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公款旅遊,變相公款旅遊行為做出怎樣的規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⑵ 違規公款旅遊處理規定,公款旅遊怎麼界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情節較輕和情節較重判別標準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情節較輕和情節較重判別標准。
「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劃分與定性,主要是根據錯誤的發生過程及造成的危害、個人所表現的態度、造成的組織或社會的影響程度來進行推定。這也屬於辦案機關和各級紀檢機關所行使的裁量權之一。
例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准、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公款旅遊情節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交通工具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條規定,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⑷ 黨員挪用公款或公款旅遊是違反黨組織紀律嗎
黨員挪用公款或公款旅遊是違反黨組織紀律。
一、《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四、《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l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超過3個月未還的。
⑸ 公費旅遊違反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公款旅遊行為直接違反了黨的紀律。違反了八項規定。不準有下列八種行為:(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別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以外的財政資金。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⑹ 黨員公款旅遊違反什麼紀律
法律分析:黨員挪用公款或公款旅遊是違反黨的廉潔紀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黨員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堅決杜絕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遊。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條 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⑺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情節嚴重的,給予什麼處分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情節較輕的,會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條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三十一條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7)公款旅遊情節如何認定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款旅遊或者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遊的;
(二)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
(三)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
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⑻ 公款旅遊如何處理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責令其退賠用公款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七十八條:揮霍浪費公共財產,以不正當方式使用公款,用公款旅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