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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如何识别

发布时间:2022-05-31 16:51:11

1. 动物检疫是什么意思呢

解释: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进出口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产品以及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在到达国境界域时所受到的检疫。进口检疫的疾病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并随疫病发生情况而有所变化。一般的检疫对象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外国病”,为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以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畜禽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国内检疫指在国内各省、市、县或乡镇地区实行的检疫。又可分为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其作用在于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转或运输过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来非疫病地区的传染;后者指交通运输部门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产地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或不准予托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检疫等。国内检疫的对象,除国家统一规定者外,省、市畜牧兽医部门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补充规定某些传染病作为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在省际公布执行。此外,尚有国际邮包检疫和过境检疫等。检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离观察,根据临床症状予以判断;一是实验室诊断。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凡从国外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般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可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如在出口国集中检疫时的观察天数等。到达国境口岸后由国家检疫机构检疫。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外贸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对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准予输出。

2. 如何辨别动植物检疫证书的真伪

1、流水号。序列号的鉴别
每一个国家证书的发放印制有独特的流水号或者序列号,一般是在证书的右下方,并且是唯一的。

2、紫外灯下鉴别
证书中的某些字迹在正常情况下是难以看到的,只有在紫外灯的照射下方可显现,如美国的植物检疫证书由肉眼可见和不可见两种纤维制成,不可见纸纤维在紫外线下可辨别。
3、光敏感方法鉴别
证书中的某些字体会在某些光的照射下会发生变化,主要是防止复印防伪。
4、水印和特殊标记
证书设计中会采用一定的水印设计,这些设计在光照的情况下才可以看到,有些国家的证书,在证书中还会加入国家的一些徽印。
5、印章和签名
印章一般是国、部、局名等,多数具英文字体,能辨认出出证机构、一份没有印鉴的证书其实本身就指的怀疑,所以核对印鉴,比较有实际意义。

3. 猪肉检疫章各种颜色代表什么

生猪肉皮上盖有不同的蓝章,这是肉类的检疫标志。市场上用于猪肉检疫的标志有4种:

1、X形章是“销毁章”,盖此章的肉禁止出售和食用。

2、三角形章是“高温章”,这类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高温处理后才能出售。

3、长方形章是“食用油章”,说明这种肉不能直接出售和食用,必须炼成油后才能出售。

4、圆形章是“检验合格章”,章内标有定点屠宰厂名称、序号和年、月、日,盖有这种印章的肉是“放心肉”,可放心食用。

检疫合格后,动物检疫工作人员会在猪肉上盖上蓝色的检疫章,然后屠宰厂工作人员再盖上红色的定点屠宰印章。识别“放心肉”最简单的方法是仔细辨别“一证两章”(俗称“红蓝两戳儿”):动物检疫部门发给的“蓝色检疫检验证明”,和印在猪肉表面的“红色屠宰卫生安全证明”。

(3)动物检疫如何识别扩展阅读:

印章用的是可食用色素不会危害健康

猪肉上的印章很难洗掉,大家也会担心会不会有害。其实,那是食品检验章专用的颜料,是用食品色素混合酒精、甘油、维生素C与水混合而成的,每一种原料都可以食用,不会危害健康。

至于“红色章代表的是母猪,蓝色的章代表公猪”,完全是以讹传讹。国家标准只是规定了印章颜料必须满足可食用的要求,并没有对颜色的使用做出规范。

实际上,各地使用的颜色也不只是红色和蓝色这两种,有些地方还会使用紫色甚至绿色。此外,肉猪都是经过阉割的,本来也不再是公猪和母猪了。

4. 狗狗托运的时候机场如何辨别动物检疫合格证真假

动物检疫合格证上有个编码,我办理的时候看到数据都联网的,至于机场 那边查不查这个编码就不清楚了,我觉得应该会查,不然数据干嘛联网

5.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哪些

动物的检疫方法包括:
1、 流行病学调查;
2、病理检查;
3、病源检查;
4、免疫学检查;
5、临床检查 。
知识点延伸:
动物的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6. 猪肉检疫常识

