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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公款旅遊

發布時間:2022-06-21 07:45:56

A. 違規公款旅遊處理規定,公款旅遊怎麼界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B. 「紅色旅遊」該如何警惕公款消費

據報道,今年暑期,預計將有過億人次遊客參加紅色旅遊,延安、上海、嘉興等地將迎來接待高峰。「紅色旅遊」是弘揚革命傳統、宣傳愛國主義精神的重要載體。對黨員幹部進行紅色教育,在紅色旅遊地重溫黨的光輝歷程、傳承黨的優良傳統,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不要忘記,紅色旅遊不應用公款進行「埋單」,不能把紅色旅遊變成遊山玩水的由頭,更不能用公款搞形式主義。

「紅色旅遊」地應當是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的「課堂」。我們在此了解黨史、緬懷先烈、追思歷史、不忘傳統,更應該按照革命前輩的精神與標准做人做事,更應該追求無私奉獻的精神,更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傳統,更應該遠離公款旅遊的陷阱。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C.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如何處罰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撤銷黨內職務;

4、留黨察看;

5、開除黨籍。

二,政紀處分有: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比如,一個公務員,其又是黨員,犯了錯誤可能要受到兩個部門的處罰;如果其不是黨員,只會受到監察部門的處罰,而不會受到紀檢部門的處罰。

(3)如何認定公款旅遊擴展閱讀

八項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典型案例

2017年5月15日至19日,山東省東平縣政協原副主席趙永恕帶隊赴安徽省、江西省考察精準扶貧工作。考察期間,趙永恕等人沒有嚴格按照方案開展實質性學習考察,多數時間到安徽、江西等地景點參觀旅遊,對精準扶貧工作僅在就餐期間與接待方進行了簡單交流,旅遊產生的景區門票等費用16084元在單位報銷。趙永恕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免去職務;其他相關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違紀款被收繳。

D. 公款旅遊如何處理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七十八條:揮霍浪費公共財產,以不正當方式使用公款,用公款旅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 收受不影響公務執行的禮金是否違紀是什麼條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紅包禮金是否屬於違紀違紀行為要視具體情節,應從三個層面來認定是否違紀、違規甚至犯罪:
1在收、送雙方之間原有禮尚往來,往來的數額大到相等升相差不大的,屬於正常的禮尚往來,不應認定為違規收受禮金。
2.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託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禮金的行為是違反了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行為,理應受到黨紀、政紀的處理。但能主動交待問題,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說明情況,積極退還等具有從輕情節輕的,給予警告、記過(嚴重警告)等處分
。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託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為他人謀利,情節較重的,屬於較重的違紀違規行為,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3.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託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數額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刑事立案標準的,涉嫌受賄罪,應給予刑事處罰。
相關規定如下: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F. 香港、澳門如何防止一些領導幹部變相公款旅遊

各部門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所以做起來並不難,大陸各單位也有這些措施,但因為體制問題,這些措施只流於形式,單位都是一把手說了算,沒人敢管,所以就有腐敗。

G. 如何避免黨支部活動公款旅遊違紀

黨員挪用公款或公款旅遊是違反黨組織紀律。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l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超過3個月未還的。

H. 如何界定外出考察與公款旅遊區別

看去的地點。如果主要時間都在考察地方,在什麼公司參觀之類,這個主要還是考察的。但去了5天,只有1天在所謂的考察地方,那就是公款旅遊。

I. 同時違反公車私用和公款旅遊怎麼處理

公車私用和公款旅遊的處罰要看情節輕重,從警告到開除黨籍處分不等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八條: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二)違反規定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的;
(三)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
(四)有其他揮霍浪費公共財產行為的。

J. 論人情往來和受賄行為的區別

正常的人情往來、受賄行為的區別,從三個層面理解:

1.在收、送雙方之間原有禮尚往來,往來的數額大到相等升相差不大的,屬於正常的禮尚往來,不應認定為違規收受禮金。如下屬辦婚禮,上司給500元紅包,過後,上司辦婚禮時,下屬給1000元的紅包,這應認定為正常的禮尚往來,如果下屬給了幾千上萬的紅包,那上司可能就涉嫌借機斂財了,是違紀違規行為。

2.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託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禮金的行為是違反了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行為,理應受到黨紀、政紀的處理。但能主動交待問題,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說明情況,積極退還等具有從輕情節輕的,給予警告、記過(嚴重警告)等處分 。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託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為他人謀利,情節較重的,屬於較重的違紀違規行為,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3.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託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數額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刑事立案標準的,涉嫌受賄罪,應給予刑事處罰。

相關規定如下: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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