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动物检疫证明去哪里办
法律分析:一般是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点去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②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哪里办理
到哪个部门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可以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
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
(一)动物检疫审批
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
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
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
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
(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出具的,标示某一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合格的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一种,共有两类四种,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即A类和B类,动物和动物产品。具体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适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适用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③ 检疫证明怎么办理
检疫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动物防疫合格证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④ 动物检疫证明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第一步需要先取得宠物免疫证:将宠物带到宠物医院接种完疫苗,并按照宠物医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然后在宠物医院拿免疫号牌和其他材料。第二步需要拿好免疫号牌、免疫材料、带上你的宠物和运输容器,花费几块钱的工本费去动物检疫所去办理检疫证即可。
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一、按照《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共列入33种畜禽,包括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各地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要求,规范做好检疫工作。对于水貂、银狐、北极狐、貉等非食用动物,我部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见附件),请各地严格贯彻执行。羊驼的产地检疫,依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检疫对象暂定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小反刍兽疫。马、驴、骆驼、梅花鹿、马鹿、羊驼的屠宰检疫,依照《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执行。其他畜禽的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要按照现行规程规定严格实施。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继续执行现行规程规定,暂不调整范围。
⑤ 扬州动物检疫证明在哪儿开
你好,动物检疫证明是由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开的,举手之劳,烦请采纳,谢谢!
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地址:扬子江中路336号
⑥ 宠物检疫证明怎么办
操作方法
01
第一步,先取得宠物免疫证
将宠物带到宠物医院接种完疫苗,并按照宠物医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免费办理,隔段时间去宠物医院拿免疫号牌。
02
第二步,办理检疫证
拿好免疫号牌(免疫证),带上你的宠物和运输容器,去动物检疫所去办理检疫证,可能会有几块钱的工本费。
03
第三步,注意的地方哦
办理检疫证的时候,最好要先买好票,并且明确这趟班次是允许带宠物的(不知道就打电话问工作人员吧),检疫证是有时效的,最长7天!
⑦ 宠物检疫证怎么办理
1.到当地动物疫控中心(或兽医站)免疫狂犬病并获得免疫证明.如果之前曾免疫过并有免疫证,在免疫有效期内,可省此步。x0dx0a2.再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下属兽医站)开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x0dx0a3.拿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派驻机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盖个监督检查章,就OK了x0dx0a3.费用:狂犬病免疫费用20元/头以内;小动物检疫费是2元/头。监督检查盖章不收费!
⑧ 宠物检疫证怎么办理
将宠物带到宠物医院接种完疫苗,并按照宠物医院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免费办理,隔段时间去宠物医院拿免疫号牌。
注意事项:
1、开具检疫证明需要由宠主提供航班号或者列车车次的。
2、检疫证明是有有效期的,最长不超过7天,注意一下时间问题。
3、如果大家回程时要把宠物再一起带回来的,那么是不需要重新去当地的动物检疫部门开具新的检疫证明的。只用之前开具的免疫证明就可以了。
(8)扬州动物检疫证明怎么办扩展阅读:
证书类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每一种证书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如格式1-1《检验证书》适用于出境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检验项目。
为了便于对检验检疫证单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对各种证单的编号及适用范围介绍如下:
(1)格式1-4《啤酒花证书》适用于输往欧盟的啤酒花,此种证书只有部分检验检疫局可以签。
(2)出境货物卫生检验类的证书有两种,一是格式2-1《卫生证书》,适用于经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及其他出境检验检疫物;二是格式2-2《健康证书》,适用于与人畜健康有关的出境食品及用于食品加工的化工产品、轻纺产品和轻工产品等。
⑨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什么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