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珍稀动物的动物现状
中国是濒危动物分布大国。据不完全统计,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原产于中国的濒危动物有120多种(指原产地在中国的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两栖爬行类和鱼类有400种,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还有成百上千种。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口了不少动物,如湾鳄、暹罗鳄、食蟹猴、黑猩猩、非洲象等。这些外来的濒危动物,也受到国家的重点保护。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活动范围广,使许多珍贵的野生动物被迫退缩残存在边远的山区、森林、草原、沼泽、荒漠等地区,分布区极其狭窄。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中国的濒危动物种类还会增加。
⑵ 走私珍贵动物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本款和本条第4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会被判什么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刑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了三个量刑档次:
①对于走私本款所列物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上述物品的。
③走私上述物品数额特别巨大的走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等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其具体数额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等解释的内容办理。
(3)珍稀动物如何进口扩展阅读:
构成犯罪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
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⑷ 如何保护珍稀动物
人类的社会和生产活动,由于只考虑当前需要以及少数人的贪婪,直接地盲目捕猎,或者间接地破坏了动物的生活环境,致使动物无法生存,造成一些珍稀动物灭绝 了,一些动物正在濒于灭绝。据科学家估计,自十六世纪以来,世界上约有二百五十多种动物已经绝种了,尚有六百种动物正濒于绝灭之灾。从哺乳动物来 看,1771年至1870年的一百年内,有12种绝了种;在1871年至1970年的一百年内,至少有43种被灭绝。现在平均每年绝灭一种。可见,野生动 物绝灭的速度越来越快。因此,保护珍稀动物,抢救濒于灭绝的动物种群,保存和发展自然资源,是一件关系子孙后代的大事,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我国动物资源非常丰富。据不完全统计,仅陆栖脊椎动物约有二千一百种。驰名中外的东北虎,是世界上最大型的虎类,体重达六百斤以上,毛长而 密,色呈桔黄,黑色条纹稀疏,胸腹下乳白色面较大,在森林茂密,古树参天的大小兴安岭一带常常出没活动,但目前数量日趋减少,野生的东北虎只有20—30 只了。产在我国四川西北部、陕西南部和甘肃南部的少数地区的大熊猫,是我国特有的珍贵动物,是祖国自然界的宝贵珍产。大熊猫皮厚、毛密、身体粗壮,带着太 阳眼镜和“黑耳套”,人们都非常喜欢它。大熊猫在自然界生存已有六十万年的历史了,但现在仅有1000多只。金丝猴也是我国特有的珍稀动物,身体魁梧,颜 面天蓝色,鼻子朝上,毛色金黄,十分美观。头上长着弯曲扭转长角的扭角羚也是我国的珍贵兽类。它身体和头部象牛,角和蹄子又象羊,生活在二千五百米以上的 山地,夏天出没在高达四千米以上的高原,分布狭窄,数量稀少。丹顶鹤是我国保护的大型珍贵鸟类之一,体形高大,全身多为白色。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青海省有一 种黑颈鹤,也是我国特有的珍贵鸟类。还有许许多多珍稀动物,都是大自然界的历史遗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它们的生存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由于森林被破坏,无节制的盲目猎取等原因,已经使许多珍稀动物,如麇鹿、湾鳄等在我国野外灭绝,野骆驼、普氏野马、海南坡鹿、滇金丝猴、黔金丝 猴、扬子鳄等正濒于灭绝,亚洲象、大熊猫、小熊猫、扭角羚、梅花鹿和绿孔雀等,生活区域正在缩小,直接威胁着这些珍稀动物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政府十分注意保护珍稀动物,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措施。一是就地保护。根据各种珍稀动物的生活规律和生存地带,建立自然保护区,有单项的自然保护 区,也有综合性自然保护区,制定法规,严禁捕猎。二是迁地保护。特别是对于稀有种、绝灭种和有特殊价值的动物,可从其活动栖息的地方迁出,移到人工饲养 场、动物园、水族馆等专门保养的场所加以饲养保护。三是离体保护。这种方法对饲养驯化的野生动物和家畜可采用,取其机体的一部分加以繁殖保存。比如人工贮 藏精液、人工授精、借腹怀胎等等。
除了上述的珍稀动物外,我国一些传统的经济动物,如黄羊、狍子、黄麂、野猪、野兔、黄鼬、狐狸、灰鼠等,在很多地区野外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有的地方已经绝迹。因此,我们除了要对珍稀动物严加保护以外,对于这些传统的经济动物,也要按照“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饲养,合理猎取利用”的方针办 事,不要随意乱捕滥捉,特别是在繁殖季节,更要严禁狩猎,以保证它们繁殖后代,代代相传,繁荣发展。
⑸ 从国外带干海马能过海关吗
1、海马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目录,在我国已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限制进出境物品,如被查获至少没收。
2、如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且数量较多,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走私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罪。
3、携带干海马入境,犯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近日,合肥海关缉私局查获涉嫌走私入境海马干57公斤,当事人从印度尼西亚通过邮递渠道向我境内邮递,试图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这是合肥海关在“眼镜蛇行动”中首起立案查获的涉嫌走私濒危动植物案件。目前,海关缉私部门正在对该案做进一步调查。
案例二:一艘从越南方向驶来的木船上,装运的水箱表面装载螃蟹,实际上夹藏两个编织袋的海马干。日前,记者从南宁海关了解到,该关隶属东兴海关查获一起特大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海马干案件,一次性查获涉案海马干22082尾约37.06千克。这是近年来南宁海关一次性查获涉案海马干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
据了解,海马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所列濒危物种,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捕捞及国际贸易。
目前,海关缉私部门已对该案刑事立案侦办,并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⑹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
法律分析: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行为大体一致,具体可参见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有关介绍。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或虽知道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却不知道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的客观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目的,既可以是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这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⑺ 如何申请国际濒危动物制品证明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Import Permit for Endangered Wild Animals),是指对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实施进口许可管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允许进口证明书”)监管证件代码为“F”,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公约证明书”)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进口非公约证明书”)。
