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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都城从哪些方面来保护动物

发布时间:2023-01-21 00:46:53

⑴ 我们自己为保护野生动物可以从哪些方面下手

我们自己为保护野生动物可以从哪些方面下手呢?

⑵ 我国保护珍稀动物都有哪些措施

从1995年开始,分别开展了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调查;有计划地对大熊猫、金丝猴、朱huan、扬子鳄、华南虎、野马、雪豹、野驴、白唇鹿、麋鹿、海南坡鹿、丹项鹤、黑颈鹤、黄腹角雉、高鼻羚羊等60多种濒危珍稀野生动物和银杉、红豆杉、攀枝花、苏铁、金花茶、珙桐等多种珍稀植物进行分布、数量、生态和繁殖培植利用研究;开展了候鸟迁徙规律研究;开展了中国主要森林气候带生态多样性调查及生态系统演变趋势研究和被破坏的生态系统的恢复研究,已建立森林生态系统长期定位研究站11个。推广了大熊猫人工繁殖技术、丹顶鹤人工孵化技术、扬子鳄人工繁殖技术、鸟类环志技术以及森林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制订和推广应用了《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林木种质资源保存标准》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档案管理模式》。国家林业局还多次举办自然保护区管理、水禽湿地保护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自然保护区特种旅游、自然保护区信息系统管理等培训班和学习班,以提高在职人员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水平。还初步建立起自然保护区信息系统。

保护动物的三种措施

保护动物具体到有关措施和方法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自然保护区
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保护其栖息地,而保护栖息地的主要途径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不仅可以保护濒危动物及其栖息地,而且还可以使其他种类的野生动植物得到很好的保护。
我国已建立了数百处濒危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相当一部分濒危动物得到切实保护,野驴、野牛、亚洲象、白唇鹿、羚牛、马鹿、金丝猴、大鸨等的数量,已有明显增加。
2、开展驯养繁殖
驯养繁殖,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濒危动物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发展人工繁殖种群,既可防止或延缓有关物种的灭绝,又可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减少对野生种群的猎捕压力,还可为实施再引进工程提供种源,重建或壮大有关物种的野生种群。
3、实施再引进工程
再引进工程是保护、壮大极度濒危动物野生种群的重要手段。所谓的再引进,就是在某个物种曾经分布但现已灭绝的地区,再引入该物种的活体用于建立新的种群;或者是向某物种现存的极小的野生种群补充新的活体,以充实该野生种群并促进其发展壮大,后者又称再充实。
4、提高法律保护地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濒危动物的市场需求将不断扩大,保护管理的难度也会不断加大,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濒危动物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行为。
5、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保护和持续利用濒危动物的必要步骤。开展濒危动物的生物学研究,有利于了解濒危动物的致危因素,研究解决濒危动物的救护问题。
6、资源监测
开展资源监测是保护和持续利用濒危动物的必要步骤。通过资源监测,可以了解濒危动物野生种群数量的消长和分布区的变迁,为国家制定有关保护管理利用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全国性的资源监测体系。

⑷ 我们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珍稀动物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建立自然保护区,申请自然(文化)遗产也是对特有动植物就地保护的措施。

⑸ 我国为保护珍稀动物有那些具体措施

有'就地保护','易地保护','法制教育和管理'就地保护'就是建立自然保护区.'易地保护'就是把珍稀动物给带到动物园科学研究院去饲养然后放生.'法制教育和管理'不用是你也知道了.

⑹ 保护动物措施有哪些

一、保护动物措施有哪些
1、保护动物措施如下:
(1)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保护其栖息地,而保护栖息地的主要途径是建立自然保护区;
(2)开展驯养繁殖;驯养繁殖,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濒危动物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
(3)实施再引进工程;再引进工程是保护、壮大极度濒危动物野生种群的重要手段;
(4)资源监测;开展资源监测是保护和持续利用濒危动物的必要步骤;
(5)提高法律保护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濒危动物的市场需求将不断扩大,保护管理的难度也会不断加大,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濒危动物保护管理和经营利用行为;
(6)开展国际合作;濒危动物是全世界的共同财产,其保护管理更是当今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怎么办
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⑺ 我国在保护动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1�3

