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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疫情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3-03-01 09:34:03

A.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
(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着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疫情应急准备第七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职责、组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警、报告和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四)动物疫情的认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的善后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内容。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本省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疫队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村级防疫员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B. 发生动物疫情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意思是动物得了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C.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方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属地管理。
如发生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监测防控和疫病风险评估,提出疫情风险范围和防控建议措施,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发地的封锁,隔离,消毒等管控工作。

D. 疫情宠物如何处理的行政规定

自费隔离。2022年防疫局规定确诊新冠人员的宠物由主人自费进行隔离,在主人回家以后对宠物测核酸阴性放回家,而不是直接对确诊人员宠物进行扑杀。
集中隔离、合理喂养。随着深圳推出宠物方舱,离开铲屎官的毛孩子也能够获得良好的隔离生活。与深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个城市采取无害化处理,听者流泪,闻者伤心,迫使铲屎官陷入悲伤中。
其实,人民日报已经发布重要评论,并表示:疫情防控中,宠物传染概率并未得到验证,每一只宠物不应该沦为牺牲品。既然如此,妥善隔离和安置离开铲屎官的宠物迫在眉睫。铲屎官和动物完成隔离时,他们也能够继续保持原有的生活状态。
第一种方法:宠物集中隔离反观深圳宠物方舱,所有的动物并不是生活在同一个环境中。工作人员和在场的志愿者会根据动物的情况进行合理的隔离,许多小动物并不会直接接触,他们会安安静静在笼子里休息。除此之外,许多宠物狗养成在室外排泄的习惯,工作人员也会带着宠物狗来到室外。宠物粪便并不会留在室外,反而会被得到有效处理。
第二种方法:上门照顾隔离宠物虽然许多城市没有建立宠物方舱,但并不意味着许多城市没有考虑到铲屎官的心情。同时,部分城市的社区工作人员也会暂时替铲屎官喂养动物,每隔一段时间,工作人员会上门喂养宠物或更换新鲜的水。当铲屎官十分担心自家宠物状况时,工作人员也会把小区中的铲屎官拉到一个群里,直接发送宠物视频。铲屎官可以安心隔离。?????????????????????????????????????????????????????????
疫情下如何保护小动物?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动物也应该和人一样,做好编号集中隔离管理,或者在动物主人的同意下进行处置。
综上问题所述,疫情的宠物会被集中隔离合理喂养,特殊期间的特殊规定,人人都应该遵守。建议各位铲屎官不要担心,国家和政府不会对您的宠物坐视不理。???????????????????????????????????????????????????????????????????????????法律依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控制或者扑杀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措施。

E. 加拿大首次在野生动物身上检出新冠病毒,被感染的野生动物该如何治理

引言:据加拿大政府披露近日在野生动物身上检测出新冠病毒,这是加拿大第一次在野生动物身上检测出病毒。目前加方表示已经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了这个情况,被感染的野生动物该如何治理?

三、被感染的动物还有哪些

新冠病毒在全球多种动物身上都有检测到,其中包括一些养殖动物如猫、狗、水貂等。还有一些动物园中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大猩猩等。因为新冠病毒可以感染到动物,所以在疫情期间尽量避免接触一些野生动物。同时也不要接触一些从疫区来的动物,以免感染新冠肺炎。如果在接触动物后,出现了乏力、肌肉酸痛、咽痛等症状时,需要及时就医并且进行病毒检测等,明确是否存在新冠病毒的感染。

F.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G. 某地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

法律分析: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1、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4、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H. 疫情期间收缴的野生动物,将会被如何处理

疫情期间被收缴的野生动物一般都是找专门的机构收养,毕竟把野生动物直接放走是不明智的。疫情发生后,确实有很多合法或者非法的野生动物都被相关部门所收缴,合法渠道收养的野生动物大多数会被相关部门登记,然后要求其持有人继续收养下去;而对于那些没有合法渠道而收缴的动物,都是交给专门的部门进行照顾,等待适合时候才放回大自然中。

因此,收缴动物都会根据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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