2 适用范围 编辑本段
1.《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口的,海关均按规定进行监管。
2. 2010年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应监管条件“F”)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种,详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3)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4)珍稀植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植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植物;
(5)出口含有《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中成药,《部分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的中成药名单》详见《请协助做好含野生动物药材成分中成药出口管理工作的函》(林函护字〔1990〕133号)附件。
(6)国家重点保护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口的野生动物产品应包括其皮张、羽毛、掌骨、器官等,上述产品进口时,海关均需验核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7)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外来源的,也包括通过人工驯养或人工繁殖获得的。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植物及其产品,既包括野生的,也包括人工培植的。
3 管理规定 编辑本段
1.进口《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管理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其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的,海关验核“进口公约证明书”副本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属我国规定的,海关验核“进口非公约证明书”正本验放,“海关签注”栏内注明实际进口数量、计量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公约证明书”第三联或“进口非公约证明书”第二联交持证者返还签证机关,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自2002年的7月1日起,国家濒管办停止受理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的任何龟鳖类进口申请。进口龟鳖类产品的公约证明书由发证机构统一注明“若此批龟的任何个体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则此证无效”字样,进口含有任何个体背甲最大直径小于10厘米的龟鳖,该“进口公约证明书”无效。
3.所有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含紫杉醇)实行“允许进口证明书”管理。
进口喜马拉雅红豆杉(亦称云南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包括加工贸易方式),海关验核“进口公约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其他种红豆杉及其部分和产品(包括加工贸易方式),海关验核“进口非公约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场所时,海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验核“允许进口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4.“允许进口证明书”有效期不能超过签发之日起的6个月。
5.“允许进口证明书”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6.进口《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允许进口证明书”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适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管理。
(1)“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证面内容不得涂改。
①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2) -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海关在正本“海关签注”栏内签注并随报关单存档。对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海关验核正本并将复印件随报关单存档。本年度最后一次使用时,经营者应将正本交由海关随最后一份报关单存档。
(3)被许可人必须按照“物种证明”规定的口岸、方式、时限、物种、数量和货物类型等进口野生动植物,超越“物种证明”中任何一项许可范围的申报行为,海关均不予受理。
(4)海关对经营者进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编码的货物或物品、对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是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提出疑问的,经营者应按海关的要求,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申办“物种证明”。经营者未能出具“允许进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对进出境货物或物品包装或说明中标注含有商品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经营者应主动、如实地向海关申报,海关按实际含有该野生动植物的商品进行监管。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也适用“物种证明”管理。
7.《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监管条件”栏加有“☆”的商品编码,现场关员应同时查阅对应的附表进行监管。对该商品目录中“物种归类表”栏带有“#”的,如需查阅物种名称,可参考对应的“注释表”。
8.“允许进口证明书”在报关单“随附单据”代码栏填报监管证件代码“F”,在编号栏填报相应的“允许进口证明书”证号。
9.凡进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海关必须验核“允许进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出具给企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类似材料仅供海关判断进口商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参考之用,不得作为海关验放依据。
10.自2010年10月1日,“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两项行政许可证书的签署人进行调整。自实施之日起,《关于变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签署人的通知》(濒办字〔2001〕70号)、《政法司关于转发国家濒管办〈国家濒管办关于变更证书签署人的函〉的通知》(政法函〔2008〕21号)、《关于变更证书签署人的函》(濒办字〔2008〕5号)等文件及《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0〕20号)、《关于国家濒管办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濒办字〔2005〕85号)中有关签署人名单及其签字(签章)样式同事废止。在10月1日前原濒办字〔2008〕5号)文件所列、但现变更的签署人已经签发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