我国政府把保护野生动物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列为一项基本国策,为保护世界濒危物种作出了巨大努力。

l、有关法规建设方面。我国早在196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1973年外贸部发出的《关于停止珍贵野生动物收购和出口的通知》;同年,林业部草拟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条例》; 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林业部《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 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1985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总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同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规定保护的动物达335种(其中一级保护野生动物97种、二级238种);另外,各省、市自治区和北京、四川、福建、新疆等已规定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2.多次进行执法检查。据近几年报道,自1986年以来,仅林业公安机关查处的破坏野生动的违法案件就达35235起,查处犯罪分子62500人。仅对猎杀、倒卖熊猫的罪犯就判刑数百人。1993年全国人大、国务院组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大检查,就出动4万多人,检查了3000多个集贸市场和3万多个饭店、宾馆和部分林区、自然保护区,查出违法案件4304起。

3.重视经济投入。国家为保护濒危物种,林业部门先后投资近3亿元,建立4600公顷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451处,使300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群明显增加。

4.建立濒危动物拯救中心。国家另外投资建立了濒危动物拯球中心和大熊猫,海南坡鹿、扬子鳄、麋鹿、野马等国家保护工程14处,仅大熊猫保护工程即计划投资3亿元。目前,我国繁殖的濒危野生动物已达60多种,多种濒危动物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扬子鳄因人工繁养数量增多,已被批准商业注册,参与国际贸易。

5.积极参加并认真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和协定。中国保护自然资源的成就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1987年第四届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会授予中国林业部“自然资源保护领导奖”,成为此奖设立后的唯一获得者。

6.对药用濒危物种代用品的研究取得积极进展。中医有些药品是野生动植物。为了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又解决人民防病治病用药需要,我国自70年代就开始了药用濒危物种代用品的研究。人工合成虎骨、麝香、牛黄和以水牛角代替犀牛角研究,已取得积极进展,有些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⑻ 我国在保护动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近几年,违法盗猎、经营野生动物的案件屡有发生,有关部门正加强监管打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先后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森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种类及人工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我国各地方尤其是野生动物常聚的重点省市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法律法规,并实行打击、宣传教育多管齐下的方法,为野生动物谋求良好生存环境。

近年来,我国政府投入巨资,加大了生态建设力度,通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六大林业重点建设工程,有效地保护了许多物种栖息地,使一些珍贵濒危物种种群得到恢复。我国建立健全了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体系,在国家林业局设立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在中国科学院设立了国家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又在北京等全国22个中心城市设立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事处,使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履行国际公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在公众教育方面,新闻媒体充分发挥作用,向社会广为宣传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1994年公开销毁非法盗卖走私虎骨、犀牛角,1999年公开销毁藏羚羊皮毛以及查获云南瑞丽特大野生动物走私案等热点的系列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增强了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⑼ 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场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捕猎场所,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⑽ 我国在保护动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近几年,违法盗猎、经营野生动物的案件屡有发生,我国有关部门正加强监管打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保护野生动物。


我国先后出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森林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受保护野生动物的界定、种类及人工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的条件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我国各地方尤其是野生动物常聚的重点省市也纷纷出台了地方法律法规,并实行打击、宣传教育多管齐下的方法,为野生动物谋求良好生存环境。

建立自然保护区、开展驯养繁殖、实施再引进工程等。

1、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濒危动物的根本性措施就是保护其栖息地,而保护栖息地的主要途径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不仅可以保护濒危动物及其栖息地,而且还可以使其他种类的野生动植物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已建立了数百处濒危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使相当一部分濒危动物得到切实保护,野驴、野牛、亚洲象、白唇鹿、羚牛、马鹿、金丝猴、大鸨等的数量,已有明显增加。

2、开展驯养繁殖:驯养繁殖,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濒危动物资源的一条有效途径。发展人工繁殖种群,既可防止或延缓有关物种的灭绝,又可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减少对野生种群的猎捕压力,还可为实施再引进工程提供种源,重建或壮大有关物种的野生种群。改革开放以前,动物园系统是我国驯、养繁殖濒危动物的主体,但其目的主要在于展览。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和地方建立了不少濒危动物繁育、救护中心,专门从事濒危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救护工作。如国家为拯救大熊猫、朱鹮、扬子鳄、东北虎等极度濒危动物,投资设立了多处繁殖研究中心;为实施野马、麋鹿再引进工程,建立了多处人工繁殖基地;为保护、发展濒危动物资源,成立了多处综合性的濒危动物驯养繁殖中心。

3、实施再引进工程:再引进工程是保护、壮大极度濒危动物野生种群的重要手段。所谓的再引进,就是在某个物种曾经分布但现已灭绝的地区,再引入该物种的活体用于建立新的种群;或者是向某物种现存的极小的野生种群补充新的活体,以充实该野生种群并促进其发展壮大,后者又称再充实。从某种角度讲,在原产地放生被没收的物种,如猎隼、缅甸陆龟、穿山甲、蟒蛇、猕猴等,也属于野生种群再充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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