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接受动物血清者最后一次注射几周后方可献血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方可献血。
㈡ 接受狂犬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几周后可以献血
如果是被狂犬咬伤,要一年后;如果不是狂犬伤害,一个月以后。
接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等疫苗的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的,最后一次免疫接种2周后方可献血;
接受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病毒活疫苗的,最后一次免疫接种4周后方可献血;被动物咬伤后接种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年后方可献血。
(2)动物血清注射多久后可以献血扩展阅读: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467-2001)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㈢ 水痘疫苗接种多久后才能献血
一个成年人的身体里约有4.5升血液
而200毫升的血液
也许就是挽救生命的“良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
意识到了无偿献血的重要性
加入了无偿献血者的队伍里
不过
好多近期接种过疫苗的人
献血时被告知要谨慎献血
那究竟要间隔多长时间呢
我们赶紧来看看吧
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
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
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
一年后方可献血
现在你知道接种疫苗之后
多久能献血了吗?
献血之前要算好时间哦~
㈣ 献血的条件是什么啊
"国家提倡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年龄为18-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经过一般体格检查和血液初筛检查的身体合格者,都可参加献血。
1.一般体格检查
1)体重:男性≥50公斤,女性≥45公斤。
2)血压:90 mmHg≤收缩压<140mmHg;60mmHg≤舒张压<90mmHg,脉压差≥30mmHg。
3)脉搏:每分钟60-100次;高度耐力的运动员每分钟50-100次,节律整齐。
4)体温正常。
5)皮肤、巩膜无黄染。皮肤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
6)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7)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8)经健康征询没有影响血液质量和献血者自身安全的疾病或病史。
2.血液初筛检查
1)血红蛋白(Hb)测定:男≥120g/L,女≥115g/L。
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符合相关要求。
3)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4)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5)艾滋病病毒(HIV抗体)检测:符合相关要求。
6)梅毒(Syphilis)试验:符合相关要求。"
㈤ 献血的标准
如果是献血量,就是是楼上所说的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
如果是健康标准,转帖给你: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467-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预检献血者
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2.2 非预检献血者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
3.1 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2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3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3.4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3.5 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6 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4.1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1.1 年龄:18~55周岁。
4.1.2 体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4.0KPa。
4.1.4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 献血者血液检验要求
4.2.1 血型检测
4.2.1.1 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4.2.1.2 Rh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4.2.2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7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 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 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4.4.9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 献血量及献血时间间隔
4.6.1 献血量:凡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献血者,一次可献血200ml或400ml。
4.6.2 献血时间间隔
4.6.2.1 献全血:六个月以上。
4.6.2.2 机采血小板:每隔4周采集一次。如间隔时间少于4周时,则采集前血小板计数应≥150×109/L以上。
4.6.2.3 机采血小板后,应间隔4周以上方可献全血,以后再献全血应按献全血的时间间隔。
㈥ 献血有什么条件呢
一、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二、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 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 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 复检上述1、2、3、4、5、6、7项。
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三、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 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 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 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 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 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一、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
4. 脉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二、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 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 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 复检上述1、2、3、4、5、6、7项。
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三、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 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 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 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 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 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 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
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8.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㈦ 为什么打完疫苗后不能献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接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等疫苗的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的,最后一次免疫接种2周后方可献血;
接受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病毒活疫苗的,最后一次免疫接种4周后方可献血;被动物咬伤后接种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1年后方可献血。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4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1年后方可献血。
(7)动物血清注射多久后可以献血扩展阅读
虽然献血值得提倡,但献血的时候也有注意事项,西安市中心血站血源科工作人员陈纲在接受西部网采访时建议大家,在献血前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一定要休息好,献血前一晚不要熬夜。
2、不要吃油腻的食物,同时在献血前1天~2天内不要饮酒。
3、要注意补充水分,献血前最好喝两杯糖水,但不要喝果汁、可乐、雪碧、汽水等饮料。
㈧ 献血的条件
4.1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1.1 年龄:18~55周岁。
4.1.2 体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4.0KPa。
4.1.4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2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7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 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 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4.4.9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㈨ 关于献血
献血常识
一、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一)、总则
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18.7/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30mmHg。
4、脉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红蛋白: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相当于 男≥120g/L 女≥110g/L。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速率法≤40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阴性。
8、复检上述1、2、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8、被血液或组织污染的器材致伤到污染伤口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9、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 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病症、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 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钓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易感染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8、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资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19、该献血者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20、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二、献血前应做的准备
如果您健康检查合格参加献血,献血前请做以下准备:
1、学习献血知识,了解献血常识,消除紧张心理。
2、献血前不要服药。如服用阿斯匹林在三天内会降低血小板的某些功能,所以在献血前三天不要服药。
3、食物应少脂肪。献血前一天和当天可按往常的习惯进餐,但以低脂肪为宜。
4、不饮酒,尤其是不饮烈性酒。
5、充足睡眠,不宜做剧烈运动。
6、最好洗一次澡或洗净双臂。
三、献血要经过的步骤
1、献血登记: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有身份证号码的驾驶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献血登记。
2、等候献血:由于献血者集中到达,而献血总要逐个进行,耐心等待是不可避免的,可事先准备书报杂志阅读。
3、体检并抽少量血样进行化验检查。
4、刷洗手臂(如有需要):手臂不清洁容易造成本人手臂穿刺部位的感染和血液的污染。请务必认真洗刷。
5、碘酊消毒、脱碘:消毒后请勿接触消毒部位。
6、采血前核对:请回答采血人员核对时提出的问题,如姓名、采血量等。
7、采血:请躺在采血椅上,穿刺前请握紧拳头;一旦采血针刺入静脉,拳头作握紧、放松动作直至采血完毕。
8、止血:采血完毕请按住止血棉球至少5分钟,请不要捻动止血棉球,以防皮下血肿。
四、献血后要注意的事项
1、要保护好静脉穿刺部位:穿刺部位止血后不等于完全愈合。至少在24小时内不要被水浸润,也不要被不洁物品污染,更不要在此部位搓揉。
2、个人活动要适度:献血后当天请不要从事高空作业、高温作业、驾驶车辆、体育比赛、通宵娱乐等活动。
3、补充营养不要过量:可以进食新鲜蔬菜瓜果、豆制品、奶制品、新鲜鱼虾肉蛋等。请不要进食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