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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局如何管理旅行社

發布時間:2022-07-06 18:33:27

A. 廣東省旅行社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遊企業和旅行者的權益,促進我省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一日發布的《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旅行社(含旅遊公司或其他同類性質的組織)是指經營或兼營旅行業務,招徠、接待國外或國內旅行者,組織旅遊活動,實行獨立核算,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第三條旅行社要遵循「友誼為上,經濟受益」的原則,為增進國內、外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貢獻。第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散經營的方針。第五條經營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來中國、歸國或回內地旅遊業務,用外匯作為結算手段的國營旅行社稱對外旅行社,按業務范圍分為一、二類,一類旅行社是指經營對外招徠並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二類旅行社是指不對外招徠,只經營接待一類旅行社和其他涉外部門組織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的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第六條申請開辦對外旅行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旅行社章程;
二、有正式的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固定的辦公地點或營業場所和必要的通訊設備;
三、一類旅行社必須擁有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類旅行社必須擁有人民幣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四、有保證為旅行者提供食、宿和交通等項服務的能力;
五、有足以保證服務質量和進行正常業務活動、熟悉旅遊業務的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和經過省旅遊局考核合格的翻譯導遊人員。第七條申請開辦對外旅行社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開辦一類旅行社,省屬單位要向省旅遊局提出申請,由省旅遊局審核提出意見轉報國家旅遊局審批,市(地)以下單位應先經市(地)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報省旅遊局審核提出意見轉報國家旅遊局審批。經批准後,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二、開辦二類旅行社,省屬單位應向省旅遊局申請審批;市(地)以下單位向市(地)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報省旅遊局審批。經批准後,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申請登記手續;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三、一類旅行社在國外或港澳地區設立或撤銷派駐機構,必須事先向省旅遊局申請,由省旅遊局審核提出意見報請國家旅遊局審查批准。第八條對外旅行社的業務范圍:
一、編制旅行路線,在客源地進行宣傳或招徠工作;
二、經批准可以對外招徠的旅行社,可同國外旅行社建立業務關系,進行業務洽談,簽訂業務協議及承辦國外旅行社所委託的旅遊業務;
三、對有關旅遊事宜進行咨詢服務;
四、按照協議或合同組織各項接待工作,並配備翻譯、導遊人員;
五、按確認路線,安排旅行者的食、住、行及游覽活動;
六、經營旅遊有關的委託代辦業務,代旅行者購買人身保險;
七、聽取旅行者的批評建議,認真查處本單位工作人員違章違紀行為;
八、在保證搞好對外接待任務尚有餘力的情況下,可以兼營國內旅遊業務。第九條對外旅行社要為旅行者提供優質服務。
一、對外旅行社同民航、鐵路、交通、飯店、賓館、汽車公司等營業部門或旅行社行業間的業務往來,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簽訂一定形式的經濟協議或合同。
二、對外旅行社在確認外國或港澳地區客戶或旅行者的《委託書》後,應按確認項目向旅行者提供服務,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凡旅行社不能按約履行委託的全部或部分項目,而引起旅行者在經濟上受到損失,應負責賠償,並做好善後工作。由於外國或港澳地區客戶和旅行者本身的原因,改變日程或取消旅遊造成損失,應負責賠償旅行社的經濟損失。第十條對外旅行社對所屬從業人員,要加強遵紀守法、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以適應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第十一條對外旅行社同為旅行者服務的商業部門要建立正常的互利關系,不允許旅行社從業人員個人收取商業服務部門的手續費、回扣、勞務費或其它報酬。

