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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局如何管理动物诊所

发布时间:2022-07-31 11:26:05

①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动物防疫法》对动物诊疗进行了专门立法,可见动物诊疗工作在畜牧兽医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面对新形势下畜牧业的发展,动物诊疗工作在行业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践,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动物诊疗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动物诊疗管理存在的问题

1、动物诊疗机构与兽药经营企业之间界线不清 在动物诊疗机构集中整治活动中,动物诊疗机构与兽药经营企业之间界线不清,特别是乡村兽医在乡村兽药经营企业从业的情况尤为明显,因为乡村兽医在兽医诊疗时,难免要销售兽药。而乡村兽药经营企业,在销售兽药活动中,也经常为养殖场户开展诊疗活动。另一方面国家没有出台兽药处方药目录,也给动物诊疗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动物诊疗收费标准混乱 目前动物诊疗机构的收费依据陈旧,没有制定新的收费标准,造成了动物诊疗机构收费标准既不统一,也不公开,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群众投诉时有发生。

3、 对执业兽医制度宣传不到位 社会对执行执业兽医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报考执业兽医的积极性不够,动物诊疗机构由于没有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的人员,面临着关闭或停业整改的危险,如果一个区域没有一家合法的动物诊疗机构,就容易使动物诊疗活动转入地下进行无证诊疗,这也是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4、动物诊疗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的病历和处方笺,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诊疗机构用笔记本代替病历和处方笺,也不认真保存,个别动物诊疗机构甚至不使用病历和处方笺。一些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的手术室、诊疗室和药房分布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整体管理比较混乱。

5、诊疗许可证审批与执法监督衔接不好 主要突出表现在动物诊疗机构申请许可证时,验收时虽符合规定条件,但事后的反弹现象却比较严重,由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人员较少,力量薄弱,市场检查不到位,业务知识不熟,因此对各类违法行为打击不力,这样就形成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督脱节,从而影响了动物诊疗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因此,无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 建议:

1、完善制度 完善和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企业及乡村兽医之间的界定及相关制度,制定兽用处方药目录和兽药分类管理办法,为提升动物诊疗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2、加强宣传 加大执业兽医制度宣传力度,提高对执业兽医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取得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加强兽医从业人员培训 集中对兽医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养兽医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提高执业兽医技术水平,以满足当前养殖业发展和宠物保健美容的需要。

4、 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行为 制定动物诊疗机构收费标准,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制定统一格式的病历和处方笺,规范执业兽医的执业行为。

5、明确职能 明确兽医管理部门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职能,认真搞好监督管理和行政许可之间的信息共享,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② 如何健全畜牧兽医管理机制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积极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强化对现有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要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充实基层兽医队伍。通过搞活用人机制,落实岗位责任,推进规范化管理,造就一支过硬的兽医队伍。
(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户)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积极推动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建设,建立健全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档案。搞好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贸易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畜禽产品产销信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市疫情的分析监测,为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宠物医院归工商部门管吗宠物医院都归谁管如果我要聚举报宠物医院治死了我的小狗狗,我该向谁举报

遗憾!但是不归工商部门管,甚至你的宠物店是不是合法经营都难说,举报就不要想了,手术前宠物店是不是要你签字了的?上面是有免责条款的。动物权益这方面国内的确太匮乏了!宠物主弱势的太明显了。所以选宠物店治疗一看口碑而看医生,宠物医生不是越老越好,相反,年轻的小孩可能才真的是兽医专业出来的呢。

④ 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动物检疫站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能和关系

你说得有点复杂,我帮你理直一下:
一、兽医,一般是指人,如官方兽医(负责检疫监督等工作)、执业兽医(开诊所、医动物等)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只有县级以上才设置,乡镇级没有。
A.动物卫生监督所:1、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有关畜牧兽医的法规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提出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2、实施对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
3、实施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4、实施对草山草坡的建设、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
5、实施对违反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6、承担全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对畜牧兽医发放的相关证照进行监督和管理。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B、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处置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预报、预警工作;
3、疫情测报站的管理;
4、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对兽医实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管理;
5、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技术的推广、指导、培训;
6.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网络管理;
7、动物免疫用生物制品的组织供应;
8、动物防疫、检疫技术争议的鉴定和仲裁;
9、兽药、饲料质量和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检验、监测;
10、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等。
三、乡镇级的畜牧兽医站或动物检疫站
这个就不要说得太多了,主要是负责检疫及动物防疫工作。。。。这些工作由县级畜牧兽医局及动物卫生监督所委托

