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办理养殖场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按照物防疫条件审查办 第五条物饲养场、养殖区选址应符合列条件: ()距离饮用水源、物屠宰加工场所、物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距离物诊疗场所200米;物饲养场(养殖区)间距离少于500米; (二)距离物隔离场所、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口集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 第六条物饲养场、养殖区布局应符合列条件: ()场区周围建围墙; (二)场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4米、深0.3米消毒池; (三)产区与办公区并隔离设施; (四)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设; (六)产区内各养殖栋舍间距离5米或者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区内孵化间与养殖区间应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流程应单向交叉或者流 第七条物饲养场、养殖区应具列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产区良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面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诊疗等防疫设备兽医室或者兽医机构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与产规模相适应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相独立引入物隔离舍患病物隔离舍 第八条物饲养场、养殖区应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相关畜共患传染病员事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物饲养场、养殖区应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应符合列条件: ()距离饮用水源、物饲养场、养殖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口集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 (二)距离物隔离场所、害化处理场所、物屠宰加工场所、物物产品集贸市场、物诊疗场所3000米; (三)必要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家规定物疫病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应设置单独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第二十七条本办第二条第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应向所县级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申请并提交材料: ()《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员情况 新环保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台办理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须要环评报告环保达标才办
⑵ 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⑶ 动物防疫证如何办理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⑷ 动物防疫合格证如何办理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如下: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动物饲养场所、储存场所、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的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四、办证地点:农业局
⑸ 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一、办理地点: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办理流程:
1、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
2、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定兽医机构进行检测,并交纳检测费用;
3、持兽医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到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三、申请条件主要包括: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⑹ 动物防疫合格证怎么办理
(1)提前申报,一般提前3天。
(2)提供动物免疫记录,动物已佩戴了农业部统一的耳标。
(3)临床检查健康。
(4)生产地没有发生动物疫情。
(5)如果是种用动物,需进行相应的实验室项目检测。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保证动物不携带传染性疾病。
⑺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找那个部门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单位各省不一样,一般由以下单位中的一个发放: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林局、农业局、农业管理委员会、畜牧水产局。
上面那么多单位,其实当地一般只有一个单位,你直接去这个单位办理就可以了。
⑻ 办狗证需要什么资料
办狗证需要的资料如下: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狗证是用于证明狗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养条宠物狗得办狗证,就是带去检查身体,一年办一次,在有些地方(飞机、火车)等带宠物必须出示狗证。
养狗的条件如下:
1、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3、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4、所养犬只符合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⑼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什么
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
⑽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动物防疫合格证需要条件如下:
1、当事人要带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法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要办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