年開發神府東勝礦區以來,堅持開發建設與污染治理同步實施,先後建起了污水處理廠、選煤廠煤泥水處理系統等一批環保設施,營造了礦區防護林,不僅使礦區水環境、大氣環境質量得到有效改善,而且,在礦區治理區內植被覆蓋率也由原來的14%提高到39%。又如馬鞍山南山鐵礦是一個有80餘年開采歷史的老礦,地表植被破壞殆盡。為了做好土地復墾工作,該礦專門成立了復墾工作領導小組,組建了專職復墾隊伍,通過幾年的努力,廢棄土地的復墾率已達到70%。山西潞安礦務局王莊煤礦採用人工造林綠化新技術,為矸石山的綠化探索出一條新路子,不僅治理了礦山「三廢」,復墾了土地,恢復了生態,而且樹立了樣板,為推動全國礦區環境保護工作作出了貢獻。

2001~2002年,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投資2350萬元,地方自籌資金3052.16萬元,在全國范圍內選擇礦山環境問題突出的湖北、江西、黑龍江、四川、北京、遼寧、河北、山西、內蒙古、河南、湖南、山東、江蘇、浙江、新疆、甘肅16個省(區、市),安排18個國有老礦山進行礦山環境治理試點(山東和湖南安排2個試點項目,其餘省(區、市)各安排1個試點項目)。治理礦區種類包括鐵礦、煤礦、鉛鋅礦、銅礦和石材礦等,治理對象包括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和礦區地質災害治理等。項目驗收結果表明,由於中央和地方配套資金的相互支持,90%的項目超額完成設計工程量,18個項目工程質量均達到預期要求,全部驗收合格。通過項目的實施,老礦區內長期威脅居民生產、生活安全的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得到治理,久棄荒廢的土地得以復墾,千瘡百孔的礦區生態環境重現生機。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後續項目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在試點取得經驗的基礎上,2003年11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下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通知,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主要治理對象是計劃經濟時期建設的國有礦山,重點開展:①因采礦活動造成的地面開裂、沉降、塌陷等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治理;②因采礦活動引起的區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乾枯、危損尾礦壩等的治理;③因采礦活動形成的礦山尾礦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近年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逐年加大對礦山環境治理投入力度。2003年,在全國22個省(區、市)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治理項目74個,中央財政投資1.72億元。2006年,在全國31個省(區、市)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治理項目339個,中央財政投資13.16億元。在項目的批復數量上,2004年和2006年的增加幅度較大,分別增加了129.73%和75.77%;中央財政對項目投入呈穩步增加趨勢,年平均增幅達66.30%。2003~2007年底利用兩權專款,在全國31個省(區、市)共批復實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1118個,中央財政累計投入37.10億元。

同時,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根據各省(區、市)礦山環境治理目標,並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保障經濟持續發展的需求,地方財政向礦山環境治理投入力度也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再由於國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參與礦山環境治理的優惠政策,極大地調動了企業和個人投資礦山環境治理的積極性。據不完全統計,自2000年以來,全國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地方財政資金達4.00億元,企業自籌資金達15.51億元。

1.2.2 治理成效

隨著我國關於礦山環境保護與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完善和進一步貫徹落實,以及國家和省(區、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視程度和監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隨著社會公眾及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礦山開發者重開發輕保護、肆意破壞污染礦山環境的勢頭已被有效遏制,在保護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被佔用破壞的土地、防治地質災害和礦山「三廢」綜合治理利用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果。特別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正式啟動兩權專款用於礦山環境治理工作以後,在全國范圍內的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工作得以有序開展,一些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國有大中型礦山、閉坑礦山和無法找到責任人的礦山的地質環境逐步得到恢復治理,收到了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同時,已實施項目的示範作用,以及有關鼓勵政策的出台,極大地鼓舞和激發了企業和個人參與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的積極性,使礦山環境保護治理的資金投入更趨於多元化,治理范圍更廣泛、治理成效更顯著。

1.2.2.1 礦山佔用破壞土地恢復治理

截至2007年底,全國累計恢復治理礦山佔用破壞土地面積約15.50萬公頃,治理率達9.35%。現階段,我國在礦山佔用破壞土地恢復治理過程中,普遍遵循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要求土地的復墾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相協調,復墾後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宜糧則糧、宜林則林、宜牧則牧、宜漁則漁。其次用於建設主題公園、人工湖等生態景觀的恢復和其他建設用地。

