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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公共场屠宰动物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2-04-26 02:16:16

❶ 关于定点屠宰的法律条文

1、1996-04-08国内贸易部发布,《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不过已经失效。

2、《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❷ 关于牛羊屠宰的管理条列、办法都有哪些最新的政策是怎样的啊高分求!急需!

各地的管理条例和办法是不一样的。
第一条 为加强牛羊屠宰管理,保证牛羊产品质量,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授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羊屠宰、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牛羊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行业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

农业、工商、环保、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屠宰及牛羊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牛羊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布局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农业、工商、环保、卫生、民族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置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实行规模化、机械化屠宰,其他区域逐步实行。

第八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设置布局规划;(二)选址不得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范围内并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吊挂式屠宰设施设备以及运载工具;(四)有必要的检验检疫设备、消毒及防蝇、防鼠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给水和排水设施,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六)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七)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八)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农业、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审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牛羊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申请人持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置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时,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手续。

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活动应当按照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操作。

第十一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屠宰的牛羊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二)检疫合格的牛羊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盖验讫印章,并具备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和未经检疫的牛羊产品不得出厂(场);(三)病害肉类在动物卫生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确保无害化、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及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牛羊或者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对牛羊及其产品的进出厂(场)检疫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销售的牛羊产品,应当同时具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和牛羊定点屠宰凭证。

清真牛羊产品还应当具有清真食品许可证。

第十五条 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餐饮店、集体伙食单位等销售和加工牛羊产品,应当购进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合格牛羊产品。

销售和加工清真牛羊产品,应当购进清真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牛羊产品。

第十六条 外端口进入本市销售的鲜牛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来自产地设区(县)的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产品;(二)经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复检合格;(三)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四)每批产品随车附表,标明定点屠宰厂(场)名称、牛羊来源、检疫检验证明、数量、车牌号等产品信息。

第十七条 从事牛羊产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牛羊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销售牛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屠宰工具、屠宰的牛羊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未成立综合行政执法的县(市)区,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牛羊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牛羊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取消其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农业、卫生、民族事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四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牛羊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肉、脂、内脏、骨、头、蹄、皮、尾等。

❸ 我想宰杀兔子江苏宜兴怎样办检疫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开办兔子屠宰场所需要取得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宰杀的兔子要取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否则就违法了。屠宰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屠宰检疫,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人实施屠宰检疫,就可以取得依法经营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或(产品A),产品B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产品A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因国家没有兔子的屠宰检疫规程,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受理,你去申报了就知道。

❹ 屠宰检疫结果如何处理

动物检疫员按照屠宰检疫的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作焚毁、深埋等方式处理,以确保食用动物产品安全。

❺ 屠宰场动物内脏废弃物不按规定处理怎么投诉

可向检疫机关投诉。
屠宰场管理规定屠宰场管理规定,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实,盘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屠宰场车间管理制度,有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必须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责任落实有必要的冲洗和消毒设备,按规定及时冲洗、消毒,并有15—30日的消毒药品库存。

❻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二条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禁止将屠宰动物运达目的地后再分销;禁止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

❼ 屠宰场鸡肠怎么处理

1、准备食材和工具,新鲜的现杀鸡肠,干净的剪刀。

2、用手取一根鸡肠,剪刀口沿着鸡肠口戳进去,斜斜的。

3、用剪刀斜着慢慢剪开鸡肠的一侧,清除内容杂物。

4、然后用清水清洗,一定要清洗干净,反复多洗几遍。

5、然后捞出来,用淀粉和水使劲搅拌。

6、放置20分钟左右,然后洗净淀粉,就可以待用了。

❽ 农业部规定的屠宰场11项管理制度是哪些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2.4.3是否达到宰前停食静养的要求。

2.4.4是否对临床健康检查状况异常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者按检验规程急宰。

2.4.5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

2.4.6是否如实记录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

2.5 生猪屠宰

2.5.1屠宰生产

2.5.1.1 是否按淋浴、致昏、放血、浸烫、脱毛、编号、去头、去蹄、去尾、雕圈、开膛、净膛、劈半(锯半)、整修复验、整理副产品、预冷等工艺流程进行屠宰操作。

2.5.1.2是否回收畜禽标识,并按规定保存、销毁。

2.5.2肉品品质检验

2.5.2.1是否按照检验规程对头、体表、内脏、胴体进行检验。

2.5.2.2是否摘除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是否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进行修割。

2.5.2.3 是否对待宰生猪或者在屠宰过程中进行“瘦肉精”等检验。

2.5.2.4是否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检验合格印章。

2.5.2.5是否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等检验结果。

2.6 无害化处理

2.6.1是否对待宰死亡生猪、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或者生猪产品,以及召回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6.2是否采用密闭容器运输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

2.6.3是否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以及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

2.7出场生猪产品

2.7.1出场生猪产品是否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7.2胴体外表面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经包装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施检疫标志。

2.7.3是否如实记录出场生猪产品规格、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2.8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要求

2.8.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

2.8.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依法取得的健康证明。

2.9 消毒

2.9.1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9.2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是否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

2.9.3屠宰间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2.9.4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

2.9.5是否对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器械及时清洗、消毒。

2.10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生猪进场检查登记制度、待宰巡查制度、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生猪屠宰场证(章、标志牌)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屠宰统计报表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消毒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制度等。

2.11信息报送

2.11.1是否按要求报告动物疫情信息。

2.11.2是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相关信息。

2.11.3是否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2.12档案管理

是否及时将进场查证验物登记记录、分圈编号记录、待宰记录、肉品品质检验记录、“瘦肉精”等检验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消毒记录、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记录、设施设备检验检测保养记录等归档,并保存两年以上。

3.监督检查要求

3.1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生猪屠宰厂(场)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或者《生猪屠宰厂(场)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经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员签字后将监督检查记录现场交给生猪屠宰厂(场)。

3.2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3.3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3.4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3.5对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应当移送给有关部门。

4.监督检查频次

4.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

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派或者存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特定条件下,应当增加对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的频次。

5.监督检查档案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厂(场)一档,全面记录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做到痕迹化管理,并分年归档。

❾ 江苏一学校杀猪给学生吃被处罚,自己养的猪自己杀也犯法吗

虽然猪是学校自己养的,但是在杀猪之前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就私自宰杀,并且杀猪供应给学生食用也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因此学校违反了国家相关条例被罚款十万元。

学校杀猪给学生吃肉,却遭到质监局的处罚

江办宿迁一所小学利用闲置的学校改造成养猪场,不但解决了学校买肉贵的问题,还可以供应给养猪场,学校的剩菜剩饭也有了出口,可以说是一举多得。但是有些家长认为学校的猪没有经过检疫机关检查就拿来食用会带来安全隐患,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过质监局的检查发现学校厨房的猪肉有900多斤,还有三吨多猪肉没有使用,于是全部查封并处以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毫无疑问学校这种私自宰杀没有经过检验的猪肉提供给师生食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质量监管部门进行处罚没有错。学校服务这么多学生应该将食品发全放在首位,不能因为是自己养的猪,自己认为安全有保障就可以不经过安全检疫将猪肉提供给学生,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无论什么时候都不应该放松安全警惕。

❿ 屠宰场手续怎么办理

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即可。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着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10)江苏公共场屠宰动物如何处理扩展阅读:

屠宰场的相关要求规定:

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3、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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