你好
猪肉鉴别小常识

日常生活中每个家庭都免不了进入市场或超市选购动物产品,怎样才能选购到健康而品质好的动物产品呢?下面以猪肉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些简单的小常识。首先,选购时要看是否加盖有检疫验讫印章,同时询问经营人员索看所选购的猪肉是否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其次,要靠自己通过感官等检查对皮肤、淋巴结(俗称羊子)、肾脏、脂肪、胸腹膜、脊髓断面等六大部位仔细检查鉴别。

一、几种猪肉的感官鉴别方法:

新鲜肉:脂肪洁白,肌肉有光泽,红色均匀,外表微干或微湿润,用手指压在瘦肉上的凹陷能立即恢复,弹性好,且有鲜猪肉特有的正常气味。

不太新鲜的肉:脂肪少光泽,肌肉颜色稍暗,外表干燥或有些粘手,新切面湿润,指压后的凹陷不能立即恢复,弹性差,稍有氨味或酸味。

变质肉:脂肪失去光泽,偏灰黄甚至变绿,肌肉暗红,切面湿润,弹性基本消失,有腐败气味散出。冬季气温低,嗅不到气味,通过加热烧烙或煮沸,变质的腐败气味就会散发出来。

母猪肉:一般胴体较大,皮糙而肉厚,肌肉纤维粗,横切面颗粒大。经产母猪皮肤较厚,皮下脂肪少、瘦肉多、骨骼硬而脆,乳腺发达,腹部肌肉结缔组织多,切割时韧性大。

注水肉:这种肉由于含有多余的水分,致使肌肉色泽变淡,或呈淡灰红色,有的偏黄,显得肿胀,从切面上看湿漉漉的。销售注水肉的肉案子上是湿的,严重的有积水,可见肉贩随时用抹布在擦拭。注水的冻猪瘦肉卷,透过塑料薄膜,可以看到里面有灰白色半透明的冰和红色血冰。砍开后可见有碎冰块和冰渣溅出,肌肉解冻后还会有许多渗出的血水。价格便宜的猪肉卷,多半是做分割肉的下脚料,常混有病变废弃物,购买时要当心。

死猪肉:周身瘀血呈紫红色,脂肪灰红,肌血暗红,在血管中充满着黑红色的凝固血液,切开后腿内部的大血管,可以挤出黑红色的血栓来,剥开板油,可见腹膜上有黑紫色的毛细血管网,切开肾包囊扒出肾脏,可以看到局部变绿,有腐败气味。

猪囊虫肉:它是有钩绦虫的幼虫,寄生在猪的瘦肉里,呈囊泡状,肉眼观察有小米粒大到豌豆大不等的囊泡,其中有一个白色的头节,就像石榴籽一样,囊虫也见于心脏上,吃囊肉会使人得绦虫病,如果人间接吞下虫卵,也会得囊虫病,后果严重。

猪瘟病肉:病猪周身皮肤,包括头和四肢皮肤上都有大小不一的鲜红色出血点,肌肉和脂肪也有小点出血。全身淋巴结,俗称“肉枣”,都呈紫色,肾脏贫血色淡,有出血点。个别肉贩常将猪瘟病肉用清水浸泡一夜,第二天上市销售,这种肉外表显得特别白,不见有出血点,但将肉切开,从断面上看,脂肪、肌肉中的出血点依然明显。

二、你六招识别病死猪肉的方法:

一是看表皮 健康猪肉表皮无任何斑痕;病死猪肉表皮上常有紫色出血斑点,甚至出现暗红色弥漫性出血,也有的会出现红色或黄色隆起疹块。

二是看脂肪 健康猪的脂肪呈白色或乳白色;病死猪肉的脂肪呈红色、黄色或绿色等异常色泽。

三是看肌肉 健康猪的瘦肉一般为红色或淡红色,光泽鲜艳,很少有液体流出;病死猪肉颜色发红发紫,无光泽,挤压时有暗红色的血汁渗出。

四是看弹性 好猪肉有弹性;病死猪肉无弹性。

五是闻气味 好猪肉无异味;病死猪肉有血腥味、腐臭味及其他异味。

六是查淋巴 病死猪肉的淋巴结是肿大的,其脂肪为浅玫瑰色或红色,肌肉为墨红色;质量合格的猪肉淋巴结大小正常,肉切面呈鲜灰色或淡黄色。

三、四招识别注水猪肉方法:

