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动物防疫许可证好办吗
法律分析: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临床检查健康。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B. 统一动物免疫耳标收费吗
针对国家强制免疫的疫苗,免疫后,由免疫部门给打上相应的耳标,是不收费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兽医站不一定能去注射疫苗,但是对于生猪,牛羊等需要长途运输的动物,还需要有强制免疫相关的证明,检疫合格证。很多人就去兽医站要耳标,不同地方的兽医站,在这个问题的操作上,差距也比较大,有收钱的,价格也各不相同。比如国家免费发放的禽流感疫苗,有些省份有,也免费发,有些省份就没有,或者是国家免费发到地方,兽医站再卖给养殖户。相信未来动物强制免疫,检疫,都能走上正规。
C. 动物免疫标识
耳标的作用就是个标志的作用,用来区别打了疫苗和没打疫苗,如果真的瘟疫爆发了,这个耳标能帮你挽回很多成本,就相当于买保险一样。针必须要打,耳标也要做,缺一不可。但是我唯一不认可的是,这样的耳标确实不符合实际,可能系统老化了,或者是成本的要求提高了,但是不管如何,这种做法确实该改进了。
D. 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的资料为注射日期起程日不超过30天的《狂犬病免疫证书》;
带上所需材料后,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抽血化验,经检查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发有效期为3-5天的《活体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带动物出国,则要根据各国对动物入境的不同规定进行办理。
登机前提前将爱宠带至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4)焦作动物防疫耳标多少钱扩展阅读:
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对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E. 请问在哪个网站可以购买猪耳标
耳标是不能购买的。它是畜牧系统向上审批的,不用个人或单位拿。如果需要的话,大的养殖场直接向县畜牧部门申请领取即可,散养户由防疫员在给猪防疫后直接带上耳标。
F.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样办理
(1)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G. 如何加强动物耳标的领取和发放
一、领用和发放
各乡镇兽医站应确定一名耳标专管员负责动物耳标的领取和发放,县站将仅对耳标专管员发放耳标和耳钳,耳标专管员要建立动物耳标领用发放档案,按每天实际使用量进行发放,做到发放的每一个耳标都有去向,耳标佩带工作结束后要将剩余的耳标回收到站保存。严禁将耳标发放到养殖户或经营者手中。
二、佩戴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动物耳标佩戴前要经过严格消毒。
(四)每个耳标应当在动物防疫档案和畜禽户口簿上做好记录。
(五)不得对已装上车的动物佩戴耳标。
(六)对损坏或脱落的带有二维码信息的耳标不得随意抛弃,要收集起来统一进行销毁。
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三、保管、登记。
各乡站耳标专管员根据需要在县站领取耳标时要核实好数量,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
四、回收、注销。
在畜禽屠宰前,驻场检疫员要查验、登记畜禽标识。做好动物标识的回收工作,定期在县站监督下予以销毁处理。
H.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动物强制免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对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均须建立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第四条在我国境内从事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以及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等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第六条动物免疫标识的编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设计。第七条免疫耳标正面印制耳标编码。编码全国统一,为8位阿拉伯数字,分上下两排。上排6位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地,使用本地邮政编码。下排2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耳标正面边缘区印制用于乡(镇、苏木)以下防疫单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以下简称基本防疫单元)编码的附加码。第八条免疫耳标应由无毒、无刺激塑料制作,正面为圆形。由农业部制定免疫耳标标准样式,各地耳标式样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第九条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禽)主姓名、动物种类、年(月、日)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批号、疫苗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第十条免疫耳标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点生产,逐级供应,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标识的计划订购和供应工作。第十一条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建立免疫耳标识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销毁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第十二条免疫标识生产企业依照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免疫标识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免疫人员和经批准实施强制免疫的场方兽医人员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免疫耳标。第十三条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饲养场可由本场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对强制免疫的动物佩带免疫耳标,但须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十四条免疫耳标首次佩带在牲畜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耳标佩带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
对种畜和奶牛,应按畜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不必重新佩带耳标和建立档案。第十五条免疫耳标必须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使用时须严格消毒。第十六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免疫耳标自然缺损和脱落的,动物防疫人员应当凭免疫档案重新佩带免疫耳标,不得重复收费。第十七条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将免疫标识作为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必要条件之一,注明耳标编码和免疫内容,并保存备查。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免疫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的耳标编号应当与免疫耳标编号相符。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第十九条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第二十条屠宰检疫时,检疫员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实施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第二十一条在检疫、监督中发现的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调查疫情。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第二十二条回收的动物免疫标识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保存,按规定定期销毁。第二十三条免疫、检疫数字化、网络化管理可率先在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逐步向全国推行。免疫标识数字化管理的免疫标识编码,由农业部另行规定和发布。在实施地区已经屠宰或死亡动物的标识编码,应入网注销。第二十四条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和供应规定的,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I. 0.5万枚畜禽耳标等于多少枚畜禽耳标
5000枚。一万的0.5等于5000。耳标是动物标识之一,用于证明牲畜身份,承载牲畜个体信息的标志,加施于牲畜耳部。耳标由主标和辅标两部分组成;主标由主标耳标面、耳标颈、耳标头组成;主标耳标面的背面与耳标颈相连,使用时耳标头穿透牲畜耳部、嵌入辅标、固定耳标,耳标颈留在穿孔内。耳标面登载编码信息。
J. 村级防疫员政策
法律分析: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县级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出具畜禽健康证明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
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