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动物隔离检疫场的隔离检疫观察期限
隔离检疫观察期限视检疫程序和被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的长短由国家检疫机关确定,中国检疫机关规定隔离检疫时间一般为45天,少则30天,特殊情况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可延长隔离检疫期。美国对进口家禽、反刍动物和猪的最低期限为30天,马属动物为60天。但由于各种疫病的潜伏期长短不一,即使按规定作了一定时间的隔离检疫,也不能对所有疫病都查清。如绵羊痒病要经过长达4~5年的潜伏期才出现症状。因此,为避免染有疫病的动物进入,应尽可能从无疫病地区引进,并进行严格的检疫隔离。
B. 从澳大利亚带兔子回上海进海关需要隔离吗
首先纠正一下:中国海关不管个人携带宠物,动植物检疫(及检验检疫局)管。
携带宠物进境肯定要检验的,不过具体要求要咨询上海检疫局了。
据我了解,一般需要国际通用的检疫单,然后隔离30天(猫狗是这样的)。
当然,听说(只是听说)交点检验费就可以当时领走~~~
C. 狗狗入境需要哪些手续
狗狗入境中国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狗狗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第一条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
第二条 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海关对隔离检疫的宠物实行监督检查。海关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和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对携带入境的宠物实施分类管理,具有以下情形的宠物免于隔离检疫:
(一)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二)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三)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
(3)外省动物进入需要隔离多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中规定: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携带入境的宠物(犬、猫)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管。
(二)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
(三)1名携带人每次入境仅限携带1只宠物。
(四)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当在入境口岸海关接受现场检疫。海关依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结果,对宠物作放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须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并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30天。
D. 狗需要隔离吗
需要,携带宠物猫、宠物狗入境通关将更便利了!海关总署2019年第5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公告规定,符合有关要求的宠物,将免于30天的隔离检疫。据了解,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以下称“宠物”),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人员,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并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截留期限计入在内),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在新规之下,有三种情形可以免于隔离检疫。
E.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带小动物入境需要隔离吗
你带小动物乘飞机,是需要隔离的.小动物需要办托运的,具体事项如下,希望能帮到你。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
小动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猫、狗其其它小动物。小动物运输,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旅客必须在定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托运。旅客应在乘机的当日,接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将小动物自行运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装运小动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能防止小动物破坏、逃逸和伸出容器以外损伤旅客、行李或货物。
2、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小动物窒息。
3、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及其他物品。
旅客携带的小动物,除经承运人特许外,一律不能放在客舱内运输。
动物及其容器的重量应按逾重行李费的标准单独收费
具体手续:
1、办检疫证明:
到检疫局办理,很多宠物店可以帮你搞定,费用差不了多少
2、买一个航空箱:
宠物店一般都有宠物专用航空箱,几十到几百不等;
我也见过用塑料杂物箱/周转箱装宠物托运的,估计就看机场货运是否允许;
箱内要准备饮水器,尿不湿等
宠物旅行箱。尺寸有多种,你要问清楚航空公司要求的尺寸。
旅行用水瓶,悬挂于旅行箱内。宠物用舌头舔水管水才会出来。
宠物身份牌,买不到可自制。应用中、外文两种文字标明。
3、托运前准备:
订票前最好确认所乘航班飞机是否允许带宠物,也就是是否有活体动物货舱,一般都有;
提前一天向所乘航空公司货运部电话订舱,电话请向机场问讯或黄页查询;
如果你的宠物晕车、飞机,你需要事先咨询医生并准备相应的药品;
航空箱内准备少量的食物,可在箱内放置一些宠物喜欢的玩具以减少宠物的不安;
即使是不晕车的宠物,建议在上飞机前至少3小时禁食,登机前排尿,以减少在高空旅行时胃部的不适和负担。
如果你的宠物没有使用过饮水器,训练它使用。
4、托运
提前三个小时到机场办理宠物托运手续,具体地点咨询机场地面服务人员;
你还可以委托航空货运公司办理,费用可能低些,但是要提前更多时间去办理;
有些以卖狗为主的宠物店也可以全程代办宠物托运手续,他们异地交易就是这样交货的。
5、费用
全额票价的1.5%/公斤,例如全额票价1000元,宠物10公斤,那么运费为:1000×1.5%X10=150元。
6、取货
到港后至少一个小时后到机场货运处取货,货运处可能还会收取5元的手续费。
7、取货后
你的宠物在飞机上度过了新鲜、刺激、恐惧、孤独、不安的几个小时,所以你见到它首先一定要安抚,还有长时间坐飞机,容易渴,一定要给水喝。
8、其他
如果你的宠物在异地,可以委托他人按上述手续,你只要到机场去接你的宠物就可以了。说白了,就是航空货运嘛~
在国外除了导盲犬外,其他宠物都不得与人一起进入客舱,国内还没这概念呢
宠物运输、出行飞机托运手续
常见旅客自带小动物有小狗、金鱼、小乌龟等等,但在过机场安检时常常被挡。根据民航有关规定,旅客可以带宠物随机出行,但旅客必须在订座或购票时提出,并提供县级以上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提前到达机场货运处办理宠物随机托运手续。宠物要用旅客自身携带的铁质容器装好,并能保证宠物排泄物不外漏,以保持货运舱内的卫生清洁。宠物及容器和食物按逾重行李交付托运费。凡是托运的宠物,机场都会按照规定将其放置在班机有氧舱,保证宠物的安全。
机场托运手续:提前三个小时到机场货运处。机场货运处在机场最里面沿一个大墙进去仔细打听下就知道了,那里有个牌子写着“货运处”。填表先,完了把狗装笼子里,铁的就行了,底下要有个板防止排泄物污染机舱。然后带笼子过称去,再回到填表的屋子去根据重量交钱,每公斤是17.85元,(这是长春到深圳的价格,不知道到别处是不是这样。)交钱后会给你一张提货单,就可以了。狗狗就被带走了,你也可以去候机室准备登机了。
F. 从旧金山带宠物狗回国,成都入境,请问是官方还是家中隔离要隔离多久呢
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的,或者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将通知口岸动植物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在指定场所对有关伴侣犬、猫实施为期30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携带伴侣犬、猫进境违反上述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从美国出境准备