远观 因注过水的生肉会逐渐向外渗水,故商贩在经营过程中会经常用抹布擦拭,消费者在买肉前不妨先站在远处观察一番,或用一小块吸水力强的卫生纸在肉上按一按,如果卫生纸马上变湿则可判定为注水肉。

近瞧 凡注过水的肉多呈鲜红色,且由于经水稀释的原因又发白、发亮,表面光滑无褶。而未经注水的肉则呈暗红色,表面有皱纹。

手摸 注水肉因充满水,所以摸起来弹性较差,有硬邦邦的感觉,没有粘性,而没有注水的则相反,有一定的弹性,且发粘。

刀试 这一招对于常买心、肺的消费者来说非常实用,因心脏和肺部是直接注水和存水的部位,所以在购买时只须用刀轻轻剖开,便可根据其干湿情况判定是否被注水。

四、如何识别公、母猪肉?

公猪肉肌间脂肪少,毛孔粗而稀,切割时阻力较大,切面发干,断面看不到大理石样外观,有难闻的臊气味,煮的时候更大。

母猪肉皮厚而硬,皮上有黑色素及皱褶,毛孔粗大,皮下脂肪薄,肌肉呈红色或深红色,肌肉瘦而发干,切面粗糙无光,脂肪干燥,肉质粗硬;乳头大,长而油滑,乳头基部呈圆椎型。

公母猪肉的商贩大多数将肉皮分离,砍成小块,消费者在购买时要结合多方面情况加以区分。公、母猪肉,只是肉质较差,不影响食用卫生,只要检疫无其它病变,胴体不瘠瘦,均加盖蓝色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至于市场销售应由工商部门指定摊点挂牌销售。

五、母猪肉和肥猪肉怎样区别?

区别母猪肉和肥猪肉可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鉴别:

(1)皮肤:母猪肉皮肤厚硬,粗糙而发黄,多有皱纹,毛孔粗大而深,特别是荐部皮肤有大如米粒、小如芝麻的凹限(俗称沙眼)。皮肉层次分离,结合处疏松。肥猪肉皮薄细软,毛孔细而浅,皮肉结合紧密。

(2)肥膘:母猪肉皮下脂肪脆硬,呈青白色,触摸时黏附的脂肪少,有的母猪肉,在皮与皮下脂肪之间的一层脂肪呈粉红色(俗称红线)。肥猪肉皮下脂肪软腻,呈白色,触摸时黏附的脂肪多。

(3)肌肉:母猪肌肉呈深红或暗红色,纤维粗,纹路明显,断面颗粒大,含水分较少。肥猪肌肉呈淡红色,纤维细,断面颗粒小,含水量较多。

(4)乳头和乳腺:母猪肉乳头长而硬,乳头孔特别明显,横切乳头,两乳池明显可见;纵切乳房部,可见到淡粉色海绵状乳腺。肥猪肉乳头短而软,乳头孔不明显,也看不到乳池和乳腺。

(5)腹围:母猪腹部较肥猪宽阔。

(6)肋骨和骨盆:母猪肉肋骨扁而宽,骨膜白中透黄,尤其是前五根肋骨更为明显;骨盆腔比较宽阔。肥猪肉肋骨呈扁圆形,骨膜淡粉色,骨盆腔不宽阔。

六、如何通过感官鉴别黄脂肉和黄胆肉?这两种肉能食用吗?

