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验动物实验有哪些条件
第一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发证日期为准)。需换领实验动物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经省辖市科委向省科委提出申请。
第二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实验动物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其所在的省辖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许可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
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条 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对饲养、繁育的实验动物按有关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出售时应提供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标明: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号;品种、品系的确切名称;级别;遗传背景或来源;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状况,并有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实验动物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实验动物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五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实验动物许可证登记事项者,应提前一个月以上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止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应在停止后的一个月内交回实验动物许可证。遗失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六条 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三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到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发证单位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凡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得擅自从事实验动物的繁育和经营。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和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发证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或收回实验动物许可证;给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末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有关动物实验和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其所进行动物实验一律视为无效,其使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和生物制品,一律视为不合格。
凡
涉及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的有关科研立项、成果鉴定(验收)、新药评审、药品检验、环境检测、商品检验以及其它利用实验动物进行检定或安全性评价等活动,必
须提供有关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合格证和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未能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申请或从事上述活动,否则,其结论一律视
为无效;需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由发证单位予以收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核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上述的规定。
如何申请许可证
1.本申请书中“设施类别”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所规定的“设施分类及技术要求”(如:普通环境、屏障环境、隔离环境等)。
2.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动物实验设施,需分别申领许可证。
3.新建设施需在试运行后正式启用之前申领许可证。
4.本申请书及如下附件一并提交,方可作为完整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1)所用实验动物来自有许可证单位的证明,即动物来源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2)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 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的资料为注射日期起程日不超过30天的《狂犬病免疫证书》;
带上所需材料后,检疫部门会对动物进行抽血化验,经检查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将签发有效期为3-5天的《活体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带动物出国,则要根据各国对动物入境的不同规定进行办理。
登机前提前将爱宠带至地县级(含)以上检疫部门进行检疫。
(2)食用实验动物需要哪些证明扩展阅读:
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检验检疫证书格式和内容对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和检验检疫要求,与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协商签定有关议定书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和包装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3. 申办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
(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实验动物质量、环境设施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3、取得《辽宁省实验动物岗位从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名单和证书号一份;
4、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及其成员名单一份;
5、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清单和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的协议复印件一份。
6、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动物福利、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专业培训计划;健康保护制度的目录。
4. 用于饲养实验动物或进行动物实验的设施或部门,必须具备什么证明
必须具备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河北省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3、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机构的规章制度;
4、申请机构实验动物设施平面图;
5、申请机构实验动物标准操作规程;
6、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和体检情况;
7、国家或省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换发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交五年工作总结。
(4)食用实验动物需要哪些证明扩展阅读
(一)年检
1、各单位提交“自查报告”和“年检申请表”。
2、专家组现场检查,填写“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现场检查记录表”,由专家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3、现场检查中,对不规范管理情况用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专家组出具“年检结果建议”。
(二)检查、抽查
1、制定检查、抽查工作方案。
2、专家组现场检查,填写“实验动物许可证年检现场检查记录表”,由专家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认可。
3、现场检查中,对不规范管理情况用照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4、专家组出具抽查、检查结果建议。
5. 想要办“动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6. 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备什么证明的单位或部门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6)食用实验动物需要哪些证明扩展阅读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动物实验需要提供伦理证明吗
需要,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开具的实验动物伦理证明分为如下两种: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受理证明
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受理证明是专门为各位老师申报项目开具的证明,该证明仅对申报书内的动物实验方案进行审查,不涉及到动物实验的实际开展及过程监督。
因此,该证明不能用于文章发表、项目结题。
8. 饲养实验动物或进行动物实验的设施或部门,必须具备什么证明
饲养实验动物或进行动物实验的设施或部门必须具备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明。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可知: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9. 用于饲养实验动物或进行动物实验的设施或部门,必须具备什么证明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由所属省级动管办办理。如果出售,需要办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10. 用于科研的动物需具备什么证明
用于科研的动物需具备实验动物许可证。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实验动物的垫料应当按照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需要,进行相应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实验动物分为四级:一级,普通动物;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对不同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按照相应的微生物控制标准进行管理。一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二、三、四级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水的卫生标准并经灭菌处理。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的全价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水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饲育工作的单位,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 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
实验动物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