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办理动物产品进口许可证
进口商取得进口配额后,填写《进口货物许可证申请表》,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
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一般文件和材料
1.《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正本)需填写清楚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所填写内容必须规范。
2.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3.非外贸单位(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领进口许可证,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4.第一次办理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应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申领进口许可证,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进口商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时,应在有效期内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进行申请。申请表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申领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此外,申请进口配额,须向企业所在地外经贸局提出。
B. 我想开个野生动物科普教育基地要怎么样申请
到政府进行申请即可。要有以下条件
1、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2、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4、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C.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第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第五条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
(六)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第七条《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第八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加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编E-MAIL传真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联营或建分场情况转基因生物原料名称原料来源(产地、国别)产品名称(种类)用途标识情况产品流向上年度加工量申请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专家小组意见盖章
年月日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D.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农业部每年组织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第一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30日。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答复;在受理截止日期后三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安全评价报告或申请前应当完成下列手续:
(一)报告或申请单位和报告或申请人对所从事的转基因生物工作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填写报告书或申报书(见附录Ⅴ);
(二)组织本单位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取得开展试验和安全证书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专门的机构;
(二)有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与试验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具备与实验研究和试验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
(四)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
第十九条 报告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和中间试验以及申请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和安全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转基因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安全评价各阶段的报告或申报要求、安全评价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报告或申请手续(见附录Ⅰ、Ⅱ、Ⅲ、Ⅳ)。
第二十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Ⅰ和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由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批准;从事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验研究,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研究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验研究报告书(见附录Ⅴ);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相应的实验室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Ⅰ、Ⅱ、Ⅲ、Ⅳ)实验研究结束后拟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试验单位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间试验报告书(见附录Ⅴ);
(二)实验研究总结报告;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中间试验结束后拟转入环境释放的,或者在环境释放结束后拟转入生产性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
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Ⅴ);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五)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
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申报书(见附录Ⅴ);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三)农业部委托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阶段的试验总结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应当明确转基因生物名称(编号)、规模、范围、时限及有关责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的单位,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证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
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必要的检测费。
第二十七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受理审批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应当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 请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流程
一、办理部门 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 二、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出示以下证件: 1.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证; 2.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报检员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4.有关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加工的批复文件; 5.属代理使用单位办理进口手续的申请单位须提供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合同,并须附有双方单位地址及联系人和电话; 6.属代理宾馆、饭店进口配餐用动植物产品的申请单位须提供宾馆、饭店进口委托书,并附有委托单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三、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具体工作流程 《检疫许可证》的办理工作由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负责,其中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检科负责审核,植物及植物产品由植检科负责审核,经处长签批后,打印并发放。 办理《检疫许可证》程序,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周一至周五均可接受《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的申请。 四、其他注意事项和要求 1.申请单位必须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按要求(见申请表背面)认真、如实、详细和清晰填写《检疫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用原件),由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员在申请表右上角签字盖章栏处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时须提供国家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以确保电脑资料备案的准确性。 2.申请单位可向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领取《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3.如属再次申请的,申请单位必须将上次签发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交回我处后方可办理新的许可证。 4.申请进口需隔离检疫的动物时,申请单位应先向所在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办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由该局加签考核意见后,在北京局办理《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再凭此证到国家局办理《检疫许可证》。 5.属国家局特许审批范围的进境物,如工业用土、栽培介质等,申请单位填好《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后,送北京局动植物检验检疫处《检疫许可证》办证室办理初审意见后,再由申请单位直接报送国家局办理。  办理工业用土特许审批初审意见时,必须提供拟进工业用土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及是否经高温处理等证明。办理栽培介质特许审批初审意见时,必须提供产地、成分检验、加工工艺流程、防止有害生物及土壤感染的措施、有害生物检疫报告等有关材料。 6.国家局动植物监管司《检疫许可证》办证室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329房,邮编:100020,电话:010—65068147。 7..取得《检疫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办理: 1)更改产地; 2)更改输出国家或地区; 3)更改入境口岸、时间; 4)更改进境物种类(或品种)、数量、用途; 5)更改加工或使用单位; 6)超过许可证有效期。 8.产地(输出)国家或地区如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以国家局或农业部公告或通知为准)时,已领取的有关检疫物的《检疫许可证》将自动作废。 9.本系统工作人员不能代申请单位申办《检疫许可证》。
F.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三)项所称的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加工许可证》)。第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专用生产线和封闭式仓储设施。
(二)加工废弃物及灭活处理的设备和设施。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转换污染处理控制措施;
(四)完善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原料采购、运输、贮藏、加工、销售管理档案;
2.岗位责任制度;
3.农业转基因生物扩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具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知识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第五条申请《加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和专业知识、学历证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和加工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五)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标识样本。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加工许可证》,并及时向农业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小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考察报告。第七条《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加工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加工许可证》。第八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换发《加工许可证》。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加工许可证》:
(一)超出原《加工许可证》规定的加工范围的;
(二)改变生产地址的,包括异地生产和设立分厂。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加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时间:年月日
申请单位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编E-MAIL传真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法人代表联系人电话联营或建分场情况转基因生物原料名称原料来源(产地、国别)产品名称(种类)用途标识情况产品流向上年度加工量申请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专家小组意见盖章
年月日省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G. 农业部圈定首批转基因试验基地,有什么影响
农业部要求,对以批准gm品种为非转基因而申请试验和审批的,将严格按照适用的种子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从事非法田间试验(中间试验、环境清理和生产试验)的开发者,农业部将责令其停止试验。加强产品迭代,支持高水平创新。要以NAS主要生产品种为基础,衡量生物繁殖水平,鼓励具有安全证书的gm农业生物体向优势品种转移生产和应用。
证券记者采访了业内人士,发现中国公司最有可能成为孟山都。几乎所有教皇都是转基因木瓜。'我们吃的木瓜基本上都是转基因的,'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教授罗云波说。'因为非转基因的木瓜非常容易感染环斑病毒,一旦被感染,没有转基因技术就不能吃。
H.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的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一、进境动物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2.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3.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
4.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5.办理动物过境的,应当说明过境路线,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6.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2.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法律依据:《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I. 转基因作物对示范基地的要求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