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夏之光为放生乌龟道歉,放生野生动物需要了解哪些知识
现在社会当中,随着人心发展的越来越完善,我们对于很多生命都有了更加尊重的想法,目前很多明星,或者说社会群体,为了给自己求一个福报,会选择放生一些野生动物,但是呢,放生野生动物也是需要知道很多的相关知识的。
一,放生的野生动物是否适应当时放生的环境。
每一个野生动物都有,他自己比较适应的环境,就比如说深海的鱼是没有办法到淡水的地方去生存的。我们在放生某种野生动物之前应该对于放生地点的环境,以及这个野生动物它的生活习性和她适应的生活环境,做一定的了解。如果说两个是不匹配的话,那么这个放生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在两个环境都非常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放生,这样的话是有助于野生动物在当地生存,并且能够达到我们最终的一个目的的。
❷ 野生动物的放生问题由哪个部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因此,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❸ 放生需要报批吗
要不要批报取决于放生物种的规模有多大及放生物种的危害程度,若是数量太大,物种本身对人们都危害的话则需要向当地政府报备以求得政府批准的,少量的话基本就无需报备的了,我平时都是放生单个物种的,基本上都是和白云禅林寺一起放生的,所以没有大规模放生办理手续的经验
❹ 野生动物怎样放生
1、怎样放生鱼 放鱼要放入江河的中间,以防被人捕捞。有人有一种误解,认为鱼从桥上放下去,能把鱼摔死。人从桥上跳下去也不会摔死,况且鱼的水性要比人好得多,怎么会摔死呢?鱼不怕摔,只怕被你放在油锅里活炸。你把鱼放在河边,那不是放生,那是送死;一次我去吉林松花湖放鱼,一位回族年轻人告诉我“昨天长春来了四个人在松花湖的江边上放鱼,他们走后,鱼不往江中间游,都叫别人捞去了”。如此放生,直同送死,叫人于心不忍。不要放鱼在湖水里,湖水水面有限,鱼儿无处逃生。也不要把鱼放在水库里,水库是人家的养鱼池,怎能把鱼往虎口里送呢?
2、怎样放生鸟 冬季不要放夏候鸟,放了反而会被冻死饿死。也不要放家养的鸟,它自己不会打食,会被活活饿死。如此放生等于杀生。放鸟,要买野生的鸟,要把他们带到草木茂密人烟稀少的地方放飞,一旦剩下几只奄奄一息的小鸟,就轻轻的把他们放入深深的草丛中,免被游人捉去。 放鱼放鸟,要早买早放。如泥鳅鱼,今天买来不放,不换水,第二天就要死去一大半;家雀今天买来不放,第二天也会撞死很多。所以要早买早放。如果买到生物送到庙上迁延时久,半至死亡。如此放生等于杀生。有条件的话可以请僧人一同去放生速买速放。无条件,我就有权为他们说三归,为什么不能把他们尽快放掉呢?既然发心放生,还要珍惜生命啊!! 3、怎样放生龟 海龟要放到大海深远的地方,甲鱼要放到大江的中间,乌龟要放到深山老林,没有人烟的地方。在为他们持准提咒,回向,念佛。 4、怎样放生蛇 草蛇要放到深山老林,没有人烟的地方;水蛇要放到大江的中间 ; 5、怎样放生狐狸 最好放野生的狐狸,因为野生的狐狸生存能力强,他们喜欢回入大自然,喜欢回入深山老林。家养的狐狸生存能力差,放入深山,也生死未卜。谁能发大心,放在家里养着不杀,才算真放生了。如果你实在想放生,不要买小狐狸,小狐狸先让他们养着不能杀。可以放正要挨杀的老狐狸,饿死还比杀死好。 6、怎样放生野生动物 由于居民及非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缺乏对外来物种的鉴别力,放生非正常途径获取的野生动物,首先应交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鉴别。如确认为外来物种,根据国家林业局2001年8月下发的通知,应按如下程序进行:放生来自国外的外来物种,经国家林业局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放生来自其他省的外来物种,经放生地所在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放生地所在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与此同时,申请放生外来物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供如下书面材料:放生外来物种的目的说明;该物种在原生地的栖息环境、天敌、食性、繁殖率等生物学特性的专题报告;放生后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报告,及防范措施;外来物种野外适应性预测报告。
此外,国家林业部门的通知还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岛屿等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区域,不得放生外来物种。
7、其它动物放生 买来的鸽子,有的不会飞.可能是肉鸽.得要您教它飞,您或学飞,或放风筝激励它飞,开个玩笑.或是为它养老至终吧.有的鸽在放生后会飞回原来的家,您得在放前给它听佛号,或经咒两天。 刺猬放在山涧里,它需要喝水,也会打洞。是野生的 鹌鹑是菜场买的,放在有水源的树林里,如森林公园或者野外。总之是树林里就可以,因为它们会飞。喜欢吃草籽。雄的会唱歌。雌的不会。善于隐蔽。繁殖能力比较强。
❺ 关于放生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可以随意放生,放生的话,需要考虑是否会干扰居民的生活,还需要考虑是否会对生态产生影响。如果随意放生干扰了居民的生活,那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放生需申请成功后,才可以放生。随意放生造成损害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❻ 野生动物属于哪部门管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 、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十二条: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野生动物具有以下特征:野外独立生存,即不依靠外部因素(如人类力量)存活,此外还具有种群及排他性。
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野生动物(Wildlife)在国际上的定义是:所有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各种动物。学界一般将野生动物界定为:凡生存在天然自由状态下,或者来源于天然自由状态的虽然已经短期驯养但还没有产生进化变异的各种动物。
❼ 除特殊规定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什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除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7)放生野生动物需要哪里批准扩展阅读: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利用其后代来源进行人工繁育,建立该物种的族谱、繁育档案和个体资料。为物种保护确需野生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后代,是指人工生育的子女个体及其父母;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挽救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❽ 野生动物的放生问题由哪个部门决定
野生动物的放生问题应该由环保局来决定。
❾ 放生到野外的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主要是看什么野生动物,具体如下: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二章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第九条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第三章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第十九条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第二十条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第二十四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第二十六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二十八条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三十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第四章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第五章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四十一条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