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保护动物养殖的许可证如何办理
1、申请单位(个人)备齐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
3、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
4、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具备与驯养聚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人员和技术;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1)水产野生动物资格证在哪里办扩展阅读
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
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按国家的规定办理;属于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省林业局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属于外来物种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建立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的,报省林业局审批,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2.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怎么办理
国家关于野生动物实行分级分类保护,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一、申报国家一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需提交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报材料:(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5)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证明;(7)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8)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9)申请驯养繁殖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10)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2.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2)对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由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转送省自然保护管理站承办,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专家评审后退回中心林业窗口;(3)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二.申报省二级以下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申报材料办理程序: 1. 申报材料(同目国家一二级或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2.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2)由县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转送县自然保护管理站承办。
3. 水产养殖证件手续应在哪个部门办理
水产养殖证件手续应去渔业行政部门办理。
养殖证是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办理条件:
1、国家对水产养殖海域和内陆水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⑴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使用权;
⑵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对已养海域和内陆水域,符合养殖规划并持有养殖证的,可简化审核程序予以换证。尚未领取养殖证应尽快审核补发。
不符合养殖规划但已持有养殖证的,限期予以调整。无证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3、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一养殖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2、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经营合同。
申报流程: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二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
三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四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海域和内陆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定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五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4.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理程序: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5.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农业部水产科
6. 野生动物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事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检查所要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具备的条件: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具备了上述条件,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7. 如何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以成都市为例,办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持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依据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补正全部材料。
2、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表格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并做相应的录入工作。
3、窗口受理后由青白江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科室踏勘现场,提出审核意见。
4、根据相关科室审核意见落实办理,予以许可的,在承诺期内发给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7)水产野生动物资格证在哪里办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利用特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申请表》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第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
第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