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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皮肤腐蚀性试验要多久

发布时间:2022-08-31 06:29:40

Ⅰ 腐蚀实验的盐水比例是多少时间是多久(不锈钢螺丝)

有些比较耐腐蚀的材料,腐蚀试验会直接采用饱和NaCl溶液,这个腐蚀性已相当强了!
你还可按照你的螺丝件现场使用工况来确定腐蚀介质和加入气相腐蚀介质。
时间的话一般都是3天或者7天,更久的话就是1各月,但是没必要,一般7天试验时间已可以明显评价试样的抗腐蚀性能!

Ⅱ 临床试验必须在动物身上做几次试验,才能用在人体上进行试验

这个不管做多少次,反正做到在动物身上百分百的不出意外就可以用在人体上了,所以后期在人体上的试验基本上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所以,大可以放心的。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

Ⅲ 皮试要等多少分钟

一般皮试需要大约二十分钟就可以看结果。

为了防止过敏反应的发生,特别是严重过敏反应的发生,规定一些容易发生过敏反应的药物在使用前需要做皮肤敏感试验,皮试阴性的药物可以给病人使用,皮试阳性的则禁止使用。这些需要做皮试的药物被称为皮试药物。

皮肤试验是借助抗原、抗体在皮肤内或皮肤上的反应进行免疫学检测的方法。根据反应机制不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中合反应皮肤试验,可观察机体的体液免疫状态。

皮试的方法:

将试验抗原与对照液各0.02~0.03ml用皮试针头分别注入皮内(不是皮下),使局部产生一个圆形小丘。当同时试验多种抗原时,相互间至少间隔4cm,以免强烈反应时互相混淆结果。皮内试验的敏感性比其他皮肤试验高。

所用抗原应适当稀释,以免出现严重反应;当高可疑性抗原出现阴性结果时,应逐渐加大抗原浓度进行重复试验。皮内试验是最常用的皮肤试验,应用范围也很广,几乎各类抗原及各型反应都可用皮内试验进行测定,只是不同类型的反应观察结果的时间和判定结果的标准不所不同。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皮试

Ⅳ 慢性毒性试验结束时,一般将实验动物保留1到2个月,这是什么原因

这是实验的一部分,为动物的恢复期,设置恢复期的主要目的:可以观察动物在给药期间的毒性表现是否可以随着给药的终止而恢复,即可以看毒性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另外,还可以看停药后有没有延迟的毒性出现,或者后发的毒性等。

Ⅳ 非人灵长类动物试验一般多长时间

试验时间从几月到十几年不等,主要取决于试验目的。
非人灵长类动物属于哺乳纲(Mammalia)、灵长目(Primates),灵长目下分猿猴亚目(Prosimian)和猿亚目(simiae),猿亚目按分布规律可分为新大陆猴和旧陆猴两类。新大陆猴具有长而能缠绕树枝的尾巴,以绢毛猴、卷尾猴、蜘蛛猴和吼猴为代表,主要分布在中南美洲。

Ⅵ 怎样给犬做皮肤检查

皮肤的检查主要包括皮肤的温度、湿度和弹力。

(1)皮肤温度。检查皮温通常用手背感觉,也可用手掌感觉。犬适应于触诊皮温的部位为耳、鼻端、颈侧和四肢。由于皮肤各处因血管网的分布及散热量的不同,所以温度也不同。健康犬的皮温常以股内侧为高,头、颈、躯干部次之,尾及四肢较低,而鼻端总是凉而湿润的。当犬兴奋或天气炎热时,皮温可升高,而寒冷则可使皮温降低。

病理情况下,皮温常见的变化有3种:

一是皮温增高:有全身性和局部性皮温增高之分。前者见于热性病,剧烈的腹痛等;后者多为局部性炎症,如局部性皮炎、咽炎等。

二是皮温降低:是因皮肤血液循环不良所致,常见于大失血、高度心脏衰弱等。

三是皮温分布不均:是由于皮肤的血液循环及神经支配的异常,引起局部血管痉挛的结果。多表现在身体的对称部位,如一耳热,一耳凉,或一耳时冷时热,多发生于发热的初期和腹痛病的末期。

