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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有哪些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09-09 04:41:50

A. 动物园管理职责规定

动物园管理职责主要是以安全为主,保证游客的安全,同时维护园内秩序,

B. 动物园有什么规

法律分析:动物园里有园规。 一、不准大声喧哗。 二、不准乱扔果皮垃圾。 三、拍照不能用闪光灯。 四、不准随意喂食。 五、不准恐吓和伤害动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C.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第二章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第六条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第七条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第八条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第九条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国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第十四条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第三章动物园的管理第十五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第十七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第十八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第十九条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

D. 办动物园有哪写手续及法律内容是什么谢谢!

答:需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 动物园应该如何管理野生动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近年来动物园频频发生各种悲剧,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如何管理野生动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这是当前亟待解决与重视的问题。

野生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所以这几年来野生动物园相当受广大朋友们的青睐。

只要做好以上防护悲剧便可以避免,可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这些动物为何频频伤人,我们与动物之间的关系是否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动物本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乐园,却被囚禁在人类设限的园地。野生动物渴望自由,他们尚未完全磨灭的天性会本能的报复人类,所以我们更应该思考野生动物园的存废问题,而不是一次次的去制服动物为我们娱乐的工具。

F.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一、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动物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二、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动物园规划审批时,应当将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果应当公示。
动物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五、删去第二十七条。六、删去第三十条第(一)项中的“规划”;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七、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G.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第四条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第二章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第六条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七条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第八条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第九条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置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第十条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计规定。第十一条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第十四条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第三章动物园的管理第十五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第十六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标准。第十七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备有卫生防疫、医疗救护、麻醉保定设施,定时进行防疫和消毒。有条件的动物园要设有动物疾病检疫隔离场。第十八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对饲养动物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饲养动物谱系。
动物园都应当设立谱系登记员,负责整理全园饲养动物的谱系资料。第十九条动物园管理机构每年应当从事业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科研经费,用于饲养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第二十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野生动物科学普及教育计划,要设专人负责科普工作,利用各种方式向群众,特别是向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第二十一条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人、管理人员和动物的安全。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游人的管理,严禁游人在动物展区内惊扰动物和大声喧哗,闭园后禁止在动物展区进行干扰动物的各种活动。

H. 动物园管理适用什么法规

法律分析:动物园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其中对于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动物园的管理、动物的保护、相关奖励和处罚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I. 家有家规,国有国规,那动物园有啥规

法律分析: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依据:《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J. 动物饲养管理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1.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3.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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