(1)采空塌陷區治理現狀

我國采礦塌陷區主要集中分布在煤礦,其次是石膏礦、金礦等。塌陷區的治理措施根據塌陷規模區別對待:對深度較大的常年積水區,一般採取清淤擴建、淤泥造地等措施,建設成人工湖、魚藕塘、水田;對季節性積水區,實行挖溝排水,修建台、條田,發展特色種植;對塌陷變形地,採取削高墊窪、回填整平、復耕復林復草或用作其他建設用地。例如甘肅省華亭縣對東華煤礦塌陷區進行復平整治,改造成面積達86400平方米的人民廣場,成為縣城居民集會、休閑場地。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對煤礦塌陷積水窪地進行綜合整治,治理塌陷地9.26公頃,建成了具有休閑和娛樂功能的落燕湖景區。山東省棗庄市針對石膏礦塌陷,堅持以挖塘造地為突破口,發展名優水產養殖,擴大植桑種田面積,創造了種、養、加工相結合的立體高效塌陷治理示範區。累計治理塌陷地3000餘畝,開挖魚塘133處,面積近900畝,改造良田整平耕地2700餘畝,整個石膏礦區已開始步入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軌道。

(2)露天采場治理現狀

隨著生態省(區、市)建設活動的開展,各級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了對「三區二線」(即城市規劃區、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重要公路或鐵路沿線、沿海岸線)可視范圍內的已損山體和廢棄的採石坑的治理工作。

對露天采場治理的原則是減少引發崩塌、滑坡等突發性地質災害的可能,保證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恢復采場范圍內被破壞的地表植被,使之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目前採取的主要治理措施首先是對不穩定岩土體進行卸載,消除引發災害的隱患,再對土質開采坡面和礦坑清理、平整,便於復墾綠化;對石質邊坡進行打坑回填客土或者進行覆網客土噴播等技術,使裸露的開采作業面迅速復綠。治理效果較好的江蘇省蘇州旺山露天采場,在清理不穩定岩體的前提下,針對土質貧瘠、堅硬、坡比較大的基岩坡面採用客土噴播法,對土質較好、坡比小的山體採用厚層基質法等施工工藝和復綠技術,使原來裸露的邊坡得到有效的防護,減少水土流失和滑崩災害隱患,迅速改變了地貌景觀。經過三年的治理,形成一個喬、灌木及地被混交的自然種群,植被生長旺盛、根系盤結,生物保護作用明顯。改造後的露天采場成為蘇州吳中經濟開發區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山東省威海市按照自然環境條件,因地制宜地採取了土石方工程、植物工程和噴塗工程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方法用於露天采場治理。2000年共噴塗陡峭坡面30萬平方米,壘堰總長度9000米,填土量1.8萬立方米、石方量9000立方米,栽植常攀藤植物15萬株,各類喬木、灌木3萬棵。福建省龍岩市上杭紫金礦業按照礦山每年編制的植被恢復計劃,遵循穩定一塊、恢復一塊的原則逐步恢復。目前已採用草、灌、喬、藤相結合,通過人工種植、機械噴播等方法進行植被恢復工作。2001年金礦區種植草皮4.5萬平方米,種樹8萬株,成活率均在85%以上。在2001年底,紫金礦業為實施「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礦山可持續發展戰略,開始實施紫金山工業旅遊項目,經1年多的開發建設,先後投入2000萬元,建設成為福建省獨具特色的一個新興旅遊區。2002~2003年度,共接待遊客6.8萬人次,累計實現旅遊收入815萬元。

(3)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治理現狀

為了減少揚塵、凈化礦區空氣環境,預防污染水土環境、引發水土流失、發生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增加礦區土地的可利用率,建設環境優美的綠色礦山,對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進行治理,成為目前礦山環境治理的主要工作。

