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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损坏怎么补偿

发布时间:2022-09-26 06:28:48

‘壹’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第三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
(一)对进行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四)对野养散放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受害人要求取得政府补偿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在受损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时间。
补偿申请人递交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接受申请的机构记入笔录。第五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并在1个月内完成。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协助调查并提供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做好调查笔录,并如实填写调查登记表。
调查登记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六条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当将调查登记表报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应当予以确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进行复查或者发回重新调查;对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不予确认。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认为情况复杂、损害严重的,应当报送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认为情况特别复杂、损害特别严重的,应当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第七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第八条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造成财产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当年的政府补偿费用与实际损害总额的比例计算,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年底前确定具体的补偿金数额,并及时给付受害人。受害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预支部分补偿金,年终结算。

‘贰’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具体包括: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以及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可以依法取得补偿。

法律依据:《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叁’ 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怎么赔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野生动物致害事件后,由当地政府出钱补偿。但是,一方面由于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地区大多是边疆省份,地处偏远且交通不便,当地资源开发利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地区的经济发展迟缓,在财政上无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补偿标准较低。另一方面目前尚有部分地区未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办法,导致了在具体的补偿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甚至找不到确定的补偿主体和补偿依据,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补偿。

根据《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第9条的规定,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根据预防控制措施采取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对于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发达地区的北京,其补偿数额最高也只有损失的80%,低于实际受损的数额,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补偿的最高数额只有50%甚至更低。补偿数额过低容易导致受害人使用过激手段,报复性猎杀野生动物获得额外收入弥补自己的损失。根据媒体报道,在玉树,因为和熊的冲突,牧民选择报复性猎杀熊然后出售。

受损方需及时收集保存证据

‘肆’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财产损失的由什么给予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受理责任:
(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
(3)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4)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
(3)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拓展资料:
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中华鲟、云豹、亚洲象、梅花鹿、藏羚羊、中华沙秋鸭、丹顶鹤等80余种。
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短尾猴、穿山甲、黑熊、小熊猫、马鹿、黄羊、雪兔、巨松鼠、天鹅、鸳鸯等120余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正本)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伍’ 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补偿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到本市确定给予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补偿。

前款所称确定给予补偿的野生动物范围,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预防控制、宣传培训和损失补偿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用,由区(县)财政负担。发生较大范围野生动物损害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市级财政对相关区(县)给予适当补助。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资源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二)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

(三)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物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四)研究并综合运用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损失的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

对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扶持。第六条当事人发现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毁、圈养的家禽家畜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当事人提出补偿申请,应当填写全市统一制式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损失的财产种类、数量、所在地点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二)财产损失现场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第七条接到补偿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应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转报本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确认,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并将意见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事件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损害事件发生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补偿决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第九条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补偿费,根据预防控制措施采取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农作物损失,按照核实的损失量和当地区(县)上一年度该类农作物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

(二)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实际发生治疗费的50%至70%,最高额不超过该类家禽家畜价值的50%;

(三)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费按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至80%。第十条因保护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适时给予救助。第十一条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补偿、调查勘验、宣传培训、预防控制等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刁难、拖延、不按规定时限调查野生动物造成损害事件或者发放补偿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徇私舞弊,为他人虚报、冒领补偿费提供帮助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补偿费被冒领的;

(四)贪污挪用补偿费的。

‘陆’ 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谁赔偿

农作物被野生动物毁坏之后一般可以向村干部反映问题,再由村干部汇总本村所有的农作物损失情况,然后形成报告逐级向乡、镇、县、市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报告,正常情况下会由市或县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捕捉,并对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给予评估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的赔偿主体,即“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柒’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受到财产损失的由什么给予补偿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受理责任:
(1)在办公场所公示给付的范围、条件、具体标准及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
(1)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和情况核实;
(2)组织听证审查(根据情况确定);
(3)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4)对拟给付人员名单及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3.决定责任
(1)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决定,制作文书;
(2)能当场作出决定的,按照即办件程序办理;
(3)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给付文书,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拓展资料:
野生动物保护的种类一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中华鲟、云豹、亚洲象、梅花鹿、藏羚羊、中华沙秋鸭、丹顶鹤等80余种。
二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短尾猴、穿山甲、黑熊、小熊猫、马鹿、黄羊、雪兔、巨松鼠、天鹅、鸳鸯等120余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正本)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捌’ 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谁赔偿

法律分析:一般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而不是采取赔偿,而不能要求其他人进行赔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因此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了野生动物破坏农作物的赔偿主体,即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玖’ 野生动物毁坏庄稼赔偿办法

法律分析:因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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