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今科学家用来做实验的小动物最后将怎样处理
不同的动物要求不一样.
理论上有3类动物必须杀死焚烧深埋:
1 凡是染色体变异或基因突变的生物;
2 毒理学实验动物;
3 病理学实验动物;
其他动物,如果活着,是可以放生的.但是事实上很多研究所宁愿杀死.因为放生很麻烦.
如果是死动物,一般不允许食用,要求焚烧深埋.但是简单的解剖例外.不过一般没人吃.
‘贰’ 做完生物实验后 应该怎么处理动物
1、无害化生物实验(比如实验蝙蝠是否依靠眼睛识别飞行方位):人类做生物实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然,包括动物和植物,做完实验,就应该将动物放回大自然。放归方式应该放生到抓捕地点方生。
2、有害化生物实验(比如实验某种细菌对于动物的毒性):为了防止实验动物逃逸造成微生物外泄、破坏自然环境等不利情况。做完实验的动物一般要人道毁灭,不会放生的。
‘叁’ 实验动物在死后怎样处理
根据规定,试验后的动物都是要无害化处理的,不能污染周边环境。一般就是深埋或者焚烧。
‘肆’ 实验室解剖后的无污染动物如何处理
实验室解剖后的无污染动物处理:进行焚烧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生物实验(比如实验蝙蝠是否依靠眼睛识别飞行方位):人类做生物实验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自然,包括动物和植物,做完实验,就应该将动物放回大自然。放归方式应该放生到抓捕地点方生。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尽快彻底扑灭动物疫病,消灭疫源,规范规模场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二、每个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伍’ 动物学实验的实验动物常见的处理方法
一、编号
实验动物常需要标记以示区别。编号的方法很多,根据动物的种类数量和观察时间长短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标记方法。
(一)挂牌法:将号码烙压在圆形或方形金属牌上(最好用铝或不锈钢的,它可长期使用不生锈),或将号码按实验分组编号烙在栓动物颈部的皮带上,将此颈圈固定在动物颈部。该法适用于狗等大型动物。
(二)打号法:用刺数钳(又称耳号钳)将号码打在动物耳朵上。打号前用蘸有酒精的棉球擦净耳朵,用耳号钳刺上号码,然后在烙印部位用棉球蘸上溶在食醋里的黑墨水擦抹。该法适用于耳朵比较大的兔、狗等动物。
(三)针刺法:用七号或八号针头蘸取少量碳素墨水,在耳部、前后肢以及尾部等处刺入皮下,在受刺部位留有一黑色标记。该法适用于大小鼠、豚鼠等。在实验动物数量少的情况下,也可用于兔、狗等动物。
(四)化学药品涂染动物被毛法:经常应用的涂染化学药品有
涂染红色:0.5%中性红或品红溶液
涂染黄色:3-5%苦味酸溶液
涂染黑色:煤焦油的酒精溶液
根据实验分组编号的需要,可用一种化学药品涂染实验动物动物背部被毛就可以。如果实验动物数量较多,则可以选择两种染料。该方法对于实验周期短的实验动物较合适,时间长了染料易退掉;对于哺乳期的子畜也不适合,因母畜容易咬死子畜或把染料舔掉。
(五)剪毛法:该法适用于大、中型动物,如狗、兔等。方法是用剪毛刀在动物一侧或背部剪出号码,此法编号清楚可靠,但只适于短期观察。
(六)打孔或剪缺口法:可用打孔机在兔耳一定位置打一小孔来表示一定的号码。如用剪子剪缺口,应在剪后用滑石粉捻一下,以免愈合后看不出来。该法可以编至1~ 9999号,此种方法常在饲养大量动物时作为终身号采用。
二、分组
(一)分组的原则:进行动物实验时,经常需要将选择好的实验动物按研究的需要分成若干组。动物分组应按随机分配的原则,使每只动物都有同等机会被分配到各个实验组与对照组中去,以避免各组之间的差别,影响实验结果,特别是进行准确的统计检验,必须在随机分组的基础上进行。
每组动物数量应按实验周期长短、实验类型及统计学要求而定。如果是慢性实验或需要定期处死动物进行检验的实验,就要求选较多的动物,以补足动物自然死亡和认为处死所丧失的数量,确保实验结束时有合乎统计学要求的动物数量存在。
(二)建立对照组:分组时应建立对照组。1.自身对照组:是指实验数据而言。实验动物本身在实验处理前、后两个阶段的各项相关数据就分别是对照组和实验组的实验结果,此法可排除生物间的个体差异。2.平行对照组:有正对照组和负对照组两种。给实验组动物某种处理,而给正对照组用同样方法进行处理,但并不采用实验所要求的药物或手段,负对照组则不给任何处理。3.具体分组时,应避免人为因素, 随机把所有的动物进行编号,然后令其双数为A组(实验组),单数为B组(对照组)即可或反之。如果要分若干个组时,应该用随机数字表示进行完全随机分组。 一、实验动物的除毛
在动物实验中,被毛有时会影响实验操作与观察,因此必须除去。除去被毛的方法有剪毛、拔毛、剃毛和脱毛等。
(一)剪毛法:剪毛法是将动物固定后,先用蘸有水的纱布把被毛浸湿,再用剪毛剪刀紧贴皮肤剪去被毛。不可用手提起被毛,以免剪破皮肤。剪下的毛应集中放在一容器内,防止到处飞扬。给狗、羊等动物采血或新生乳牛放血制备血清常用此法。
(二)拔毛法:拔毛法是用拇指和食指拔去被毛的方法。在兔耳缘静脉注射或尾静脉注射时常用此法。
(三)剃毛法:剃毛法是用剃毛刀剃去动物被毛的方法。如动物被毛较长,先要用剪刀将其剪短,再用刷子蘸温肥皂水将剃毛部位浸透,然后再用剃毛刀除毛。本法适用于暴露外科手术区。
(四)脱毛法:脱毛法是用化学药品脱去动物被毛的方法。首先将被毛剪短,然后用棉球蘸取脱毛剂,在所需部位涂一薄层,2~3分钟后用温水洗去脱落的被毛,用纱布擦干,再涂一层油脂即可。
适用于狗等大动物的脱毛剂配方为:硫化钠10g,生石灰15g,溶于100ml水中。
适用于兔、鼠等动物的脱毛剂的配方为:1. 硫化钠3g,肥皂粉1g,淀粉7g,加适量水调成糊状;2. 硫化钠8g,淀粉7g,糖4g,甘油5g,硼砂1g,加水75ml;3. 硫化钠8g溶于100ml水中。
二、实验动物的给药
在动物实验中,为了观察药物对机体功能、代谢及形态引起的变化,常需要将药物注入动物体内。给药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可根据实验目的、实验动物种类和药物剂型、剂量等情况确定。
(一)注射给药法
1. 皮下注射注射时用左手拇指及食指轻轻捏起皮肤,右手持注射器将针头刺入,固定后即可进行注射。一般小鼠在背部或前肢腋下,大鼠在背部或侧下腹部;豚鼠在后大腿内侧、背部等脂肪少的部位;兔在背部或耳根部注射;蛙可在脊背部淋巴囊注射;狗多在大腿外侧注射,拔针时,轻按针孔片刻,防药液逸出。
2. 皮内注射此法用于观察皮肤血管的通透性变化或观察皮内反应。 如将一定量的放射性同位素溶液、颜料或致炎物质、药物等注入皮内,观察其消失速度和局部血液循环变化,作为皮肤血管通透性观察指标之一。方法是:将动物注射部位的毛剪去,消毒后,用皮试针头紧贴皮肤皮层刺入皮内,然后使针头向上挑起并再稍刺入,即可注射药液。注射后可见皮肤表面鼓起一白色小皮丘。
3. 肌肉注射当给动物注射不溶于水而混悬于油或其他溶剂中的药物时,常采用肌肉注射。肌肉注射一般选用肌肉发达、无大血管经过的部位,多选臀部。注射时针头要垂直快速刺入肌肉,如无回血现象即可注射。给大、小鼠作肌肉注射时,选大腿外侧肌肉进行注射。
4. 腹腔注射先将动物固定,腹部用酒精棉球擦试消毒,然后在左或右侧腹部将针头刺入皮下,沿皮下向前推进约0.5厘米,再使针头与皮肤呈45 度角方向穿过腹肌刺入腹腔,此时有落空感,回抽无肠液、尿液后,缓缓推入药液。此法大小鼠用的较多。
5. 静脉注射是将药液直接注射于静脉管内,使其随着血液分布全身,迅速奏效。但排泄较快,作用时间较短。
6. 淋巴囊注射蛙类常采用此法,其皮下有数个淋巴囊,注入药物甚易吸收。腹部淋巴囊和头部淋巴囊常作为蛙类给药途径。一般多选用腹部淋巴囊给药。注射时将针头从蛙大腿上端刺入,经大腿肌层入腹壁肌层,再进入腹壁皮下,即进入淋巴囊,然后注入药液。
(二)经口给药法
