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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粪污属于哪个部门

发布时间:2022-11-15 16:24:42

㈠ 养殖场污染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㈡ 村边有个养猪场臭气熏天,我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应该向环保部门投诉。

由环保局对养猪场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督管理,由环保局、镇及相关村(社区)指导督促其进行整改。

养猪场应该按照环评要求,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养猪场内环境卫生、清扫、除味、防污染等方面工作,减少对村庄群众带来的影响。加猪舍的冲洗次数;对产生的粪尿及时清理,以及干粪及时包装运送等措施,减少臭气影响周边环境。

猪舍应采取粪尿干湿分离和人工清粪,猪粪定时清理并及时清运至猪粪堆积池经全封闭发酵堆肥后用作果园、农田、蔬菜地等肥料,主要场区内雨污分流,污水道进行封闭遮盖,四周加强道路硬化以及绿化,废水通过沼气处理后全部用于周边农业灌溉利用,不可外排,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2)动物粪污属于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污染环境的养猪场处理及措施:

1、要求养殖户必须规范健全养殖污染设施,对养殖废水、粪便、沼渣、池液等养殖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对外溢的养殖废弃物及时清掏,严禁沼液、池液外排。

2、与市环保局、镇及相关村(社区)加大了宣传教育力度,指导督促其进行整改。已经发放《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告知书》,明确养殖场(小区)必须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禁污染物漏排直排,造成污染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并同养殖场(畜禽)业主签订《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由养殖场(小区)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被关停或者拆除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3、与致镇政府及环保局成立督查工作小组,对镇辖区内的养殖场(包括该片区养殖场)严格按照《养殖污染防治责任告知书》《养殖污染防治承诺书》内容进行督促检查,逐步完成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小区)的治理及关停。

4、从严控制,防止增量。畜牧局与镇政府已经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包括该片区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制定了相应的污染综合防治计划,严格禁止新建养殖场(小区),对致和镇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规模数量管控,取消一切政策性支持,最终从根源上解决致和镇辖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海南网民投诉某养猪场污染环境 官方:将加强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塑料厂养猪场臭气熏天 8月五分之一投诉涉及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四川网友举报非法养猪场污染环境 官方回应:将关停



㈢ 国家畜牧局的电话和联系方法

国家畜牧局属于农业农村部的下属单位:地 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总 机:010-59193366
电 子 邮 箱:[email protected]

主要职责是起草畜牧业、饲料业、畜禽屠宰行业、兽医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

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兽医国际事务、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有关工作。

(3)动物粪污属于哪个部门扩展阅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

2、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方案提出,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4、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不再保留农业部。

5、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㈣ 在村庄里面养猪属于什么部门管

法律分析:当地的畜牧水产局、卫生防疫站,如果大型养殖场还需要工商局办执照等。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第三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源头减量、过程控制和末端利用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设施装备配套率。

第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㈤ 畜禽养殖粪污问题整改应该由哪个单位负责

目前来是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局来负责

㈥ 粪污处理国家有哪些优惠政策和补贴

畜禽养殖业是一个微利行业,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加强畜禽粪污污染治理,已经开始制定并实施了一些行动计划、优惠政策和补贴:

(1)农村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补贴(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

(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中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环境保护部和地方环保行政部门)。

(3)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农业部和财政部):2011年有机肥增施优先安排在畜禽规模化养殖较为发达、有机肥资源丰富的县。原则上粮食作物面积不少于30万亩,具备当年实施有机肥补贴5万亩以上的条件。

㈦ 粪污处理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有哪些

2001年3月20日国家通过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第四条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畜牧法》,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第四十六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㈧ 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精神,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坚持治旧控新、疏堵结合、建管监并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市畜禽养殖业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生猪养殖场、群众反映强烈的其它畜禽养殖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畜禽养殖粪污治理由各镇乡、园区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

(二)企业主体的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主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污染治理投入。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不同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和分布区域,分类探索粪污综合治理方式方法,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四)源头控制的原则。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四、时间部署

治理工作分三年实施。20xx年着重对水源保护区、环境敏感区,以及距离居民较近、污染较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实施治理,治理量占全市总养殖场数量的40%以上。20xx年、20xx年分别治理全市总养殖场数量的30%左右。

五、治理方式

(一)改造粪污输送及排水系统。

1.实行雨污分离。各养殖户须通过改造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用封闭管道式,不得采取明沟或暗渠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2.实行干湿分离。各养殖户杜绝水冲粪和水泡粪做法,做到干化清粪、集中堆积。根据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相配套容积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堆粪场所,堆积发酵,发酵后的粪肥要全部还田,有效防止粪污造成的环境污染。

(二)建设化粪池、小型沼气和粪污收集中心。

1.建设配套三格式化粪池及小型沼气。具体标准如下:年饲养规模为100头以下的养猪场,要建1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个;年饲养规模为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养猪场,要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个;年饲养规模为500头以上1000头以下的养猪场,要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2个;年饲养规模为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要建20立方米三格式化粪池1~2个,并建50立方米小型沼气池一组。

2.建粪污收集处理中心。以镇乡为单位,在畜禽养殖相对集中的区域,按照生猪存栏2~4万头建造一个畜粪收集处理中心的标准,加快建设粪污收集处理中心。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水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是建设生态城市、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市成立由监察、农办、环保、农委、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信访、文广、法制等部门和各镇乡、园区组成的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各镇乡、园区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建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计划,积极推进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乡、园区要树立强烈的环保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畜牧业污染治理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传单、宣传栏等媒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新建养殖场的有关规定。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通过典型榜样的带动,提高广大养殖业主的环保认知度,引导广大养殖业主向生态养殖模式转变。

(三)强化区域控制。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业发展,严格执行禁养区规定。吕四港镇蒿枝港河以北,沿江公路以南区域,距铁路、高速、交通要道、一二级河道、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其他畜禽场等1000米以内,距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畜产品加工区、垃圾及污水处理厂xx00米以内的区域,为禁止畜禽养殖区域。禁养区域内不得再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养殖场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迁出。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镇乡、园区对辖区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负第一责任,督促辖区内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切实履行好各自的治理职责,强化污染治理投入。市农委具体负责畜禽养殖的规划和统一管理,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治理模式,把好治理工作的验收关。环保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对畜禽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财政局负责污染治理补助资金的筹措,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国土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并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其他各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

(五)加大扶持力度。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民心工程。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畜禽养殖场按治理计划积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市财政要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建设粪污收集处理中心,对化粪池和小型沼气池补助50%的建设资金。各镇乡、园区也要落实配套资金,加大治污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严格督查考核。市建立治理工作领导联系制度和部门包干蹲点督查制度,加强对重点镇、村的监督指导。市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室要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每周督查一次治理进展情况,并将督查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镇乡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整改。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圆满完成。

㈨ 居民楼,室内大量养猫,臭味熏天,归哪个部门哪里环保有权管理吗

1、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举报 2、或者12369电话举报
依据: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3、需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㈩ 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规定

法律分析:1.畜禽养殖场户必须采用干清粪或环保垫料方式,场区雨污分流,不准设排放口外排废水2.沉淀池、储粪场必须防雨防渗防溢,沼液、沼渣必须综合利用3.为确保人畜安全,沼气池、沉淀池周围要设立警示牌并加装防护设施4.标准化养殖场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治污设施并达标排放;无环评的,必须补办环评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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