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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任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2-21 13:18:53

Ⅰ 动物检疫都有哪些程序

动物检疫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捕获者应当根据自身符合的条件提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申报单。
一、动物检疫分为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等。
二、你说的包猪税是什么东西我就不知道了,动物检疫只收检疫费,而不是检疫税。
.货主或代理人在动物产品入境前或入境时持报检单、检疫审批单、合同、发票及输出国(地区)检疫证书和产地证书等单证向入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2.现场检疫。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堆场实施检疫。了解动物产品装运和运输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出具《采样凭证》。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对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要求货主向到达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动物检疫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捕获者应当根据自身符合的条件提前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申报单。
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九条人工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合法捕获用于养殖的野生水生动物,应当在上岸前提前1天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申报检疫。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出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Ⅱ 动物检疫都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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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为:申报——检疫——出具证明。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动物检疫的相关要求规定:

1、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Ⅲ 动物检疫的六个法定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3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5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6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检疫申报

第7条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8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9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10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11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1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产地检疫

第13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14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15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16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17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1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19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20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Ⅳ 动物、动物产品与流通环节含哪些检疫项目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屠宰检疫(宰前检疫、屠宰)。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管理措施。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作用

动物检疫通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处理,达到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扩散,提高肉食品安全水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1、促使动物饲养者接受或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等防疫工作,提高免役率,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申报检疫,合法经营。促进产地检疫,防止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Ⅳ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Ⅵ 什么是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是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进出口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产品以及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在到达国境界域时所受到的检疫。进口检疫的疾病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并随疫病发生情况而有所变化。一般的检疫对象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外国病”,为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以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畜禽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国内检疫指在国内各省、市、县或乡镇地区实行的检疫。又可分为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其作用在于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转或运输过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来非疫病地区的传染;后者指交通运输部门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产地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或不准予托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检疫等。国内检疫的对象,除国家统一规定者外,省、市畜牧兽医部门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补充规定某些传染病作为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在省际公布执行。此外,尚有国际邮包检疫和过境检疫等。检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离观察,根据临床症状予以判断;一是实验室诊断。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凡从国外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般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可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如在出口国集中检疫时的观察天数等。到达国境口岸后由国家检疫机构检疫。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外贸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对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准予输出。

Ⅶ 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哪些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1、 流行病学调查;2、病理检查;3、病源检查;4、免疫学检查;5、临床检查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一: 1、 动物检疫方法包括流行病学方法、临床诊断方法、病理学诊断方法、病原学诊断方法、免疫学诊断方法和生物技术诊断方法。
2、 动物检疫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疾病检验。
3、 通过动物检疫,对疑似或确诊的疫情对象进行强制隔离或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4、 根据国家《动物检疫法》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购买、交易、饲养、屠宰、进出口、过境的贸易和非贸易动物、动物产品及其运输工具,均属于动物检疫范围,按检疫类别可分为活动物、动物产品和运输工具。
二:我国目前进行动物检疫的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抽样检疫、驻场检疫、产地检疫、处境运输检疫等。我们使用最多的就是:第一,临场检疫。这是通过问诊、听诊、触诊等方法来进行检验;
第二,隔离检疫。这种方法是把动物隔离观察,实际的隔离时间为小动物7天左右、禽类15天左右、大型家畜40天左右、野生动物则需要25天左右;
第三,实验室检疫。这是通过实验室技术来检测病料,这种方法的检测结果最为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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