1. 口服法:把药物放入饲料或溶于饮水中让动物自动摄取。此法优点在于简单方便,缺点是不能保证剂量准确。一般适用于对动物疾病的防治或某些药物的毒性实验,制造某些与食物有关的人类疾病动物模型。
2. 灌胃法:在急性实验中,多采用灌胃法。此法剂量准确。灌胃法是用灌胃器将所应投给动物的药灌到动物胃内。灌胃器由注射器和特殊的灌胃针构成。小鼠的灌胃针长约4~5cm,直径为1mm,大鼠的灌胃针长约6~8cm,直径约1.2mm。灌胃针的尖端焊有一小圆金属球,金属球为中空的。焊金属球的目的是防止针头刺入气管或损伤消化道。针头金属球端弯曲成20°左右的角度,以适应口腔、食道的生理弯曲度走向。
(三)其它途径给药方法
1. 呼吸道给药:呈粉尘、气体及蒸气或雾等状态的药物或毒气,均需要通过动物呼吸道给药。如实验时给动物乙醚作吸入麻醉、用锯末烟雾制作慢性气管炎动物模型等,特别在毒理学实验中应用更为广泛。
2. 皮肤给药:为了鉴定药物或毒物经皮肤的吸收作用、局部作用、 致敏作用和光感作用等,均需采用经皮肤给药方法。如兔和豚鼠常采用背部一定面积的皮肤脱毛后,将一定的药液涂在皮肤上,药液经皮肤吸收。
3. 脊髓腔内给药:此法主要用于锥管麻醉或抽取脑脊液。
4. 脑内给药:此法常用于微生物学动物实验,将病原体等接种于被检动物脑内,然后观察接种后的各种变化。
5. 直肠内给药:此种方法常用于动物麻醉。兔直肠内给药时,常采用灌肠的胶皮管或用14号导尿管代替。
6. 关节腔内给药:此法常用于关节炎的动物模型复制。
‘陆’ 医学院做完动物实验后,动物弄哪儿去了
都被安乐死,再无害化处理了。我大学时是股动静脉无痛放血安乐死。实验动物中心再集中焚烧。一般都是硫喷妥钠静脉麻醉。再把大动物(狗 兔等)抱到水池处。用尖刀割断双侧股动静脉。自来水冲洗。无痛股动脉放血处死后再交由实验动物中心无害化处理。或者兔子直接空气栓塞。小鼠大鼠是颈椎脱臼拉断延髓脊髓安乐死。然后动物死亡。交于实验动物中心无害化处理。动物在正规的实验动物中心。压根就不存在学生拿回食用的现象。因为各种各样的实验动物都是禁止食用的,在实验结束后动物无使用价值必须处以安乐死。
‘柒’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第八条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第九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条实验动物的保种、饲育应采用国内或国外认可的品种、品系,并持有效的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 ,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 ,分开饲养。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
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第十四条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第十五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第三章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第十六条对引入的实验动物,必须进行隔离检疫。
为补充种源或开发新品种而捕捉的野生动物,必须在当地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野生动物运抵实验动物处所,需经再次检疫,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第十七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者按照《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但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实验动物除外。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
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分别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传染的实验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对饲育室内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并报告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采取紧急预防措施,防止疫病蔓延。第四章实验动物的应用第十九条应用实验动物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的合格实验动物。申报科研课题和鉴定科研成果,应当氢应用合格实验动物作为基本条件。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取得的检定或者安全评价结果无效,所生产的制品不得使用。第二十条供应用的实验动物应当具备下列完整的资料:
(一)品种、品系及亚系的确切名称;
(二)遗传背景或其来源;
(三)微生物检测状况;
(四)合格证书;
(五)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名。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应用。第二十一条实验动物的运输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当安全、可靠。不得将不同品种、品系或者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混合装运。第五章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第二十二条从国外进口作为原种的实验动物,应附有饲育单位负责人签发的品系和亚系名称以及遗传和微生物状况等资料。
无上述资料的实验动物不得进口和应用。
‘捌’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遗传背景明确或来源清楚,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受到控制,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根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程度,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及其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应当协调统一,加强规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利于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和依法审核、发放《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防止环境污染,严格按照规定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第七条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设施等有关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作好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八条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不同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