現階段,我國對尾礦庫、固體廢棄物堆放場地的治理原則是多元開發、變廢為寶,提高利用、減少囤積,復墾佔地,恢復生態。在現有經濟技術條件下,尾礦和固體廢棄物大量用於建築業、發電等行業,如加工成新的建築材料或制磚、鋪路、充填塌陷區等。湖北省武鋼礦山大冶鐵礦利用尾礦砂製成微晶玻璃花崗岩新型建材及仿古陶瓷工藝品,利用礦石粉碎的細石灰石粉尾礦生產高標號的水泥。安徽銅陵有色金屬公司所屬的五公里尾礦庫已經建成無土復墾示範場,昔日塵沙飛揚的尾「沙灘」,今日已草樹成蔭,成為沿江綠化帶。雲南錫業集團有限公司左山采礦廠尾礦庫,已復墾成225畝的竹林。對於無法利用的尾礦、固體廢棄物可就地回填采場和采坑,覆土後用於人工造林、恢復成耕地等,或充分利用微生物技術直接在礦渣堆上復墾。通過多種形式的治理措施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修復自然景觀。如山西孝義和廣西平果鋁土礦在礦山固體廢物復墾中,採取一系列加速生土熟化技術,建立了剝采、排土與復墾聯合新工藝,使用了內生菌根真菌微生物工程技術,使土壤活性增加,將工程復墾與生物復墾有機結合,成功實現了排土場的植被恢復。

1.2.2.2 礦山廢水廢液治理

目前,我國礦山平均年廢水廢液產出量約為60.88億立方米,年處理量16.81億立方米,年綜合利用量為17.44億立方米,綜合利用率為28.64%。

礦山廢水按生產過程可分為采礦作業廢水和選礦作業廢水;按廢水pH值可分為酸性廢水、鹼性廢水等。礦山酸性廢水主要來源於礦坑水、廢石堆淋濾液等;礦山鹼性廢水主要產生於選礦作業。礦山廢水中的主要污染物包括重金屬、酸、有機污染物、油類污染物、氰化物、氟化物和可溶性鹽類等。重金屬污染和酸類污染是廢水污染中最普遍的,廢水中的重金屬元素主要有鉛、鋅、鎳、銅、汞、鉻、鎘、鈷、錳、鈦、釩和鉍等。目前我國對礦山廢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微生物法、人工濕地法等。處理工藝較為先進、成熟,例如甘肅省金川公司針對采、選、冶以及化工動力等各生產環節不同生產工藝所排放的廢水,先後建成了鎳等貴金屬離子、硫酸、氯鹼、鍋爐、高含鹽等廢水的處理站,年處理廢水達500萬噸,並將未被利用的廢水排入尾礦庫,減輕了對礦區附近水體、土體的污染和破壞。

1.2.2.3 礦山地質災害治理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共發生由於礦山開采而誘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12000餘起,影響面積33.98萬公頃,已治理面積6.79萬公頃,治理率為19.98%。

根據我國礦山各類地質災害的發育狀況、致災機理、危害程度,結合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和技術條件,現階段我國礦山地質災害治理的原則及工程措施是:①對於危害較嚴重、治理難度較大、治理投入回報不理想的地質災害,一般採取搬遷、避讓的措施。2003年6月,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遼寧考察期間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連下「四道軍令」:要盡快實施、要公開透明、要責任到人、要增加投入。不久,國家有關部門就開始對東北煤炭城市沉陷區治理安排專項資金,東北三省政府全力以赴投入到採煤沉陷區治理工程之中,治理總面積超過900平方千米。治理項目包括建設小區住宅、維修加固住宅、新建學校、醫院、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對部分受破壞的學校、醫院、道路、供(排)水管線、供熱管線進行維修加固等。目前,遼寧已安置沉陷區受災居民2.8萬戶,超過安置戶數的70%,已建成居民樓房住宅240多萬平方米,建成學校、醫院等配套設施25萬平方米。吉林省採煤沉陷區新建樓房住宅小區竣工面積為82萬多平方米,安置居民1.36萬戶,各項配套建築設施也同步進行。黑龍江省治理面積超過400平方千米,截至2006年5月底,已開工新建住宅223萬平方米,佔下達計劃的78%,項目建成後預計可安置沉陷區搬遷居民33112戶,約佔下達計劃的70%。②對於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呈點狀分布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採取部署群測群防的監測體系,實施治理工程,開展重點區域專門性監測等措施。例如甘肅省小廠壩鉛鋅礦1138平硐不穩定斜坡(潛在滑坡)變形面積約10萬平方米,其主要誘發因素是汛期地下水水位上升導致高陡基岩坡面殘坡積碎石土變形蠕動。在對其進行坡面位移定期監測的基礎上,採取格構加固、修建擋土牆、地表排水等工程措施及植樹育草生物措施,有效地抑制了坡體蠕動變形的進一步發展。