1、须在有资质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狂犬病免疫证书(狂犬病预防接种证明书)
2、至少提前7天向动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申请并接受出口检疫,办理检疫证书(输出检疫证明书)。美国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
入境中国手续
1、出示本人护照及美国官方证明原件,接受现场检疫。
2、现场检疫合格后,将宠物交付指定动植物隔离场圃,接受隔离检疫。
3、隔离检疫合格后,本人凭《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到隔离场圃领取宠物。但在广州和香港可以办理免隔离手续,当在可以提出宠物回家。
出生后不足60天或怀孕超过四周的犬、猫禁止入境。
宠物出入境服务商。带宠物出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强烈建议选择一些有经验的专业的公司办理,例如国内最大的一家宠物出入境服务商宠物移民中心petimmigrant。没有办理经验的代理公司可能造成您宠物的飞行失误,安排过程出现问题,甚至宠物因为入境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销毁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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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根据《动物防疫法》 对动物进行隔离管理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隔离场是指专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包括两类,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以下简称国家隔离场),二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的动物隔离场所(以下简称指定隔离场)。
第三条 申请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和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境动物隔离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隔离场的选址、布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相关标准与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第六条 使用国家隔离场,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使用指定隔离场,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隔离检疫,当国家隔离场不能满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时,应当报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应当在国家隔离场或者指定隔离场隔离检疫。
第七条 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其他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
需要延长或者缩短隔离检疫期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请
第八条 申请使用国家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使用人应当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五)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六)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七)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八)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九)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规定对隔离场使用申请进行审核。
隔离场使用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使用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用于种用大中动物之外的其他动物隔离检疫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批意见(现场考核评审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合格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签发《隔离场使用证》。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
隔离场使用人凭有效《隔离场使用证》向隔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证》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隔离场使用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的。
第十五条 已经获得《隔离场使用证》,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发证机关撤回:
(一)隔离场原有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和要求的;
(二)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第十六条 使用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将其《隔离场使用证》撤销。
第三章 检疫准备
第十七条 隔离场经批准使用后,使用人应当做好隔离场的维护,保持隔离场批准时的设施完整和环境卫生条件,保证相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动物进场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派员实地核查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的维护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人应当确保隔离场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天,所有场地、设施、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并采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有效方法进行不少于3次的消毒处理,每次消毒之间应当间隔3天;
(二)应当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饲料和垫料。饲草、垫料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登记制度;
饲草、饲料和垫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水生动物不得饲喂鲜活饵料,遇特殊需要时,应当事先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
(三)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适当储备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药剂、疫苗等,并建立进场检查验收和使用登记制度;
(四)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饲养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基础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人员、饲草、饲料、垫料、用品、用具等应当在隔离场作最后一次消毒前进入隔离检疫区;
