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申请
最近直播很多朋友问我,我养殖野鸡孔雀要办什么证,去哪里办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办里所有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首先去当地市政府林业局找到野生动物保护办公室(野保站),野保站会给您一份资料,按照上面资去找齐就可提交申请办理,不要任何费用,一般要需要:
土地证明,兽医证明,引种证明,引种对方驯养和经营两分证件的复印件,个人养殖申请报告,野生动养殖可行性报告
野生动物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首先办理的是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等您养大了要出售了,才能办理野生动物产品经营许可证,(一般是半年就可以办了),在要出售前就要提前申请办理,省的耽误销售时间,而增加成本,申请需要:
土地证明,兽医证明,引种证明,引种对方驯养和经营两分证件的复印件,个人之前办理的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复印件,个人产品经营申请报告
野生动物分国家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一般保护三个级别,一级保护驯养繁殖许可证需要到国家林业局办理,二级保护在省厅办理,一般保护在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办理. 属于一般保护动物. 到县林业局办理就可以了.
B. 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怎么办
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办理如下:
1、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区县林业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区县林业局根据申报的经营利用内容发给《经营利用申请表》;
3、区县林业局核实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供货渠道和方式;
4、区县林业局报请市林业局,根据经营利用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种类在我市种群数量情况和驯养繁殖情况审查批准,代替省林业厅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证》;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则上不考虑经营利用,特殊需要由市林业局审核后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C. 野生动物养殖办证需要什么条件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证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村社、乡镇或街道签字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4、证明其对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7、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8、兽医资格证复印件;
9、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10、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54种名录以外的物种);
(3)想养野生动物怎么办扩展阅读:
如果要购买、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保护的这些动物,须有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身份证”,且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如果想养蛇等陆生野生动物,则须具备一定条件,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
受理机构:县林业局森保站,决定机构: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森林公安:养蛇等陆生野生动物需要申请办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D. 养野生动物,需要办什么证件,如何办,
《驯养繁殖许可证》,请熟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在当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程序: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2.现场查验;3.签证。
申请人需提交: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②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固定资产投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场地、笼舍等相关照片;
③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④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⑤与动物输出单位的协议;
⑥申请增加或从外省引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须提交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⑦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还须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文件的复印件。
哪些野生动物个人可以驯养呢?国家林业局公布了梅花鹿等五十四种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可商业性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
貉 银狐 北极狐 水貂 果子狸 野猪 梅花鹿 马鹿 花鼠 仓鼠 麝鼠 毛丝鼠 豚鼠 海狸鼠 非洲鸵鸟 大美洲驼 鸸鹋 疣鼻栖鸭 绿头鸭 环颈雉 火鸡 珠鸡 石鸡 蓝孔雀 蓝胸鹑 鹌鹑 鸡尾鹦鹉 虎皮鹦鹉 费氏牡丹鹦鹉 桃脸牡丹鹦鹉 黄领牡丹鹦鹉 白腰文鸟 黑喉草雀 七彩文鸟 橙颊梅花雀 红梅花雀 禾雀 栗耳草雀 金丝雀 巴西龟 鳄龟 中华鳖 尼罗鳄 湾鳄 暹罗鳄 中国林蛙 黑龙江林蛙 猪蛙 虎纹蛙 蝎子 双齿多刺蚁 大黑木工蚁 黄猄蚁 蜈蚣
国家野生保护条不允许私人关养国家保护动物,例如老虎、豹子等。
E. 如果要养野生动物要那些证件 谢谢
您好!很高兴为你服务,如果觉得我的回答满意,请采纳,谢谢!~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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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在什么地区,有“两证”是必办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如果你要运输,还需要每次去办“野生动物准运证明”。这些证明可以到当地农林部门办理。
其它的手续照普通的工商、税务部门的规定办就可以了.
其它的,诸如工商、税务、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证明(自有房产要有房产证)也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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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开养殖场的话好象需要农业和卫生部门的批准吧,如果只是养着玩,
不需要什么证件,如果伤人你要负全责.
F. 野生动物饲养许可证怎么办
法律分析: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事前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检查所要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具备的条件: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G. 我想搞斑鸠养殖,因为属于野生动物,养殖手续怎么办什么流程什么条件
需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2 年 3 月 1 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中文名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受理机构
县林业局森保站
时间
1992 年
办理条件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一,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二,办理程序
包括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与公告等四个环节。
三,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盖章);
2 、场地证明材料;
3 、资金证明( 2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 50万元以上的技术设施)。野生动物养殖场地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毕(结)业证书、养殖殖资金证明材料;
4 、技术证明(二名技术人员)
5 、身份证复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张
受字数限制,办理程序无法详细描述,建议在网络搜索野生动物敬业许可证查询。
H. 养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什么证
法律分析: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需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单位(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申报材料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申报;(三)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并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省林业厅批准,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银行收费窗口缴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工本费;(四)申请人持交费凭据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领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I. 要养植野生的动物需要办理那些手续拜托各位大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三)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 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 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 接受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 建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 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 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 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 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 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费、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