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什么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㈡ 动物防疫合格证怎么做
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办理方式如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完成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 动物防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申办《动物防疫许可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办证地点:农业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㈣ 检疫证明怎么办理
检疫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动物防疫合格证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㈤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一、办理地点: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办理流程:
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
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㈥ 动物检疫证明需要什么条件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动物产地检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实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供屠宰和育肥的动物,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的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免疫在有效保护期内,并经群体和个体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猪、牛、羊必须具备合格的免疫标识;未达到健康标准的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必须经过实验室检验合格。
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1.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2.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3.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㈦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
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㈧ 动物防疫证如何办理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㈨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么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这样办理: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