B. 國家旅遊局關於發布《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開辦旅行社的條件第一條申請開辦第一類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經營第二類旅行社業務滿三年;
(三)年接待外國旅遊者及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不少於一萬五千人次和旅行社業務創匯總額不少於五百萬美元;
(四)總經理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在旅遊部門從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滿三年,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五)具有經考試合格的英、日、法、德及中國地方語的導遊人員和外聯人員。在編導遊人員和外聯人員不少於二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國旅遊者為主要業務的旅行社的外語導遊人員和外聯人員不少於二十人;
(六)具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七)營業場所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少於二百平方米;
(八)擁有電傳機、傳真機、直線電話機(不少於四部,其中一部為接受遊客問詢和投訴的專用電話)、電腦、復印機、打字機等設備和辦公用具。第二條申請開辦第二類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經理人員具有中專以上文化水平,有從事經濟管理工作的經驗,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三)具有經考試合格的英、日等兩種以上的外國語及中國地方語導遊人員。在編的導遊人員不少於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國旅遊者為主要業務的旅行社的外語導遊人員不少於十人;
(四)具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
(五)營業場所的實際使用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
(六)擁有電傳機、直線電話機(不少於兩部)、復印機、打字機等設備和辦公用具;
(七)有穩定的客源渠道。第三條申請開辦第三類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理人員應熟悉旅遊業務,其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二)具有五人以上經考試合格的漢語普通話或地方語導遊人員;
(三)具有專職的財會人員;
(四)有直線電話機和面積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第四條本辦法公布之日前已經開辦的第一類旅行社,達不到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須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兩年內達到;屆時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如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登記為第二類旅行社。第五條各類旅行社所擁有的流動資金在其注冊資本額中所佔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第六條在中國境內不得開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的旅行社。第二章旅行社的審批第七條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根據旅遊事業發展的需要和供求關系的變化,對全國或本地區各類旅行社的數量和結構比例進行宏觀控制,可以批准、暫緩批准或者停止批准開辦各類旅行社。第八條申請開辦各類旅行社的單位,按照《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填寫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的「申請經營旅行社業務登記表」,經有關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發給「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然後持此證及其他有關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第九條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辦申請書。
(二)旅行社章程。章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1)旅行社的名稱(第一類和第二類旅行社應同時附有英文譯名);
(2)辦公地址及電傳、電話號碼;
(3)經濟性質;
(4)宗旨和目的;
(5)業務經營范圍;
(6)注冊資本金額及獎金來源;
(7)組織機構;
(8)財務管理制度;
(9)對旅遊者承擔的責任;
(10)其他應說明的問題。
(三)旅行社正、副經理的履歷表。
(四)上級主管財務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書。
(五)如租用辦公、營業場地,應出示租用房舍不少於一年的合同證明。
(六)與民航、鐵道、公路交通、航運、飯店等簽訂購票、用房等協議書。
(七)使用集團性名稱的旅行社,須提交該集團同意使用其名稱的證明文件。
(八)申請開辦旅行社的單位屬於國家限制或者禁止辦企業的,中央一級部門,應出示國務院的批准文件;地方部門,應出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批准文件。

C.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社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本市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本市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的管理,均適用本規定。
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的管理,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市旅遊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旅遊局)對外省市旅行社駐京分社(以下簡稱分社)進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工商、稅務、公安、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分社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設立分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2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營業場所和必備營業設施;
(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必須是設立該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的正式職工,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水平,並熟悉有關旅遊政策法規;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取得導游資格的導遊人員,其中從事國際旅遊業務的不得少於8名,從事國內旅遊業務的不得少於4名;
(四)具有2名以上專職財務人員,其中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不得少於1名,會計員以上職稱的不得少於1名。第五條外省市旅行社在京設立分社,應當向市旅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分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旅行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四)旅行社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旅遊局或者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批准其在京設立分社的批准文件;
(五)質量保證金交納書的復印件;
(六)旅行社資金的驗資報告書;
(七)分社主要負責人、導遊人員、財務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以及在京暫住證明;
(八)分社營業場所的房產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第六條外省市旅行社申請在京設立分社,應當全額一次性向市旅遊局交納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交納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設立一個分社,應當交納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第七條市旅遊局對在京設立分社的申請文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八條經批准設立的分社,由市旅遊局頒發在京進行旅遊業務經營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分別到工商和稅務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後,方可經營旅遊業務。
市旅遊局應當對取得在京進行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分社進行公告。第九條分社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經市旅遊局審核批准後,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分社變更其他登記注冊事項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到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並報市旅遊局備案。第十條分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分社不得採取掛靠等方式或者以承包名義進行個體經營;分社及其導遊人員不得欺詐勒索、收受回扣、索要小費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侵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十一條市旅遊局應當對分社進行年度檢查。
分社應當按照市旅遊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書、資產狀況表、財務報表以及其他有關文件和材料。第十二條市旅遊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受理旅遊者對分社提出的旅遊投訴和賠償請求,對經調查情況屬實的旅遊投訴和賠償請求,應當根據旅遊者的實際損失,責令分社予以賠償;分社拒不賠償或者無力賠償時,市旅遊局可以從其質量保證金中劃撥,不足部分由設立該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予以補足。第十三條分社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一款的,由市旅遊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可以並處人民幣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四條分社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未取得市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旅遊業務的,由市旅遊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D. 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旅行社業為許可經營行業。經營旅行社業務,應當報經有權審批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並取得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第三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機構」是指經國家旅遊局審批、外國旅行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常駐旅遊辦事機構。該辦事機構只能從事旅遊咨詢、聯絡、宣傳等非經營性活動,不得經營招徠、接待等旅遊業務,包括不得從事訂房、訂餐和訂交通客票等經營性業務。第四條國際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外國旅遊者來中國、華僑與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歸國及回內地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入境手續;
(二)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行李等相關服務;
(三)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四)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到規定的與我國接壤國家的邊境地區旅遊,為其安排領隊、委託接待及行李等相關服務,並接受旅遊者委託,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及簽證手續;
(五)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旅遊業務。
未經國家旅遊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民出國旅遊業務、港澳台旅遊業務和邊境旅遊業務。第五條國內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招徠我國旅遊者在國內旅遊,為其代理交通、游覽、住宿、飲食、購物、娛樂事務及提供導游等相關服務;
(二)為我國旅遊者代購、代訂國內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務;
(三)其他經國家旅遊局規定的與國內旅遊有關的業務。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旅行社進行監督和管理:
按照《條例》規定,設立國際旅行社由國家旅遊局審批,設立國內旅行社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各類旅行社及外國旅行社常駐機構實行屬地管理。第七條國際旅行社申請辦理旅遊簽證,應當按照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具體辦法辦理。第八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標准對旅行社逐步實行信譽檔案制度和資質等級評定製度,具體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另行制定第二章旅行社的設立條件第九條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質量保證金)。
交納質量保證金,按照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設立國際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
(二)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3名;
(三)取得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第十一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有下述任職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
(一)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總經理1名;
(二)持有國家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部門經理至少2名;
(三)取得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專職財會人員。第十四條設立國內旅行社,應當具備下述規定的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
(一)足夠的營業用房;
(二)傳真機、直線電話、電子計算機等辦公設備;
(三)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聯網的條件。第十五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按照本章前述各條的規定,將出資證明、交納質量保證金承諾書、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資格證書、營業場所和經營設施等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接受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第三章旅行社的申報審批第十六條《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的「設立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設立旅行社的類別、中英文名稱及縮寫和設立地,旅行社申報和登記的企業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並須含有「旅行社」字樣;
(二)企業形式、投資者、投資額和出資方式;
(三)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報告名稱和呈報申請的時間。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旅行社的市場條件;
(二)設立旅行社的資金條件;
(三)設立旅行社的人員條件;
此外,申請單位還須提供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說明的其他問題。
《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旅行社章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 旅遊企業的紀檢監察部門如何督察