(2)皮肤湿度。动物皮肤的湿度常与发汗多少有关,而犬皮肤缺乏汗腺,因此,健康犬的皮肤应是清洁干燥的。若局部皮肤的湿度增加,常与皮肤的湿疹、水泡形成、脂溢性皮炎的发生有关;而皮肤的湿度降低,过度干燥,则与黑色棘皮病、皮肤过度角化等皮肤病有关。

(3)皮肤弹性。皮肤的弹性与皮肤的神经支配、弹力纤维和肌纤维的收缩以及含水量的多少有关。幼龄和营养优良的犬,皮肤富有弹性。

检查皮肤弹性的方法是在颈侧或肩后等皮下组织发达处,将皮肤做成皱襞,然后放开,根据皱襞恢复的速度来判定皮肤的弹性好坏。皮肤弹性良好的犬,拉起皮肤形成皱襞,一放手后,立即恢复原状;如恢复缓慢则是皮肤弹力减低的标志。皮肤弹力降低多见于营养障碍、大失血、脱水和慢性皮炎等疾病。

Ⅶ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本方法规定了动物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技术和要求。
本方法适用于评价化学品的急性毒性作用。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01. Feb. 1987 )
OECD Guideline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25. Feb. 2001 )
USEPA OPPTIS Health Effects Guideline (Series 870.1100 June 1996) 3.1 检测化学品对实验动物的急性毒性作用和强度。
3.2 为亚急(慢)性等毒性试验提供剂量选择的依据。
3.3 试验结果可作为化学品急性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 4.1 急性经口毒性(Acute Oral Toxicity): 一次或在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实验动物受试样品后,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健康损害效应。
4.2 经口半数致死剂量(Oral Median Lethal Dose): 经口一次或24h内多次经口给予受试样品后,引起实验动物总体中半数死亡的毒物的统计学剂量。以单位体重接受受试样品的质量(mg/kg bw或g/kg bw)来表示。
4.3 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表示化学毒物的剂量与某一群体中质效应的发生率之间的关系。 6.1 受试样品的处理
受试样品应溶解或悬浮于适宜的赋形剂中,(不溶性固体或颗粒状物质研磨、过100目筛)建议首选水或食用植物油(如玉米油)作溶剂,也可考虑使用其它赋形剂(如羧甲基纤维素、明胶、淀粉等)等配成混悬液;不能配制成混悬液时,可配制成其它形式(如糊状物等),但不能采用具有明显毒性的有机化学溶剂。如采用有毒性的溶剂应单设溶剂对照组观察。
6.2 实验动物
首选健康成年小鼠(18g~22g)和大鼠(180g~220g),也可选用其它敏感动物。同性别实验动物个体间体重相差不得超过平均体重的20%。试验前动物要在试验环境中至少适应3~5d时间。
6.3 剂量设计
根据所选方法的要求,原则上应设4~5个剂量组,每组动物一般为10只,雌雄各半。各剂量组间距大小以兼顾产生毒性大小和死亡为宜,通常以较大组距和较少量动物进行预试。如果受试样品毒性很低,也可采用最大限量法,即用20只动物(雌雄各半),采用5000mg/kg bw剂量,如未引起动物死亡,可不再进行多个剂量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6.4 试验步骤
6.4.1 试验前实验动物应禁食(一般16h左右),不限制饮水。若采用代谢率高的其它动物,禁食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6.4.2 正式试验时,称量动物体重,随机分组,然后对各组动物用经口灌胃法一次染毒。各剂量组的灌胃体积应相同, 小鼠常用容量为20ml/kg bw,大鼠常用容量为10ml/kg bw。若一次给予容量太大,也可在24h内分2~3次染毒(每次间隔4h~6h),但合并作为一次剂量计算。染毒后继续禁食3h~4h。若采用分批多次染毒,根据染毒间隔长短,必要时可给动物一定量的食物和水。
6.4.3 观察期限及指标
观察并记录染毒过程和观察期内的动物的中毒和死亡情况。观察期限一般为14d,观察指标、LD50的计算及试验记录形式分别见附录1-A、1-B、1-D。
对死亡动物进行尸检。观察期结束后,处死存活动物并进行大体解剖,如有必要,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
6.5 可采用多种方法测定LD50,建议采用霍恩氏法、寇氏法、概率单位-对数图解法、最大耐受量试验和上-下法等(见附录1-B)。 鉴定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7.1 受试样品名称、理化性状、配制方法、所用浓度;
7.2 实验动物的种属、品系和来源(注明合格证号和动物级别);
7.3 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包括饲料来源、室温、相对湿度、动物实验室合格证号;
7.4 所用剂量和动物分组,每组所用动物性别、数量及体重范围;