答:黄脂:主要由饲料或脂肪代谢障碍引起,与遗传有关。黄染部位仅见脂肪,尤其皮下脂肪。肝胆无病变。

黄疸:由疾病引起胆汁代谢障碍而造成的。全身皮肤、脂肪、粘膜、巩膜、肌膜、关节囊液均显黄色。肝胆多有病变,如肝硬变、实质性肝炎、胆管阻塞。放置越久,颜色越深。

黄脂肉若系饲料源性者,若无其他不良气味时,完全可以食用。如伴有其他不良气味者,应高温加工后食用或工业用;黄疸肉不能作为食用。

肉品检疫小常识
1、皮肤对肉品的检疫有何意义?
皮肤对猪瘟、猪丹毒、猪肺疫和猪弓形虫病的检出有很大意义。
2、牲畜宰后检疫中的摘除的"三腺"是什么?为什么要摘除?
摘除"三腺"是指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的淋巴结。
因为甲状腺、肾上腺是内分泌器官,含有激素,吃多了可引起内分泌激素中毒。病变淋巴结是病原微生物被阻截积存的部位,吃多了易造成感染和中毒。
3、黄疸和黄脂肉尸如何鉴别?
可通过感官检查和实验室理化检验两方面加以判定。
感官检查鉴别要点:
黄脂:主要由饲料或脂肪代谢障碍引起,与遗传有关。黄染部位仅见脂肪,尤其皮下脂肪。肝胆无病变。吊挂24小时后黄色变浅或消失。
黄疸:由疾病引起胆汁代谢障碍而造成的。全身皮肤、脂肪、粘膜、M膜、肌膜、关节囊液均显黄色。肝胆多有病变,放置越久,颜色越深。
理化学检验有两种方法:
①硫酸法
②苛性钠法
4、白肌病和白肌肉如何鉴别?
白肌病是由于硒-维生素E缺乏引起的;而白肌肉的产生则由于猪在宰前应激所引起,与遗传、品种有关。第二,白肌病呈白色或黄白色条纹或斑块状。切面干燥,似鱼肉外观。而白肌肉则呈现肌肉苍白,质地松软,切面有液汁渗出。第三,白肌病可发生于猪、牛、羊、马等动物,且多见于动龄动物,而白肌肉仅见于猪。
5、常见的气味和滋味异常肉有哪些?
一是饲料气味,由于动物生前长期饲喂带有浓郁气味的饲料。
二是药物气味,宰前不久给动物经口或注射过具有芸香或其它异常气味的药物。
三是性气味,未去势或晚阉的公畜肉,尤其是公山羊和公猪肉。
四是病理气味,屠宰动物生前的某些病理过程,可给肉以特殊气味。
五是附加气味,是将肉与特殊气味的化学物品和异常气味的食品同室贮藏或同车运输时,因吸附作用给肉以异常的附加气味。
6、肉新鲜度分几个等级?其感官判定的指标是什么?
肉新鲜度分为三个等级,即新鲜、次鲜和变质三级。感官判断指标包括色泽、粘度、弹性、气味以及肉汤性状五个方面。
7、病死禽类肉尸的感官特征?
①、禽尸的皮肤呈不同的紫红色、暗黑色和铁青色。皮肤干枯,毛孔突起,拔毛不净。翼下或腹下小血管有大片的血液沉积,极度消瘦。如翼基部或肢下部有局部性淤血,破损等,系生前长时间捆绑过紧所致。
②、病死禽冠和肉髯呈紫红色或青紫色,有的全部呈紫黑色,以边缘部较严重。
③、眼部污秽不洁,眼多全闭,眼球下陷。
④、嗉囊发青紫、空虚瘪缩或有液体、气体。肛门松弛或污秽不洁。
8、确诊旋毛虫病的主要检验方法是什么?
目前主要应用压片法检查。
压片方法是取左右膈肌各一块(30g),每块中选剪出麦粒大的12小块(共24块),用厚玻片压片镜检,可发现旋毛虫包囊,呈橄榄形,约0.8~1.0毫米长,内含有缩成螺旋状幼虫。有时可见浓淡不一黑色的钙化包囊。
9、猪囊虫病确定检疫主要方法是什么?
临床上检查舌肌,在舌底面可观察见米粒大灰白色透明的囊尾蚴的囊包。
肉检中切开口爵肌、舌肌、腰肌、心肌等检查囊尾蚴的囊包。
免疫学检查有变态反应、环状沉淀试验、补体结合反应,间接血凝试验,炭粉凝集试验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等。
10、何为红膘肉?
皮下脂肪由于毛细血管充血、出血或血红素浸润而呈粉红色,称红膘肉。仅见于猪。红膘肉的产生与感染急性猪丹毒、猪肺疫等传染病背部受冷、热、机械性刺激有关。
11、何为黑变肉?
黑色素异常沉积在组织和器官内,由于色素的量及其分布状态不同,可呈现黑色褐色。波及范围由斑点大小至整个器官。成年动物黑色素沉积多见于肺、肝及淋巴结,严重病例还见于云肾、脾、胸、腹膜、骨和软骨。生猪屠宰检疫时,可以发现极个别猪肉胴体皮肤上有灯状黑斑点或大面积黑花状,即为黑色素异常沉积原因引起。
黑色素轻度沉积的组织器官可以食用,重度沉积有工具用。

