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发病率、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情形。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和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实现把住关口不输入,强制免疫不漏治,发现疫情早扑灭,严格控制不扩散,确保人员不感染的目标。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并建立下列责任制度:
(一)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措施;
(二)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在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发生或者可能向人类传播时,应当预先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并及时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收集境内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四)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的调查、疫病的监测和防控;
(五)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运输;
(六)县以上公安部门应当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各级兽医、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制度。对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并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成效显着和在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疫情应急准备第七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发展变化等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原则、方针和目标;
(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职责、组成以及各成员单位的分工;
(三)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预警、报告和通报的程序、内容和方法;
(四)动物疫情的认定程序和方法、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的分级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的控制措施;
(六)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的善后工作;
(七)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的保障措施;
(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其他工作内容。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确保动物强制免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工作经费,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条省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名录和本省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危害程度,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和疫病检测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乡、村两级防疫队伍。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村级防疫员适当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2. 发生动物疫情后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意思是动物得了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第十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第三章监测、报告和公布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 动物传染病综合防治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基本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动物传染病综合防制的原则和内容
合理预防可以避免感染传染病的aware天 猫可在家自测不用抽血珍惜珍惜生命远离高危行为!
一、现代防疫工作的理念
1.群防群治的理念 在动物传染病的综合防治过程中应确立群体保健、防疫、诊断及治疗,而 不是个体防治的观点,所采取的措施要从群体出发,要有益于群体。但这并不否认对动物个体的情 况予以重视,因为在动物群体中,个体的价值虽然低,通过个体防治可以从中得到启发。因此,应 根
据本场实际,制订免疫程序,对一些重要细菌性动物传染病,应在动物传染病发生之前给予药物 预防。 2.长远规划的理念 集约化养殖场兽医防疫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有一个长远的计划, 有计划地分期完成各项防疫措施,使疫病防疫体系不断完善。 3.多病因论的理念 动物传染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种因素,通常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诊断动物传染病,不仅应查明致病的病原,还应考虑外界环境、管理条件、应激因素、营养 状况、免疫状态等因素,用环境、生态及流行病学的观点进行分析研究,从设施、制度、管理等方 面,采取综合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动物传染病的发生。 4.多学科协作的理念 兽医、畜牧、生态、机械设备等学科应密切配合,从场址选择、场舍建 筑、种群引进、种源净化等方面,均应考虑防疫问题。
二、动物传染病综合防制的原则
1.健全机构的原则 县以上农牧部门是兽医行政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还可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 医机构,共同担负动物传染病的预防与扑灭工作。兽医防疫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它与农业、商 业、外贸、卫生、交通等部门都有密切的关系,只有依靠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从全局出发,大 力合作,统一布署,全面安排,才能有效及时地把兽医防疫工作做好。 2.预防为主的原则 动物生产过程中,搞好综合性的防疫措施是极其重要的。随着集约化畜牧 业的发展, “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否则兽医防疫工作将会陷入完全被动的局面, 畜牧生产也会走向危险的境地。 3.法规建设的原则 我国于 1991 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8 年 1 月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又进行了修订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执行。这些兽医法规对我国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的方针和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而具体的叙述,它们 是兽医工作者开展防疫、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 4.调查监测的原则 由于不同传染病在时间、地区及动物群中的分布特征、危害程度和影响流 行的因素有一定的差异,因此要制定适合本地区或养殖场的传染病防制计划或措施,必须在对该地 区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5.突出重点的原则 动物传染病的控制或消灭需要针对流行过程的三个基本环节采取综合性防 制措施。但在实施和执行综合性措施时,必须考虑不同传染病的特点及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和动物 群的具体情况,突出主要因素和主导措施,即使为同一种动物传染病,在不同情况下也可能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