7.5 染毒后动物中毒表现和死亡情况及出现时间,大体解剖及病理所见;
7.6 计算LD50的方法及其LD50和95%可信限;
7.7 列表报告结果(建议的表格形式见附录D);
7.8 结论。 本规范规定了动物急性眼刺激/腐蚀性试验的基本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检测化学物的眼睛刺激性/腐蚀性。 OECD Guidelines for Testing of Chemicals (No 405,Feb.1987)
USEPA OPPTS Health Effects Test Guidelines (Series 870.2400, Aug.1998) 4.1 眼睛刺激性(Eye Irritation):指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
4.2 眼睛腐蚀性(Eye Corrosion):指眼球表面接触受试样品后引起的不可逆性组织损伤。 5.1 受试样品以一次剂量滴入每只实验动物的一侧眼睛结膜囊内,以未作处理的另一侧眼睛作为自身对照;
5.2 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观察对动物眼睛的刺激和腐蚀作用程度并评分,以此评价受试样品对眼睛的刺激作用。观察时间应能足以评价刺激效应的可逆性和不可逆性。观察时间最少72h,但一般不超过21d;
5.3 当动物出现严重和持久的痛苦迹象时,以适当的方式将动物处死;
5.4 强酸或强碱物质如pH≤2或pH≥11.5,由于其可预见的腐蚀特性,不必做本试验;
5.5 已在皮肤试验中证实具有腐蚀或严重刺激毒性的物质不必进行眼刺激试验,可以推测该物质对眼睛将会引起相似的严重结果;
5.6 在充分并公认的体外试验结果中确定可能产生刺激性或腐蚀性的物质不必进行体内试验。 6.1 受试样品:液体、固体或半固体、颗粒物。
6.2 实验动物和饲养环境
6.2.1 动物种属
首选健康成年白色家兔,体重2~3kg。如果使用其它的哺乳动物做试验,试验者应提供选择的依据。
6.2.2 动物数量
如果受试样品的显着效应是可预见的,可以考虑用一只动物。如果用一只动物试验得出的结果提示受试样品有严重的刺激性和腐蚀性,则不必进行进一步的试验。如果结果相反,则至少需要3只家兔。有时,在增加动物的进一步试验中应该适当的阐明可疑反应。
6.2.3 饲养环境
动物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常规饲料喂养,自由饮水。
6.3 剂量设计
对于液态受试样品,一般不需稀释,可直接使用原液,染毒量为0.1ml。若受试样品为固态或颗粒状,应将其研磨成细粉状,过200目筛,染毒量应为100mg。
气溶胶产品需喷至容器中,收集其液体再使用。对挥发性物质,剂量可以通过使用前后称量容器质量进行估计。
6.4 试验步骤
6.4.1 试验前眼睛的检查
试验前动物要在动物实验室环境中至少适应3d时间。试验前24h,要对实验动物的两只眼睛进行常规检查。有眼睛刺激症状、角膜缺陷或结膜损伤的动物不能用于试验。
6.4.2 染毒
6.4.2.1 轻轻拉开实验动物一侧眼睛的下眼睑,将受试样品0.1ml(100mg)滴入(或放入)结膜囊中,使上、下眼帘被动闭合1s,以防止受试样品丢失。未处理的另一侧眼睛作为自身对照。
6.4.2.2 滴入受试样品24h内不冲洗眼睛,如果认为必要,在24h时可进行冲洗。
6.4.2.3 如果受试样品有明显的刺激征象,另选3只动物进行冲洗试验。在滴入受试样品30s后,用生理盐水冲洗5min,水的流量和流速都不应导致眼损伤。
6.4.3 观察周期
观察时间最少要72h,也不能严格固定不变,但必须足够以充分评估观察到的可逆或不可逆效应。通常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21d。
6.4.4 临床检查和评分
6.4.4.1 在滴入受试样品后的第1h,24h,48h,72h和96h对眼睛进行检查,如果72h时未出现刺激反应,可终止试验。如果发现累及角膜或有其它眼刺激作用,7d内不恢复者,为确定该损害的可逆性或不可逆性需延长观察时间,一般不超过21d。除了对角膜、虹膜、结膜进行观察外,其它损害效应都应记录并报告。在24h观察和记录结束后,可使用荧光素钠对所有动物的眼睛作进一步检查。在每次检查中均应按表1记录眼的刺激反应,并按表2进行眼刺激强度评价。
6.4.4.2 在进行检查时,可使用放大镜、手持裂隙灯,并按表3记录
*实验条件:不冲洗/30秒后冲洗
6.5.2 结果的评价
眼刺激评分应与观察到的反应的性质和可逆性或其它方面结合进行评价。单独的积分值不能作为受试样品的刺激性质的最后评判,应将所有观察结果及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除一般鉴定报告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7.1 表格记录每只动物每个时间点(如1h, 24h, 48h,72h和4d,7d)的刺激反应;
7.2 具体描述除眼部以外的其它作用;
7.3 刺激/腐蚀程度和性质的描述;
7.4 描述在各观察时点积分时的检查方法(如裂隙灯、生物显微镜、荧光素染色);
7.5 结论。 急性眼刺激试验结果从动物外推到人的可靠性很有限。白色家兔在大多数情况下对有刺激性或腐蚀性的物质较人类敏感。若用其它品系动物进行试验时也得到类似结果,则会增加从动物外推到人的可靠性。

