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有法律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1、禁止猎捕、杀害,特殊情况除外(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并须持特许猎捕证)。
支持人工繁育,非科学研究机构人工繁育须取得许可。
2、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特殊情况除外(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及其他特殊情况,须附有检疫证明、专用标识)。
3、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4、禁止为了食用而非法购买。
5、可运输、携带、寄递出县境,应持有或附有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6、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
(1)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如何界定扩展阅读:
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地方重点保护及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
1、可猎捕(须持有狩猎证)。
2、可出售、利用(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及检疫证明)。
3、可生产、经营使用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只要有合法来源证明。
4、可运输,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5、可在农贸市场出售,应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在政府核准登记的单位或指定的农贸市场出售。
‘贰’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如何界定扩展阅读
我国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按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子有”性,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分为两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野生动物分为一类保护动物和二类保护动物,在不同的保护类别中又将野生动物分为兽类、两栖爬行动物和鸟类。
我国有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98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8种,还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1591种以及昆虫120属所有种等都纳入保护范围。
‘叁’ 如何定义国家保护动物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是一些数量较少或已濒临灭绝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非该法律条文许可情况下,不能对国家保护动物进行捕猎、杀害、买卖。 [1]
2020年6月,为进一步加大对穿山甲的保护力度,我国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提升至一级。国家保护动物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依据,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为认定者的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1]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包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肆’ 野生动物保护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和公布的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伍’ 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有哪些
只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 濒危动物有120多种〈指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类、爬行。 熊猫、金丝猴(川金丝猴、滇金丝猴、黔金丝猴)、白鳍豚、白唇鹿、(前面四种为我国四大国宝)、华南虎、麋鹿(四不像)、扬子鳄、鳄蜥、大鲵(娃娃鱼)、中华鲟、白鲟、白头叶猴 、岩猴(台湾猴)、藏酋猴、普氏原羚、藏羚、扭角羚、台湾鬣羚、野牦牛、荒漠猫、黑麂、四川山鹧鸪、海南山鹧鸪、黑颈鹤、中华秋沙鸭、白颈长尾雉、黄腹角雉、绿尾虹雉、雉鹑、黑长尾雉、蓝鹇、褐马鸡、白马鸡、藏马鸡、蓝马鸡、斑尾榛鸡、海南虎斑开鸟
‘陆’ 野生动物定义
野生动物,顾名思义,为野外环境生长繁殖的动物,一般而言,具有以下特征:野外独立生存,即不依靠外部因素(如人类力量)存活,此外还具有种群及排他性。
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野生动物(Wildlife)在国际上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学界一般将野生动物界定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
野生动物分类
折叠濒危野生动物
濒危野生动物是指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类活动或自然灾害的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从野生动物 广义上讲,濒危动物泛指珍贵、濒危或稀有的野生动物。从野生动物管理学角度讲,濒危动物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动物。
如大熊猫、白虎等。
折叠有益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熊猫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
折叠经济野生动物
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折叠有害野生动物
如害鼠及各种带毒动物等
折叠灭绝情况
随着人类的不断发展,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受到威胁,很多种类的野生动物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多国政府都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专门法律。 在亚洲不少国家,对于野生动物在食用和药用方面的旺盛需求也在威胁着野生动物。一些传说中的"特殊功效"被夸大,导致野生动物大量遭到猎杀。这类动物的制品有:海马、鱼翅、虎骨、燕窝、冬虫夏草等等。
‘柒’ 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不妥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捌’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否需要申办猎捕许可证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需要办理狩猎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野生动物资源的状况和猎捕量限额审核批准,具有相应的狩猎知识和能力的,核发狩猎证。
同时核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猎捕期限、猎捕地点和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等。申请狩猎证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具备的狩猎知识、使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申请猎捕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等情况。
(8)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如何界定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