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动物一类疫病有什么病
1、一类动物疫病: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2、二类动物疫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炭疽、伪狂犬病、魏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
3、牛病: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
4、绵羊和山羊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
5、猪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
6、马病:马传染性贫血、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鼻疽、马巴贝斯虫病、伊氏锥虫病。
7、禽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禽痘、鸭瘟、鸡球虫病、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8、兔病: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三类动物疫病:
1、牛病: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器弯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
2、绵羊和山羊病:肺腺瘤病、传染性脓疱、羊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绵羊疥癣,绵羊地方性流产。
3、马病: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马媾疫。
4、猪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感冒、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
5、犬猫等动物病: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猫泛白细胞减少症、利什曼病。
6、甲壳类病:河蟹颤抖病、斑节对虾杆状病毒病。
7、贝类病:鲍脓疱病、鲍立克次体病、鲍病毒性死亡病、包纳米虫病、折光马尔太虫病、奥尔森派琴虫病。
8、两栖与爬行类病:鳖腮腺炎病、蛙脑膜炎败血金黄杆菌病。
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为二类疫病。
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为三类疫病。
网络--动物疫病
㈡ 动物疫病的什么是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上述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㈢ 南京市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重大疫病免疫活动的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重大疫病强制免疫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重大疫病,是指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国家和省规定的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村级防疫员工作网络,并组织辖区内饲养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第四条市、县、区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县、区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兽医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强制免疫日常管理、监测和技术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商贸、公安、园林、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第五条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强制免疫的实施第六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省确定的动物强制免疫病种名录,加强有关动物强制免疫权利和义务的宣传工作,提高动物饲养者、销售者和公众的动物强制免疫意识。第八条动物饲养者应当履行动物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强制免疫工作。
动物饲养者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从指定机构无偿取得疫苗或者购买疫苗;
(二)要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指导;
(三)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对所饲养动物加施标识、取得证明;
(四)获得国家规定的扑杀补助;
(五)在基层兽医机构查阅所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档案;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应当强制免疫的动物出生或者补栏后十日内,动物饲养者应当向基层兽医机构或者村级防疫员报告饲养信息。基层兽医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动物饲养信息,按照动物种类分类登记。
基层兽医机构应当建立动物饲养信息巡查制度,组织村级防疫员主动搜集饲养信息,及时掌握辖区内动物饲养信息的动态变化。第十条基层兽医机构应当根据动物饲养信息,告知动物饲养者按照规定时间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并负责强制免疫疫苗、标识和免疫证明的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应当严格执行免疫操作规范。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强制免疫的技术培训、咨询和指导,保证免疫规范的实施。第十二条农村动物散养户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村级防疫员负责。
村级防疫员应当在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后,按照规定对动物加施标识,发放动物免疫证明,并在强制免疫档案内进行记录。标识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动物免疫证明、强制免疫档案一致。
动物散养户应当妥善保管动物免疫证明。村级防疫员应当定期向基层兽医机构移交强制免疫档案。第十三条动物养殖场可以自主实施强制免疫注射,也可以委托基层兽医机构实施,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
自主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的动物养殖场,应当将本场年度免疫方案报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完整的动物养殖档案和强制免疫档案。第十四条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辖区内狂犬病、禽流感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动物园饲养动物的强制免疫注射由动物园负责。第十五条实施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扑杀的损失及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拒绝实施强制免疫而发生动物疫情的,动物被扑杀的损失和处理费用,由饲养者承担。
㈣ 重大动物疫病的重大动物疫病定义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㈤ 发生一类重大动物疫病会采取什么措施
《动物防疫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①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②发布封锁令;
③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④封锁措施: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