1.2.3 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於工作剛剛起步,無論政策法規、管理機制、資金保障,還是技術標准都有待健全和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2.3.1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尚未步入法制化軌道,管理機制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雖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及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大多局限於原則性的要求,可操作性較差,具體實施時存在一定難度。在管理體制上各執法單位之間時有交叉重疊,時有空白。特別是治理的主體單位與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在法律上和經濟上多方面的關系均缺乏明確界定。礦山環境治理過程中,各方責、權、利的關系應遵循怎樣的原則加以確立?治理之後的成果,即環境產權和復墾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應如何確立和保護?這些問題在原有法律中均未涉及,急需加以完善。

1.2.3.2 我國礦山開采歷史悠久,環境破壞嚴重,治理難度增大

長期以來由於環境保護意識淡薄,礦山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管理滯後,加之受開采條件、開采方式、生產工藝、技術水平、裝備條件等綜合因素的影響,致使我國礦山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造成全國礦山環境問題廣泛分布,且類型復雜、致災幾率大、突發性強、隱患多、災情嚴重。不僅嚴重影響和制約著國民經濟的發展,甚至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矛盾。而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起步晚、規模小、投入資金有限,隨著礦山採掘規模和強度的增大,礦山環境問題將日益突出,治理難度也將越來越大。

1.2.3.3 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資金短缺,投資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資金主要來源於三個部分:一是中央財政從兩權使用費和價款中安排一定的資金,因歷史欠賬太多,遠遠不能滿足礦山環境治理的需要。二是地方財政從收取的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安排部分資金,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等方面支出,用於礦山環境治理的費用極為有限。三是礦山企業交納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由於礦山環境治理工程投入大,其經濟效益不凸顯或滯後,再由於缺乏礦山環境治理相關的鼓勵政策措施,造成礦山環境治理投資回報率不大,因此極少有其他資金投入,投資機制不暢,多元化、多渠道的礦山環境治理投資機制尚未形成。

1.2.3.4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標准、規范急需制定

雖然國內已進行過不同層次的礦山恢復治理方面的零散研究工作,也開展過不同類型廢棄礦山恢復治理的示範工程,但這些工作所積累的經驗和數據資料距離形成系統的標准、規范還有很大差距,造成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目標、任務不很明確,治理成效界定缺乏依據,治理技術不規范。因此,出現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布設較隨意、技術含量低,部分治理工程的治理成果不顯著,很難實現預期的效益。為了盡快提高我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技術水平,規范恢復治理工程的技術路線選擇、工作量布設、質量監控、預算編制、預期成果目標設定等,建議國家有關部門設立專項資金,集中一批技術力量,盡快研究制定礦山恢復治理的方法、標准或規范,用以指導全社會礦山的恢復治理工作。

1.2.3.5 重前期治理,輕後期管理,影響了礦山環境治理效果

自2001年大規模、有計劃地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以來,相繼開展了大量的礦山環境治理項目。大多數項目在前期的治理階段,由於有資金保障,主管單位和實施單位的積極性都很高,不僅嚴格按照設計施工,而且監管力度大。而項目評審驗收後,因沒有後續資金支持,部分治理工程後期的維護工作處於停滯狀態,行政監管也出現空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治理效果。

8. 淶源縣從哪一年開始禁止開采礦山的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12

9. 如何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

加強礦山企業監管,將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的方法如下:

1 政策措施

一是依法明確職責,齊抓共管。環保、林業、水資源、土地等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法律明確礦山環境管理的職責,細化明確各自的管理內容和管理程序,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聯合執法、形成合力,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強合作,這樣從根本上改善當地的礦山環境。

二是實行屬地管理,明確基層監管責任。所謂屬地管理,就是基層政府能管的就交給基層政府管理,而對於基層政府管不住的交給上級政府管理。基層政府要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總要求,盡快構建礦山環境「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責任體系,同時明確地方各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以及內部相關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地方政府監管部門要做到依法行政,不能以受罰款為目的,要以保護環境為出發點,責令礦主限期改造。

三是加大打擊力度。加強礦業執法檢查,動態監測,巡查執法,定時督察,及時發現資源的開發過程中,廢水,廢氣對環境的破壞和污染,以及采礦引起的地質景觀破壞和地質災害,勒令企業限期整改,如果問題嚴重,堅決停產整頓,直至關閉礦井。整頓礦業秩序,堅決杜絕非法采礦行為,限期關閉不符合條件的小礦山企業,以打擊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企業。
四是開展礦產資源整合。按照國家礦產資源整合的文件精神,繼續開展礦產資源整合,礦區的采礦權只設置一個,徹底解決一礦多開與大礦小開的現象。通過整合,安全隱患和因礦山開發布局不合理的基本上被淘汰,消除礦山環境造成的地質災害隱患。