⑤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单位和个人设置的从事家畜家禽及实验、观赏、演艺、家养野生动物(以下简称动物)的疾病诊断、治疗及动物阉割、保健等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兽医从业人员是指在动物诊疗机构内从事兽医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动物诊疗机构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制度;对兽医从业人员实行《兽医从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六条市和县(市)、双阳区畜牧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动物诊疗机构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动物诊疗事业发展规划草案;
(二)审批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发放、审验《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指导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活动;
(四)审查兽医从业人员资格,核发《兽医从业资格证书》;
(五)组织鉴定和处理诊疗事故;
(六)依照本条例查处动物诊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动物诊疗事业的发展,对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或者在动物诊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八条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诊疗需求,编制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和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村兽医所的设置应当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再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属于事业单位的动物诊疗机构,须经编制部门批准。第十条单位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业。个人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对贫困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个人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减免工商管理费。
在限制养犬地区,设置为养犬服务的医院(诊所),必须先经公安部门的批准。第十一条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
(三)与所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相适应的场地、资金、设施、人员等证明。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动物诊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三)有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场所;
(四)有与动物诊疗机构相适应的兽医从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兽医诊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动物诊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全民或者集体单位在职兽医从业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
(四)被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后未满2年的动物诊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第十四条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25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县(市)、双阳区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兽医从业人员、诊疗范围、诊疗科目等,必须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⑥ 个体经营的宠物医院是否适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宠物医院(pet hospital)是专门为宠物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场所。有时宠物医院又等同于动物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考试合格的,方可获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在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动物防疫合格证以后,宠物医院或者宠物诊所只需要申请办理一些诸如工商营业执照等常规经营执照和手续,就可以营业了。
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宠物饲养与疾病预防,对宠物进行日常健康护理、管理与科学美容,对伤病宠物进行现场救护、病期护理、手术后护理及康复护理等。
医院应制定执业宠物医师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包括病历的填写,化验单,处方,适当的处理,科学的护理建议,病历归档。

⑦ 对宠物诊所收费不合理如何维护权益

宠物诊所收费不合理,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也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保护。

收费是物价部门管理的,如果诊所出现乱收费现象,依法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要求对其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并退还多收的费用,但不可以要求双倍偿还。

私人诊所乱收费可以作如下处理:

1、属于医疗卫生行业,其主管部门是卫生局,可以向当地卫生局或卫生监督所投诉;

2、如果有明确的乱收费相关证据(如收费发票),可以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3、诊所医疗同样属于消费,出现消费问题或者相关问题可以打电话向消协进行投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⑧ 官方兽医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官方兽医制度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行使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的一种兽医管理制度(官方兽医制度是指以被授权的官方兽医为动物卫生执法主体,直接代表国家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环节中执行动物卫生措施的情况,独立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和管理的制度)。
其主要特征是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官方兽医为执法主体,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公正公平的卫生监督,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并在此基础上签发动物卫生证书,确实降低疫病传播风险,维护人类及动物健康。

⑨ 兽医管理办法对兽医的规定

法律分析: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法律依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执业兽医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按照技术操作规范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三)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兽医职责;(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和动物福利。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师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并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执业兽医师不得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九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其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拒绝。

第三十一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

⑩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提高执业兽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保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兽医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业兽医,包括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执业兽医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药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执业。

执业兽医应当定期参加兽医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第七条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资格考试第八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第九条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者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第十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内容包括兽医综合知识和临床技能两部分。第十一条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十二条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承担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拟订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建立考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等。第十三条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成绩符合执业兽医师标准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符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标准的,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由农业部颁发。第三章执业注册和备案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十五条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六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第十六条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机关收到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真实的,应当发给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第十七条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应当载明姓名、执业范围、受聘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等事项。

兽医师执业证书和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格式由农业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吊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的;

(三)患有国家规定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第十九条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第四章执业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第二十二条执业兽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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