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第九条依法成立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每年应对饲育的实验动物及环境设施按实验动物国家标准进行质量监测,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第十条为补充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将动物名称、特征、数量及照片等有关资料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预防接种。
根据实验要求,用于特殊科学实验的实验动物,可以不预防接种,但必须通过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第十二条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及人畜共患病时,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重大动物疫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第十三条生产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应当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
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实验设施。
严禁使用遗传背景不清、质量不合格的实验动物进行科学研究、检定检验和生产产品。第十四条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应当把应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必要的条件。
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中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第十五条开展病原体感染、化学染毒和放射性等动物实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等,必须按照实验动物技术规范,严格消毒、封闭包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行病原体感染实验,应当对实验所接触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封闭包装和无害化处理,并对环境、场所等进行严格消毒。第十六条从市外引入实验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动物技术规范进行隔离检疫,并取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明,同时进行质量检测;从国外引入实验动物,应持有供应方提供的动物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质量状况及生物学特性等有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玖’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资源共享、程序规范的原则。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
省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管理有关工作。第六条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
生产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应当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和使用。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申请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发放条件的,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换发申请。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换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换发条件的,予以换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换发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进行实验动物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第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第十二条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三条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等级标准要求。第十四条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并保证遗传背景明确。第十五条本省鼓励和支持培育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
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开发新品种品系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真实、完整、准确的记录。第十七条运输实验动物应当符合等级标准要求。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运输器具内混合装运。第十八条使用实验动物,应当遵守优化、减少、替代的原则。根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
不同品种、不同等级和互有干扰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实验单元使用。第十九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实验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并及时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一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关爱实验动物,维护动物福利,不得戏弄、虐待实验动物。动物实验中和实验结束时,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条件下,应当避免或者减轻给实验动物造成不安和疼痛。第二十二条对实验动物进行基因修饰研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使用实验动物开展病原体感染、染毒和放射性实验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实验动物的进出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