Ⅷ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鉴定程序和方法

化学品毒性鉴定分为4个阶段
(1)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眼刺激试验和皮肤刺激试验)
主要是急性毒性参数的测定和了解受试样品对皮肤、粘膜的刺激性以及致敏性,为毒性分级和标签管理提供依据。同时,可了解受试样品对机体造成急性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为第二阶段各项试验的剂量设计提供依据。在测定LD50时,一般要求用两种动物,染毒途径应包括所有人体可能的接触途径。
· 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 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 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皮肤致敏试验)
(2)第二阶段(亚急性毒性试验和致突变试验)
主要是了解受试样品的亚急性毒性和遗传毒性,为第三阶段各项试验剂量设计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并对受试样品的致癌性进行预测。
·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Ames试验)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嗜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
· 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
· 精子畸形试验
· 啮齿类动物显性致死试验
· 免疫毒性评价试验方法
· 亚急性吸入(14/28天)毒性试验
· 亚急性经皮(21/28天)毒性试验
· 亚急性经口(28天)毒性试验
(3)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繁殖试验)
通过亚慢性试验进一步确定多次重复染毒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初步确定NOAEL或LOAEL,为第四阶段各项试验的剂量设计和观察指标的选择提供依据;通过致畸试验判断受试样品的胚胎毒性及其是否有致畸性。通过繁殖试验,可判断受试样品对生殖过程的损害作用。通过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可判断受试样品是否具有迟发性神经毒作用。
· 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 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 致畸试验
· 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 迟发性神经毒性试验
(4)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
通过慢性毒性试验可确定受试样品的NOAEL和LOAEL,为推算受试样品的安全接触限值提供依据。通过致癌试验可以确定受试样品对受试实验动物的致癌性。通过代谢动力学试验可以了解受试样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特点,了解蓄积毒性作用及其可能的靶器官和毒作用机理。
· 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 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 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 致癌试验或慢性毒性试验合并致癌试验
· 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
参考方法
· 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局部淋巴结法
· 大肠杆菌回复突变试验
· 酵母菌基因突变试验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正向基因突变试验
· 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 枯草杆菌基因重组试验
·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 体内哺乳动物外周血细胞微核试验
· 体外哺乳动物姊妹染色单体交换(SCE)试验
· 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姊妹染色体交换(SCE)试验
· 繁殖/生长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 亚急性毒性合并繁殖/发育毒性筛选试验
· 一代繁殖试验
· 神经毒性筛选组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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