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失的,损失部分按上年度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补偿;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按该家禽家畜市场价值的30%给予补偿;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按该家禽家畜市场价值的50%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⑵ 如果家畜受野生动物侵害会得到赔偿吗
要看侵害家畜的野生动物是否在当地《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的致害补偿范围,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问询相关赔偿标准。
各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草案)》中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假如家畜受国家保护的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二级野生动物侵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赔偿。假如家畜受非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侵害,则得不到赔偿。
各省市和地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范围和标准都不同。以山西省和云南省为例:
1、山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补偿办法》:野生动物造成家畜家禽、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害的,补偿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的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
2、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
政府补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省财政和地、州、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省对地州市的年度补偿经费一年一定,包干使用。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申请书申请程序: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时间。
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
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并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
调查登记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调查登记表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不予确认。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应当报送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为情况特别复杂、损害特别严重的,应当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⑶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
法律依据:《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⑷ 保护动物伤害家畜谁赔偿
法律分析:如果家畜受国家保护的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二级野生动物侵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赔偿,如果家畜受非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侵害,则得不到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⑸ 野生动物致害怎么补偿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如何处置伤人的动物,都不是一个关于这个动物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责任在法律上是针对主体来说才有的东西,而动物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即无人格;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有人格属性)。对伤人动物的法律评价,实际上是对于“危险物”的法律评价。而对于危险物来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管理。从物理形态上直接消灭当然是一种管理方法,但不一定是必要的,也可能带来负面效果。这就好比,有人开车撞死了人,这个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构成犯罪,但把这辆车砸烂,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反而影响到加害方的赔偿能力。但人是一种很情绪化的生物,他的诉求常常并不是出于一种理性的目的。就好比上面这个汽车的例子,虽然一般人可能不会去砸车,但很难说在特定情况下被害者亲属不会有这种诉求。在心理上,这有两个原因。一是归因的问题。归因是一种心理行为,其结果是因人而异的。虽然从逻辑的角度来说,有一些更可取的归因方式,但并不能阻止人们违反逻辑去建立因果联系的思维方式。所以,人们会把“受伤”的结果归因于致伤的事物,即使理性上他们知道这不太合理。对于被动物伤害的人或者他们的家人来说,他当然知道管理人应该承担责任,但他可能就无法说服自己那个动物不是构成这个伤害的原因。二是补偿心理。当一个不好的结果发生时,人们往往无法坦然接受,而一定要做一些事来说服自己已经对现状进行过弥补。而消灭导致不好结果的那个事物本身,就是最常被考虑的一种。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求处死动物,和刑事案件的被害者家属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很可能出于同一种心理机制。如果人们对后者表示认同,我觉得也应当理解前者。所以,对于如何回应题主的疑问,我们主要需要回答这样两个问题:1、我们是否愿意承担额外的成本,来有效管理而不是直接消灭一种危险动物?犬只管理里有一种做法,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如果一只狗有明显的主动伤人经历,则它会被认定为烈性犬;而对于此类烈性犬,如果一个社会不愿专门设立一个豢养机构(即额外支付社会成本),那么常常会采用捕杀的手段处理。而对于老虎、狮子这种显然的危险动物,因为我们原本就承担了额外的成本来管理他们(只允许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养殖),所以对于他们的伤人来说社会成本反而是一个次要的考虑要素。当然,这仅限于人们所熟悉的危险动物,对于一种不熟悉的危险动物(比如能说话开车打手枪的黑猩猩),情况则又有不同。2、我们是否愿意将对受害者的心理安慰看得足够重要,以至于可以为之牺牲其他社会利益?老虎伤人,很多人会赞同处死老虎,这是因为处死一只老虎所牺牲的社会利益还相对较小。但我们可以换一个例子,比如大熊猫。我们假设繁殖出了一只很狂暴的大熊猫,他甚至比一般的动物园里的老虎更喜欢攻击人类,然后我们再假设有个人不幸被这只大熊猫拍死了、血肉模糊,那么我们该不该处死这只大熊猫呢?比如我们不妨再假设这只大熊猫刚好在最爱大熊猫的日本人的动物园里?(虽然这个假设可能刚好很符合某些人的口味)在这个例子中,处死致害动物所牺牲的社会利益被提高了,人们的权衡可能会更复杂一些。
⑹ 野生动物伤人毁财损失如何赔偿
野生动物伤人毁财的损失一般来说由国家来赔偿。因为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国家会承担起这份责任;如果是相关部门管理不力,那就向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当在动物园被野生动物伤害的,则由动物园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⑺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第五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第六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时,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治,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救治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取证,并宣传有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政府补偿政策。
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人报告情况,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等工作。第八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90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身份证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事实、理由、补偿要求;
(三)受害人提出人身伤害补偿,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经受害人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州或省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申请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申请财产损失认定。财产损失认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
申请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的主要内容,并由受害人签字认可。第九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认定意见书。对应当给予补偿的,报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对不属于政府补偿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复核、确认一般应当在5日内完成,需要现场复核的不得超过15日。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医疗机构共同做好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确认工作。第十条依法认定应当给予补偿的,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人身伤害但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二)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倍;
(三)造成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
(四)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
(五)造成死亡的,补偿金额为上年度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0倍;
(六)损毁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直接损失折成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
(七)伤害家畜的,对受伤家畜的补偿金额最高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20%给予补偿;对死亡家畜的补偿金额按此家畜当地市场价的80%给予补偿;
(八)造成其他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50%给予补偿。
⑻ 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怎么赔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后,由当地政府出钱补偿。但是,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大多是边疆省份,地处偏远且交通不便,当地资源开发利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地区的经济发展迟缓,在财政上无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补偿标准较低。另一方面目前尚有部分地区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甚至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和补偿依据,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根据《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9条的规定,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根据预防控制措施采取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发达地区的北京,其补偿数额最高也只有损失的80%,低于实际受损的数额,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补偿的最高数额只有50%甚至更低。补偿数额过低容易导致受害人使用过激手段,报复性猎杀野生动物获得额外收入弥补自己的损失。根据媒体报道,在玉树,因为和熊的冲突,牧民选择报复性猎杀熊然后出售。
受损方需及时收集保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