五是嚴格審批礦業權,把好礦業開發「入門關」。堅持和完善審查制度,從嚴審批采礦權,交通要道兩側和旅遊景點附近禁止露天開采。在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和河流區,禁止破壞生態環境的采礦活動。是否有審查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作為采礦許可證發證的必要條件,對沒有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采礦權的申請將不被批准和發證,實施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

六是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宣傳力度。進入21世紀,健康,快速,穩定發展的中國經濟,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主旋律。保護和節約使用資源,保護環境是礦山業主必須面對的問題。礦產資源開發將採取「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保護和發展並重」的方針,統籌規劃,要處理好國家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之間的關系。把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工作作為實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大事。

2 技術措施

①恢復礦區植被,首先考慮到選擇種植植被品種,既要看到近期效果,也要著重長期的發展。樹種生長必須帶有發達的根系、牢固性能優良的固土邊坡、種植成活率很大以及生長迅速的原生類植物,這些都是根據生物學規律來進行種植的。與此同時,對於坡體的搭建,管理及保護措施在種植之後能有效進行、很好的應對自然事件和其它因素的要求,必須在植物種植前充分的規劃好。以上都是依照開采區的土壤和氣候等因素來相應選擇草坪或樹種來種植。此外,還應該考慮配套兼容的設計目的,和附近景觀和植被情況相適應。

②土壤污染治理使用土壤肥力改造技術。它能提高土壤的營養狀態,改善其物理和化學性質以及土壤團粒結構,改變pH值、土壤養分和有機物含量等。具體措施如下:其一,表層土壤遷移保護:開采前進行土壤表層遷移保護,開采完成再運回恢復。這樣有效保護了土壤的物化性質、基本的營養條件和種子庫保持完整,原生植物可以生長。其二,客土覆蓋:荒地土層薄,可以用在不同的地方蓋上熟土,來調整土壤的物理及化學功能,添加有益於礦山植被生長的因素比如:氮素、微生物等。其三,優化土壤的物理功能:對土壤中的孔隙增大,對土壤構成調整,對土壤容重減小,採用耕作和有機肥的方法,在短期內改善土壤。其四,改善土壤的酸鹼性:對酸度調節一般使用碳酸氫鹽或石灰,這樣還有效提了高鈣的成分,對土壤性能進行了很好的調節。其五,通過綠肥、固氮植物、微生物等來調節土壤營養。

③調整治理土壤中重金屬污染。一般有三大方式:生物、化學及物理處理方式。

10. 如何解決礦山石材開采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

一、全國貫徹國務院《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文件的精神,石材行業要抓好從規范入手,制定規范。國家已經逐漸改變不合理的體制,出售采礦權,招標。有利於規范有經驗的開礦企業投資進來進行合理開采。
二、整頓礦產資源,應該是既要保護礦產資源,又要不打擊石材開采企業的積極性。要正確處理好兩者間的關系。一要保護資源,這是國家大政方針決定的。二要保護采礦企業的積極性。中國石材工業協會發現,在有些地區有些區域,在整頓的過程當中,採取了一種全面停產的辦法,也挫傷了採石企業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對石材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成了負面影響,整頓應該是保護礦產資源和保護開采企業的積極性相結合,要正確處理好這個關系。
三、政府要糾正畸形發展觀,控制總量,科學規劃。在加拿大、奧地利等一些石材業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政府對「開采哪一座山、怎麼開采、開采多長時間」都作了詳細的規劃。而在我國,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相對缺失,幾乎完全是放任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而且我國現行的石材產業企業准入「門檻」較低,對企業的規模、技術工藝水平、環保投入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導致很多礦山開發處於「群眾運動」的無序狀態。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從產業長遠發展的高度,對礦山的開發進行統一規劃,加快石材行業結構調整,科學設置企業行業准入「門檻」,淘汰「小石材」企業,扶持優勢企業。同時在整頓在過程當中,對新建企業和原有企業要有區別對待。新建企業要嚴格按照這個標准實施准入,准入有能力的,有經驗和資金的大企業進行規范開采,不達到標準的不能准入。對原有企業我們建議給他們整頓的時間,要限期整頓達到要求,達不到的就要退出石材開採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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