无公害猪肉卫生检验规程

一、兽医检疫
(一)产地检疫
在活猪供应地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对无公害猪饲养场或养殖户进行严格检疫。

(二)宰前检查
1、入场检查
(1)、查证验物:检查有无免疫证或免疫标记(耳牌)、产地检疫证和无公害猪耳号牌,了解证物是否相符,以及途中猪只病、死情况等。如果猪只来源于外地,还要检查有无出县境检疫证和车辆消毒证等;
(2)、卸载后的群体检查: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的方法对可疑病猪进行个体检查,发现病猪后立即转送病猪隔离圈。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2、待宰检查 经过入场检查,将健康猪只放入饲养圈继续观察,送宰前再进行一次群体检查,挑出可疑病畜后,转入待宰圈,停食、饮水、观察,确实证明为健康猪只后,由兽医检疫人员签发“送宰合格证”,猪只方可进入屠宰间。

(三)宰前检查处理
1、经宰前检查发现猪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及可疑病猪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1)禁止屠宰,停止调动猪只,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按相关法令处理;
(2)病猪用密闭运输工具送至化制间,或当地指定地点,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扑杀,尸体化制或销毁;
(3)同群猪送急宰间,胴体、内脏送有条件可食用车间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处理后方可出厂(场),皮、毛、血、骨进行消毒后方可出厂(场);
(4)对宰前管理区、病猪管理区以及所经过的道路实施严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经农牧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经宰前检查发现猪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急性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猪密螺旋体病和结核病,按下列规定处理:
(1)病猪用密闭工具送急宰间,采取不放血的方式扑杀,然后送化制间进行化制或销毁;
(2)宰前管理区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恢复生产;
(3)同群猪可继续送宰。
3、除了上述所列传染病外患有其他疾病的猪只,除患病猪只送急宰间急宰外,其他同群猪只正常送宰。急宰的病猪,根据具体情况,或送“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销毁方法处理。
4、宰前检查后的处理过程均需作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宰后检验
1、猪头检验。剖检颌下淋巴结和外咬肌,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粘膜和扁桃体;
2、猪的内脏检验:分别按以下要求检验:
(1)胃、肠检验:视检胃肠浆膜,剖解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
(2)脾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
(3)肝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解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
(4)肺脏检验: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解肺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肺实质;
(5)心脏检验:视检心包及心外膜,并确定肌僵程度,剖解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的病损;
(6)肾脏检验:剥离肾包膜,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3、胴体检验:检查以下各项内容:
(1)首先判定放血程度;
(2)视检皮肤、皮下组织、脂肪、肌肉、胸膜、腹膜等有无异状;
(3)剖检颈浅(肩前)淋巴结、股前淋巴结、腹股沟浅淋巴结、腹股沟深淋巴结。
4、寄生虫检验:检查如下寄生虫:
(1)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检验:由每头猪左右横膈膜肌脚采取不少于30克的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编号),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检查,也可采取集样消化法检查,发现虫体和包囊,根据编号对胴体、头和心脏进行处理;
(2)猪囊虫的检验:主要检查部位为咬肌、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检部位是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五)宰后检验处理
1、宰后检验发现猪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等传染病时,按下列方法处理:
(1)停止屠宰和调动猪只,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按相关法令处理;
(2)病猪胴体、内脏等用密闭运输工具送至化制间,进行化制或销毁;
(3)同群猪送急宰间,胴体、内脏送有条件可食用车间按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处理后方可出厂(场),皮、毛、血、骨进行消毒后方可出厂(场);
(4)对屠宰加工区、病猪管理区以及所经过的道路实施严格的消毒,并采取防疫措施,经农牧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宰后检验发现猪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急性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猪密螺旋体病和结核病,按下列规定处理:
(1)病猪胴体、内脏等用密闭工具送化制间进行化制或销毁;
(2)屠宰加工区进行严格消毒后,方可恢复生产;
(3)同群猪可继续送宰。
3、宰后检验发现除了上述所列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猪只,除病猪胴体及内脏根据具体情况,或送“有条件食用肉处理间”加工利用,或采取化制或销毁方法处理,其他同群猪只正常送宰。
4、宰后检验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肉样压片中,发现旋毛虫包囊或钙化的旋毛虫虫体时,头、胴体和心脏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2)在肉样压片中,若发现住肉孢子虫时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3)如在规定检验部位40cm2面积内发现猪囊尾蚴或钙化虫体时,全尸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4)如发现弓形虫,全尸作湿化处理或销毁;
(5)如发现猪肺线虫、细颈囊尾蚴、肾虫、猪华枝睾吸虫、猪浆膜线虫等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湿化处理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病变部分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后出厂;
②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出厂。
5、宰后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并无其他明显病变者,病变脏器作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肌肉有病变者,全尸化制或销毁;
(2)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化制或销毁;
(3)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鳞状上皮细胞瘤者,全尸化制或销毁。
6、经宰后检验发现为普通病、中毒或局部病损时,按下述规定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化制或销毁。 脓毒症、尿毒症、黄疸、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急性中毒、全身脂肪和肌肉变性、全身性水肿和出血的病猪。
(2)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割除病变部分化制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 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和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7、鲜肉的卫生标记
(1)不管胴体和内脏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需盖上与判定结果一致的印章,印章染料对人体无害,盖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着牢固。
(2)应由官方兽医检疫人员负责为鲜肉加盖卫生标记。
(3)鲜肉卫生标记图章按规定制作。
(4)鲜肉卫生标记的染料为甲基紫。
(5)标记部位 ① 重量超过60公斤的胴体,在大腿外部、腰部、背部、乳部、肩部和肋部加盖印章;② 重量小于60公斤的胴体,在大腿外侧和肩部加盖印章。

