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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监督机构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23 21:18:57

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检疫申报

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

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❷ 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哪个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畜牧兽医局的平行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职责是: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督;负责对有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❸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

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负责进出境动物及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5、负责检疫监督有关票、证、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等;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❹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一、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取得养殖代码;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

2.有关防疫记录: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记录;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4.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对农村散养户(场)巡查的内容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

2.饲养动物的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3.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4.消毒情况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

三、对孵化场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

3.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

4.卫生消毒制度落实情况;

5.种苗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6.废蛋、废胚、弱胚及绒毛等废弃物处理情况。

四、对动物屠宰场(点)进行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屠宰场四周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设立门岗,门口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

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

8.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

9.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

10.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五、对动物产品加工、贮藏场所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动物产品来源、数量、检疫证明持证情况,动物产品出厂(库)数量情况;

3.消毒设施、消毒药储备、消毒制度及执行情况;

4.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2.动物防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4.消毒制度执行及记录情况;

5.经营户进货、销售记录台帐,持有检疫证明及检验标志情况。

(4)动物监督机构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一、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诊疗病历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1)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2)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4)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参考资料网络——动物卫生监督

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点: 1、依法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督工作; 2、负责依法查处全县重大动物防疫案件; 3、依法对兽药生产、销售、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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