承擔規范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規范旅遊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經營和服務行為。組織擬訂旅遊區、旅遊設施、旅遊服務、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准並組織實施。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指導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誠信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旅遊局的職能:1、管理旅行社,導遊人員、旅遊景點。接受遊客投訴,處理旅遊投訴、安全事故等等。2、負責旅行社年檢、導游培訓、考察,督察旅行社、導游、景點工作。3、再有就是政策上的規劃之類的。什麼宣傳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一)對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三)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五)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等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案件,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

F. 新《旅行社條例》中,我國旅行社是如何分類的簡述具體的設立方法與步驟如何的

中國旅行社最初分為:一類社、二類社、三類社;分管於:國家旅遊局和各地旅遊局;

在2000年以後國家旅遊局不再具體管理旅行社的事務,全交由當地的旅遊局;

旅行社又在2000年以後分為:國內社、國際社(國際社又分為有出境權和無出境權兩種);

目前國內各地的旅行社從業務上又分為:組團社、辦事處(也可以稱為:批發商、分銷商、代理商、同行)、地接社;

組團社:是指在出發地並與客人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地接社:是指旅遊目的地接待出發地組團社遊客的旅行社;

辦事處:是指地接社設在出發地城市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此類辦事機構並沒有經營權不合法;

當然還有一些俱樂部及不合法的旅遊機構,他們更沒有相關的資質。

(1)辦理條件

①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②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A、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B、傳真機、復印機;

C、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③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④ 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不少於3名(且不低於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持有有效導游證的導遊人員。

⑤ 符合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

⑥ 區(市)旅遊局現場檢查審核意見。

(2)所需申辦材料

①設立申請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②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③企業章程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④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⑤經營場所的證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⑥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⑦非本人辦理的需提交個人或法人授權委託書1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1份;

⑨申報旅行社技術報告本3份,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出具。

(3)辦理流程

(6)旅遊局如何管理旅行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28條: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旅行社條例》

第6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不少於30萬元的注冊資本。

第7條: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託的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6條: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第7條: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以下設施、設備:兩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 傳真機、復印機; 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第8條: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

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 企業章程; 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經營場所的證明; 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設區的市(含州、盟,下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9條:受理申請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營業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委託下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旅行社

參考資料來源:青島政務網-相關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G. 旅行社的主管部門是什麼是旅遊局還是工商局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0-21

H.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如何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管理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對旅行社進行管理: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各區、縣旅遊局必須設立旅遊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熟悉安全業務的專業幹部。
市、縣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轄區的旅遊安全進行管理。

I. 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哪一部門負責

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三條,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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