7. 动物检疫检验员常用诊断方法有哪些

自己打印就是。如果需要大批量的话还可以在网上找一下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规程和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管理办法,放在一起加印成小册子。“一法二部令十规程”的全部内容可以上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上下载。 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检疫申报 第七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章 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五章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三十条 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 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 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五条 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 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第四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8.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怎么查询真伪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分为AB两种,A证全国流通,B证省内流通,A证可以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查询真伪,B证去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询真伪。

9. 我国的动物检疫分为哪几类

动物检疫通常是根据实施检疫的环节来分类:(1)产地检疫,即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饲养、生产地前,由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实施的检疫。(2)屠宰检疫,即对被屠宰动物进行的屠宰之前和在屠宰过程中所进行的同步检疫。(3)运输检疫,根据实施的场所不同,又可分为公路检疫、铁路检疫、航运检疫。(4)市场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市场之前,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开展的检疫工作。

10. 猪肉检疫图章蓝色和红色的区别

猪肉的印章红蓝没有明确区别。

印章的形式并没有统一规定,国家法规只是要求了盖章,并没有对章的形式做出统一规定。早期的确是用圆形印章,但后来又推行更方便的长条滚筒式印章,此外还有针刺式印章。具体的盖章形式是由各地方主管部门来规定,由此造成不同地区的印章五花八门,形状各异。

如果只认为“盖圆形章的才是合格的”,那么盖长条滚筒式验讫章的那些猪肉就“躺着中枪”了。“不能食用”的印章确实是存在的。

不过,国标只规定了合格的盖章,不合格的猪肉是否盖章要具体看各个地区的规定。但是盖了不合格章的猪肉是不能进入销售渠道的,更不能出现在超市或者肉摊上。

(10)动物检疫如何识别扩展阅读

印章用的是可食用色素不会危害健康

猪肉上的印章很难洗掉,大家也会担心会不会有害。其实,那是食品检验章专用的颜料,是用食品色素混合酒精、甘油、维生素C与水混合而成的,每一种原料都可以食用,不会危害健康。

至于“红色章代表的是母猪,蓝色的章代表公猪”,完全是以讹传讹。国家标准只是规定了印章颜料必须满足可食用的要求,并没有对颜色的使用做出规范。

实际上,各地使用的颜色也不只是红色和蓝色这两种,有些地方还会使用紫色甚至绿色。此外,肉猪都是经过阉割的,本来也不再是公猪和母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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