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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多少倍罚款

发布时间:2022-08-04 14:44:53

Ⅰ 贩卖野生动物

1.如果是贩卖一般的野生动物(不受国家保护)会受到行政方面的处罚。

2、如果是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对象、濒临灭绝、十分稀有的品种的野生动物,并且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地方与时间进行狩猎,破坏稀有的野生动物,行为十分恶劣的,会被法院判定5年以下的刑期、拘役或者缴纳相对应的罚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Ⅱ 对虐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会有着怎样的处罚

随着我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规,各个地方也开始纷纷修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政策,进程不断在加快。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各个地方的立法基本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一致。 那么对于虐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会有以下几种处罚。首先,按照动物的价值和稀有度,倍数处罚。以广东为例,对于食用野生动物的,要根据价值处以倍数的罚款。其次,直接规定了食用后具体罚款的金额,以山西、青海、江西为例,直接处以规定的罚款。最后,对于情节严重的,不仅要罚款,还要直接给以行政处罚。

一:按照动物的价值和稀有度,倍数处罚。

以广东为例,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进行缴纳罚款。深圳和珠海规定,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或者价值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对于对虐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大家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Ⅲ 野生动物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Ⅳ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第三条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第八条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第九条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全体市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五条经许可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野生动物繁育、饲养,因实施本条例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六条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Ⅳ 违反动物保护法怎么处罚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处罚是: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Ⅵ 违反相关规定猎捕野生保护动物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野生动物多少倍罚款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禁止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动物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Ⅶ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第一条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第三条可以食用下列动物:

(一)经人工繁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第四条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第五条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餐饮。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等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招徕、诱导顾客。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宰杀、储存、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八条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交易条件、场所或者服务。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用性动物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集留存进货、生产、检疫、检验、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报告等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相关职责。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卫生健康、海关、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等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开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活动。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食用性动物出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疫情扩散。第十四条在酒楼、饭店、农庄、会所、食堂等场所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Ⅷ 食用野生动物处罚

法律分析:食用野生动物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野生动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Ⅸ 抓野生动物怎么处罚

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是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根据犯罪嫌疑人捕杀的野生动物的品种及非法获利情况,实际上也有可能判处5~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而且,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也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处附加刑,一般就是罚金或没收财产。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捕杀野生动物的嫌疑人从轻处罚的情形有
具体情形有: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5、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9、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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