(七)用于运输隔离检疫动物的运输工具及辅助设施,在使用前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消毒,人员、车辆的出入通道应当设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垫。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条 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动物方可运往隔离场进行隔离检疫。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实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隔离场动物饲养、防疫等措施的落实。对进境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期间实行24小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驻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隔离场使用人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隔离检疫期间样品的采集、送检和保存工作。隔离动物样品采集工作应当在动物进入隔离场后7天内完成。样品保存时间至少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动物进行临床观察和实验室项目的检测,根据检验检疫结果出具相关的单证,实验室检疫不合格的,应当尽快将有关情况通知隔离场使用人并对阳性动物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的规定对进口动物进行必要的免疫和预防性治疗。隔离场使用人在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后可以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应当做到:
(一)门卫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对人员、车辆、用具、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二)保持隔离场完好和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和灭鼠、防蚊蝇等工作;
(三)人员、车辆、物品出入隔离场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后,方可进出隔离区;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15天内未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它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
(四)不得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的动物及其产品带入隔离场内;
(五)不得饲养除隔离动物以外的其它动物。特殊情况需使用看门犬的,应当征得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犬类动物隔离场,不得使用看门犬;
(六)饲养人员按照规定作息时间做好动物饲喂、饲养场地的清洁卫生,定期对饲养舍、场地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动物、饲养舍、场区和所有用具的清洁卫生,并做好相关记录;
(七)隔离检疫期间所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八)严禁转移隔离检疫动物和私自采集、保存、运送检疫动物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不得将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不得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九)隔离检疫期间,严禁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
(十)隔离检疫期间,应当及时对动物栏舍进行清扫,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应当集中放置或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粪便、垫料及污物移出隔离场;
(十一)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1. 将疑似患病动物移入患病动物隔离舍(室、池),由专人负责饲养管理;
2. 对疑似患病和死亡动物停留过的场所和接触过的用具、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 禁止自行处置(包括解剖、转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动物;
4. 死亡动物应当按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
第五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八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如下处理:
(一)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
(二)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方可运出场外;
(三)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
第二十九条 隔离场使用人及隔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动物流向和《隔离场检验检疫监管手册》,档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条 种用大中动物隔离检疫结束后,承担隔离检疫任务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2周内将检疫情况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情况包括:隔离检疫管理、检疫结果、动物健康状况、检疫处理情况及动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隔离动物产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离场的;
(二)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对隔离动物进行药物治疗、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处理;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转移隔离检疫动物或者采集、保存其血液、组织、精液、分泌物等样品或者病料的;
(四)发现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动物,未立即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并自行转移和急宰患病动物,自行解剖和处置患病、死亡动物的;
(五)未将动物按照规定调入隔离场的。
第三十二条 动物隔离检疫期间,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人员、车辆、物品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并未采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进入隔离场的;
(二)饲养隔离动物以外的其他动物的;
(三)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将与隔离动物同类或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动物饲料、生物制品带入隔离场内的。
第三十三条 隔离场使用完毕后,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动物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运出隔离场的;
(二)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剩余的饲料、饲草、垫料和用具等作无害化处理或者消毒后即运出隔离场的;
(三)未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场地、设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隔离场检疫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场使用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隔离场发生动物疫情隐瞒不报的;
(二)存放、使用我国或者输入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或者饲料添加剂的;
(三)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条 隔离场使用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我国与进口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议定书中规定或者进口国家/地区官方要求对出境动物必须实施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工作按照进口国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各类表格及证书式样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